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原则
建标127——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3月1 日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原则
建标127——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3
第四章 建设用地……………………………………………………………………5
第五章 规划布局……………………………………………………………………5
第六章 建筑原则……………………………………………………………………5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她有关指标……………………………………………6
附录一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7
附录二 实验室重要仪器装备原则……………………………………………………9
附录三 本建设原则用词和用语阐明 ………………………………………………12
附件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原则条文阐明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对的掌握建设原则,合理拟定建设规模,满足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 本建设原则合用于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她各级各类疾病防止控制机构有关功能用房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原则是合理拟定项目建设水平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根据,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实行重要尺度。
第四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必要根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科学、合理、经济、合用原则,从本地区疾病防止控制工作实际出发,对的解决现状与发展、需求与也许关系,做到规模适当、功能合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都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规定,充分运用既有卫生资源和基本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除执行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规范和定额、指标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规模,应依照其基本功能定位、机构人员编制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规定拟定。
第八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和场地构成。
房屋建筑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等某些构成。
配套设施由供配电、弱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等各地区建筑基本规定且必要配备设施,以及属于依照本地气等待条件特殊配备固体废弃物解决、采暖锅炉、蒸汽锅炉或热互换设施、废水解决、公共浴室等设施,或依照都市规划、节能或环保规定而需要特殊配备设施构成。
场地由道路、绿地、停车场等某些构成。
第九条 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和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应遵循满足基本功能、兼顾将来发展原则拟定。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应依照疾病防止控制工作需要另行设立。
第十条 配套设施建设,应按照节约、通用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70m2/人、地级65m2/人、县级60m2/人拟定(人指编制管理部门拟定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编制人员),原则上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各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建设规模
类别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m2)
省级
>7000
24000~34000
>4000
18500~24000
>1000
13000~18500
<1000
7500~13000
市级
>500
5800~7000
>300
4700~5800
>100
3500~4700
<100
2500~3500
县级
>80
4100~6150
>40
2450~4100
>10
1250~2450
<10
850~1250
注:经济较发达或和疾病防止控制任务繁重省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其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原则上增长5%-10%建筑面积;承担国家重点任务实验室,按认证规定增长相应面积。直辖市、重点都市可依照其服务内容或疾病防止控制能力按同级最高原则规划建设。
国家级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规模按功能需求与人员编制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按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参照表2拟定。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面积分类构成(%)
级别
实验用房
业务用房
保障用房
行政用房
省级
41-50
24-34
20-24
3-6
地级
40-48
24-28
21-28
4-6
县级
35-42
23-25
25-32
6-10
注:人均行政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原则》规定。
第十三条 经论证批准设立特殊实验用房,其建筑面积指标按附录A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承担在职人员培训和教学任务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可在总建筑面积基本上增长5%-10%建筑面积。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同步,恰当考虑将来发展。
第十六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2.0。
第十七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绿化用地应符合本地关于规定。
第五章 规划布局
第十八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较好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周边宜有便利水、电、路等公用基本设施。
三、地形规整,交通以便。
四、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合。
第十九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在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运用地形地貌,对的解决功能分区以及各分区之间互相联系与分隔关系,科学布置各类建筑物,合理组织人流、物流。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宜采用分散布局形式。实验用房宜与业务、保障、行政等其她功能用房分开设立,实验用房宜处在本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不同类别实验用房宜独立设立。
第六章 建筑原则
第二十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设计应以科学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合用、环保节能为原则,同步满足周边环境与城乡规划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实验用房布局、朝向、间距应保证室内有良好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第二十二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承担研究、中试和存储剧毒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二、不属于本条第一款县、县级市及以上疾病防止控制中心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实验用房构造形式宜采用框架(剪)构造或钢构造。
