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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7号 二00七年7月4日)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措施》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企业运作,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企业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责任人、营业部责任人和实际推行上述职务人员。
第三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期货企业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企业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措施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对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该含有老实守信品质、良好职业道德和推行职责所必需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2)含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3)含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含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高级职称;
(4)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而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5)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资质测试;
(6)有推行职责所必需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企业独立董事:
(1)在期货企业或其关联方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键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键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期货企业5%以上股权单位、期货企业前5名股东单位、和期货企业存在业务联络或利益关系机构;
(3)为期货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含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人员;
(5)在其它期货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人员;
(6)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人员。
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其它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经过中国证监会认可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除含有第十一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其它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2)担任期货企业、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部门责任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含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任职资格,除含有第十一条要求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企业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合规责任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含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含有在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责任人、营业部责任人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2)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责任人任职资格,还应该含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责任人任职资格,还应该含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其它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 期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含有从事期货业务以上经验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责任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人员,申请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能够放宽至大学专科。
第十七条 含有期货等金融或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申请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除期货以外其它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业务年限能够放宽1年。
第十八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和其它负担期货监管职能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人员,申请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能够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企业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要求情形;
(2)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责任人,或期货企业、证券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律师、注册会计师或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定机构、验证机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企业、证券企业从业人员和被开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严禁在企业中兼职其它人员;
(6)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
(7)自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8)因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理、托管、接管或撤销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理、托管、接管或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9)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能够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董事、监事和财务责任人任职资格,由期货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责任人任职资格由期货企业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该由拟任职期货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2名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4)身份、学历、学位证实;
(5)资质测试合格证实;
(6)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该提供拟任人相关独立性申明,申明应该关键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措施第九条所列举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该由本人或拟任职期货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2名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4)身份、学历、学位证实;
(5)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资质测试合格证实;
(7)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推荐人应该是任职1年以上期货企业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含有期货从业经历,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责任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该了解拟任人个人品行、遵纪遵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措施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十二个月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董事、监事和财务责任人任职资格,应该由拟任职期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学历、学位证实;
(4)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申请财务责任人任职资格,还应该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实。
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部责任人任职资格,应该由拟任职期货企业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学历、学位证实;
(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非学历教育文凭,应该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经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法,对拟任人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能够作出终止审查决定:
(1)拟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申请人依法解散;
(3)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4)申请人未在要求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深入说明、解释;
(5)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6)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理、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方法;
(7)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8)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期货企业应该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责任人、营业部责任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章程等相关要求办理上述人员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企业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除外。
第三十条 期货企业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任职决定文件;
(2)相关会议决议;
(3)相关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4)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说明;
(5)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期货企业免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免职决定文件;
(2)相关会议决议;
(3)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期货企业拟免去首席风险官职务,应该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推行职责情况向企业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汇报。
第三十二条 期货企业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百分比不得超出企业经理层人员总数30%。
第三十三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最多能够在期货企业参股2家企业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企业兼任董事、监事之外职务,不得在其它营利性机构兼职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期货企业营业部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营业部责任人。
独立董事最多能够在2家期货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应该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
第三十四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财务责任人、营业部责任人离任,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不受前款要求所限:
(1)期货企业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企业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由监事改任董事;
(2)在同一期货企业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它董事、监事;
(3)在同一期货企业内,营业部责任人改任其它营业部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它期货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应该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企业不超出12个月,且未出现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情形,拟任职期货企业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企业任职情况陈说;
(4)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人员,担任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责任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企业根据要求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期货企业董事应该根据企业章程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企业活动,切实推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期货企业独立董事应该关键关注和保护用户、中小股东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照诚信标准,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用户和企业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或配合她人从事损害用户和企业利益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
第四十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在期货企业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汇报,并遵照回避标准。企业应该在接到汇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立案,并定时汇报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期货企业总经理应该认真实施董事会决议,有效实施企业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稳健运行和用户确保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该帮助总经理工作,忠实推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它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人员实施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该自取得任职资格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责任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年检记录表,对是否存在本措施第十九条所列举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人员,未按要求参与资格年检,或未经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期货企业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应该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人员,应该最少每2年参与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行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推行职责,期货企业能够根据企业章程等要求临时决定由符合对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推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汇报。
企业决定人员不符合条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企业更换代为推行职责人员。
代为推行职责时间不得超出6个月。企业应该在6个月内任用含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 期货企业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
第四十八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期货企业应该在知悉或应该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
第四十九条 期货企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处分,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
第五十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不妥干预,不能正常依法推行职责,造成或可能造成期货企业发生违规行为或出现风险,该人员应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汇报。
第五十一条 期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更正,并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1)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2)未按要求汇报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情况;
(3)未按要求汇报相关人员代为推行职责情况;
(4)未按要求汇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在本企业从事期货交易情况;
(5)未按要求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6)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更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1)未按要求推行职责;
(2)未按要求参与业务培训;
(3)违规兼职或未按要求汇报兼职情况;
(4)未按要求汇报近亲属在本企业从事期货交易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期货企业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百分比违反本措施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责令企业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将其认定为不合适人选:
(1)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2)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推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3)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4) 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5)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6)对期货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7)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它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期货企业应该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合适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企业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统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七条 推荐人签署意见有虚假陈说,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年检记录表,并记入该推荐人诚信档案。
第五十八条 期货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被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企业应该委托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汇报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
期货企业无故拖延或拒不审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够指定含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期货企业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应该给予撤销,对负有责任企业和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期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1)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不合适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未按要求汇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或报送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4)未按要求汇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分情况;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方法,未按要求推行汇报义务;
(6)未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更换或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期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它非法利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期货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含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应该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公布《期货经纪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措施(修订)》(证监发〔〕6号)、《相关期货经纪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相关问题通知》(证监期货字〔〕67号)、《期货经纪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110号)、《相关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企业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通知》(证监期货字〔〕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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