第二十四条 设立实验用房等重要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 建筑内部实验区与实验人员办公、公共垂直通道等非实验区域互相隔离,并满足人流、物流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垂直布局应遵循便于废气解决排放与稀释,有助于工程管网设立,以及各类功能区相对独立集中布置原则进行。
实验、业务、保障及行政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种楼宇,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最上部。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种楼宇,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涉及动物实验)、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房宜安装电梯,四层及以上设立实验用房建筑应安装电梯。设立电梯至少有一部货梯或有一部客梯兼作货梯。有条件宜设立独立污物电梯。
第二十八条 实验用房外窗不适当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规定实验用房应另行采用物理屏障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无特别规定实验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具备良好可视性。内隔墙材料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特性。
顶棚、墙面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与易清洗规定。
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规定。干净实验用房,负压生物安全实验用房以及其她有特定规定实验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规定。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等有特殊规定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构造应满足相应专业规定。
第三十条 实验废水排水系统应与其她排水系统分开设立。对于具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实验用房废水,宜分别设立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实验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废水应进行无害化解决,水质符合现行国标《污水综合排放原则》GB 8978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实验区域内,宜设立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在紧急疏散方向公共区域,或交通便利、服务半径较社区域,设立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现行国标《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规定》GB 19489设立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有条件实验用房应设立与检测工作范畴相应有毒有害因素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实验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实验环境需要。空调系统不得导致不同实验用房之间空气互换,并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规定。
具备干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规定不同功能类别实验用房,应采用独立空气调节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于集中大量释放有害物实验操作点,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办法。对于分散、微量释放有害物实验用房,宜采用全面机械通风办法。
同步采用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办法,应避免全面通风对局部排风气流产生横向干扰。
第三十五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供电应留有足够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应设立自备电源。有特殊规定,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有特殊规定仪器设备宜设立独立接地系统。
第三十六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筑应设立防雷系统。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规定场合宜设立独立防雷系统。
第三十七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应设立完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系统,并设立楼宇自控系统。安全防范应按关于规定设立。
第三十八条 实验用台柜基材应符合环保规定,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特点,构造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能学及操作安全规定。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她有关指标
第三十九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依照所承担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应配备仪器设备参照附录B执行。
第四十条 疾病防止控制工作所需设备装备参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关于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时,实验用房可参照建设地区相似建筑级别原则和构造形式住宅平均建筑工程造价2~4倍拟定,其她用房可参照1.5~2倍拟定。特殊功能规定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实际状况恰当提高。
第四十二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与参数》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一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1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项 目 名 称
建筑面积
(㎡)
备 注
项目功能
室内环境规定
其她
负压状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40~70
合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备较大乃至高度危害或具备潜在危险致病因子,但实验过程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也许却相对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
主实验室相对于大气压宜为-20 Pa~-30Pa,相邻相通房间压差为10 Pa~15Pa,干净度为7级~8级。如果涉及较大潜在危害操作,宜采用全新风系统,排出空气通过高效滤器过滤
表中面积以设立一间主实验室、室内放置一台生安柜计;每增长一台生安柜,需相应增长约10m2建筑面积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BSL-3
110~160
合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备高度危害性,易通过直接接触或气溶胶使人传染上严重甚至是致命疾病,或对动植物和环境具备高度危害,普通有防止和治疗办法实验
依照现行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执行
1表中面积以设立一间主实验室、室内放置一台生安柜计;每增长一台生安柜,需相应增长约10m2建筑面积;
2表中面积以设立一间动物室计;每增长一间小动物室,宜相应增长20~25m2建筑面积,每增长一间中动物室,宜相应增长30~40m2建筑面积;
3含“大型”动物(如牛等)实验室,建筑面积应依照实际需要设立
ABSL-3 (含小动物实验室)
120~180
ABSL-3 (含中动物实验室)
140~200
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BSL-4
按实际需要拟定
合用于对人体、动植物或环境具备高度危害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高度危险致病因子,实验过程对健康成人、动物和环境极易导致严重危害,没有防止和治疗办法实验
依照现行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执行
ABSL-4(含小动物实验室)
ABSL-4(含中动物实验室)
电子显
微镜室
透射电镜室
50~60
透射电镜检测
温度15℃~30℃
湿度≤70%
防振动;
防电磁干扰
扫描电镜室
25~35
扫描电镜检测
样品制备室
40~50
样品制备、超薄切片等
暗室
15~20
电镜照片冲印
PCR实验室
试剂配制室
25~35
聚合酶链反映实验
宜微正压
1合用于有一定生物安全隐患实验;
2实验流向、气流、人流、物流均为单向流
样品解决室
20~30
宜为BSL-2或以上级别实验室
核酸扩增室
20~30
压强不高于样品解决室,局部5级净化
产物分析室
20~30
压强低于核酸扩增室
续附表1
项 目 名 称
建筑面积
(㎡)
备 注
项目功能
室内环境规定
其她
全自动微生物仪实验室
40~60
细菌分子生物学鉴定
依照实验对象选取常压或负压
冷房
20~40
分子生物学实验及试剂存贮
4℃~8℃
暧房
20~40
细菌培养
37℃±1℃
环境测试仓
60~80
建筑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释放量检测;空气净化产品效果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23℃±0.5℃、湿度45%±5%
换气次数1次/h和0次/h
仓体30m3
SPF级实验室动物房
大型
800~1200
SPF级动物实验
温度20℃~25℃、湿度40%~70%
干净度7级
换气次数10次~20次
中型
400~800
小型
200~400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室
空气检测室
50~80
消毒产品消毒效果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20℃~25℃、湿度50%~70%
换气次数0次/h
百级干净室
40~60
无菌检查
干净度局部5级周边7级
实验室药效测试室
100~130
卫生杀虫产品药效检测室
恒温恒湿
温度26℃±1℃
湿度60%±5%
模仿现场测试室
60~80
卫生杀虫产品模仿现场药效检测
恒温恒湿
温度20℃~30℃
湿度55%~65%
等离子光谱仪/质谱仪检测室
(ICP/MS室)
60~80
水、食品、化妆品等方面微量元素一次多项检测
干净度6级~7级
温度18℃~26℃
湿度<80%
二噁英实验室
250~300
二噁英检测
干净度6级~7级
前解决室:负压、温度18℃~27℃
湿度40%~60%
磁质谱室:正压、温度22℃±1℃
湿度35%±5%
γ谱仪实验室
80
放射性核素定量分析
据铅室重量拟定楼板承重
放射源照射场
100
防护器材性能测试、仪器效验
墙体、门、通风管、电线管等符合屏蔽规定
放射化学实验室
100
水、食品放射性测量
内部表面材料耐酸碱腐蚀
注:表中实验用房面积中不包括实验人员办公室、监控室。
附录二
实验室重要仪器装备原则
附表 2 实验室重要仪器装备原则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
地(市)
县
A
B
C
A
B
C
A
B
C
1
微生物鉴定系统
2
1
2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1
2
1
3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1
1
1
1
4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2
1
5
放射免疫分析仪
1
1
6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2
1
7
PCR扩增仪
2
6
1
3
1
8
电泳系统
2
6
1
3
1
9
脉冲凝胶电泳仪
1
10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
11
酶标仪
3
6
2
4
1
2
12
自动洗板机
3
6
2
4
1
2
13
多头移液器(套)
10
60
5
30
3
5
14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
4
1
2
1
2
15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
2
1
1
16
超净工作台
10
20
4
6
2
3
17
生物安全柜
10
15
3
5
1
2
18
生物显微镜
8
25
5
15
2
5
19
生物解剖镜
2
4
1
2
1
20
倒置显微镜
2
8
2
1
21
荧光显微镜
2
5
1
3
1
22
暗视野显微镜
1
2
1
1
1
23
电子显微镜
1
24
超薄切片机
1
1
25
核酸蛋白转膜仪
3
1
26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1
1
27
杂交炉
2
1
28
自动凝胶成像仪
1
4
1
29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1
1
30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1
31
DNA测序仪
1
32
DNA转导仪
1
33
层析纯化装置
1
34
流式细胞仪
1
1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
3
8
1
3
1
36
普通离心机
6
10
4
8
3
6
37
真空冷冻干燥机
1
2
38
高压灭菌器
4
15
3
10
2
4
39
干烤灭菌器
5
15
3
10
2
6
40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1
4
2
1
41
恒温培养箱
10
40
6
25
5
10
42
生化培养箱
4
15
2
5
1
2
43
霉菌培养箱
1
3
1
1
44
CO2培养箱
1
8
2
1
45
厌氧培养箱
1
2
1
1
46
厌氧工作站
1
47
恒温水浴箱
10
20
5
10
4
5
48
恒温摇床培养箱
4
8
3
5
1
49
低温冰箱(-20℃)
15
25
6
10
3
5
50
低温冰箱(-40℃)
4
2
51
低温冰箱(-85℃)
3
5
1
1
52
超低温冰箱(-140℃)
1
53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1
1
54
冰冻切片机(套)
1
1
1
55
液氮罐
3
10
2
3
1
2
56
程序降温仪
1
57
人工气候箱
1
58
PEET柜
1
59
超低容量喷雾机
1
1
1
60
吸入染毒系统
1
1
61
均质器
6
12
3
5
2
2
62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2
63
图像分析系统
1
64
超声波清洗器
1
3
1
65
制冰机
3
1
66
血乳酸仪
1
67
多导生理记录仪
1
68
尿分析仪
1
69
水迷宫仪
1
70
穿梭箱
1
71
微量振荡器
4
10
3
5
1
2
72
样品粉碎机
2
3
1
2
1
1
73
微波消解器
2
4
1
2
1
1
74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1
2
75
纯水解决器
2
5
1
3
1
1
76
1/100万电子天平
1
77
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1
4
2
78
1/万电子天平
2
10
2
8
1
2
79
1/千电子天平
5
20
3
10
2
4
80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1
1
81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1
82
原子吸取分光光谱仪
2
4
1
2
1
8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2
1
84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1
1
85
红外分光光谱仪
1
86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1
3
1
2
1
87
可见分光光度计
4
10
3
5
2
2
88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89
锌卟啉测定仪
1
1
90
散射式浊度仪
1
2
1
1
1
1
91
旋光测定仪
1
1
1
1
1
1
92
折光仪
1
1
1
1
1
1
93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1
94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5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96
高辨别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97
气相色谱仪
3
6
2
4
1
1
98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9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1
100
高效液相色谱仪
2
4
1
2
1
101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
1
102
离子色谱仪
1
2
1
1
1
103
毛细管电泳仪
1
104
制备色谱仪
1
105
逆流色谱仪
1
106
飞行时间质谱仪
1
107
磁质谱仪
1
108
分离质谱仪
1
109
核磁共振波谱仪
1
110
固相微萃取系统
1
2
1
1
111
顶空进样装置
1
1
1
1
1
112
吹扫捕集装置
1
1
1
113
吹氮浓缩装置
1
2
1
114
超临界萃取系统
1
115
热解析仪
1
1
1
116
迅速溶剂萃取系统
1
117
超声波萃取仪
1
118
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
1
119
薄层色谱系统
1
1
1
1
1
1
120
薄层色谱扫描仪
1
1
121
pH/离子选取电极测定仪
6
10
3
4
2
2
122
电导率测定仪
1
1
1
1
1
1
123
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
1
1
124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1
125
蛋白质测序仪
1
126
多功能迅速检测仪
1
127
水分测定仪
1
1
128
水质持续自动检测系统
1
129
激光粒度分析仪
2
1
130
分散度测定仪
1
1
1
131
甲醛测定仪
1
1
1
1
1
1
132
一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3
二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4
空气采样装置
6
10
4
6
2
4
135
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
1
136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
137
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
138
双向蛋白电泳仪
1
139
化学发光仪
1
140
臭氧测定仪
1
2
1
1
1
1
141
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2
3
2
1
142
热释光剂量仪(套)
2
2
1
1
143
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
2
1
144
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
1
1
145
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
2
1
1
1
146
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
1
1
147
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3
4
2
2
1
1
148
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
1
1
149
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0
CT性能检测体模
1
1
1
151
计算机X射线照相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照相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2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3
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
1
1
154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55
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
156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
157
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2
2
1
1
1
1
158
便携式γ谱仪
1
1
1
159
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
1
1
160
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61
氡钍分析仪
1
1
1
162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
163
个人剂量报警仪
4
8
2
4
2
164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
165
灰化装置
1
1
1
166
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
167
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
1
1
1
1
1
168
硫化氢迅速监测仪
1
1
1
1
1
169
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
1
170
氯气迅速检测仪
1
1
171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
172
振动测定仪
1
1
1
173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1
1
1
174
场强仪
1
175
频谱分析仪(套)
1
176
氨测定仪
1
1
177
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
1
178
有机气体测定仪
1
1
179
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
1
180
声级计
3
4
2
3
1
2
181
X光机
1
1
1
1
182
高千伏X光机
1
183
听力计
2
2
1
1
1
184
B超(甲状腺、腹部)
2
2
1
1
1
185
肺功能测定仪
1
2
1
1
186
血流图仪
1
187
肌电图仪
1
188
裂隙灯
1
189
脑电图仪
1
190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9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
1
注:A:完毕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按照基本功能必要装备基本仪器设备; C:依照地区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基本仪器设备。
附录三 本建设原则用词和用语阐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 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
反面词采用“禁止”。
2 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4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原则
条文阐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4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15
第四章 建设用地……………………………………………………………………17
第五章 规划布局……………………………………………………………………18
第六章 建筑原则……………………………………………………………………18
第七章 仪器设备装备及其她有关指标……………………………………………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建设,提高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疾病防止控制中心有效实行疾病防止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有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诲与健康增进和技术指引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原则合用范畴。本建设原则除为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提供根据外,也为其她各级各类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立职业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防止控制机构有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根据。
第三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原则作用。
第四条 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定,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防止控制和卫生服务需求,从国内基本国情出发,对的解决好需要与也许,现状与发展关系,坚持科学、合理、合用、节约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科学性和先进性基本上,应充分考虑工艺合理性和合用性,同步应充分考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