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解决技术规范》告知
文 号:
农医发[]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解决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操作技术,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合用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无害化解决办法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解决过程中包装、暂存、运送、人员防护和无害化解决记录规定。
2引用规范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解决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规定(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原则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原则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原则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规定(试行)
GB/T19923 都市污水再生运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原则和文献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解决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解决,是指用物理、化学等办法解决病死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映或热解反映办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作用下,解决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办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办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规定摆放,运用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产生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办法。
4无害化解决办法
4.1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状况对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解决。
4.1.1.1.2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运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解决后达标排放。
4.1.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送。焚烧炉渣按普通固体废物解决;焚烧飞灰和其她尾气净化装置收集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解决。
4.1.1.2操作注意事项
4.1.1.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可以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燃烧所产生烟气从最后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停留时间应≥2s。
4.1.1.2.4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启动。
4.1.1.2.5应配备充分烟气净化系统,涉及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炭化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状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4.1.2.1.2烟气通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通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4.1.2.2注意事项
4.1.2.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隔氧状态。
4.1.2.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2.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立与大气相连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启动泄压。
4.1.2.2.4应依照解决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干化法
4.2.1.1技术工艺
4.2.1.1.1可视状况对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解决。
4.2.1.1.2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解决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详细解决时间随需解决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加热烘干产生热蒸汽经废气解决系统后排出。
4.2.1.1.5加热烘干产生动物尸体残渣传播至压榨系统解决。
4.2.1.2操作注意事项
4.2.1.2.1搅拌系统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依照解决物量多少,恰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1.2.2应使用合理污水解决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国家规定排放规定。
4.2.1.2.3应使用合理废气解决系统,有效吸取解决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原则。
4.2.1.2.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4.2.1.2.5解决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有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湿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状况对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解决。
4.2.2.1.2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五分之四。
4.2.2.1.3解决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解决时间≥30min(详细解决时间随需解决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解决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固体物经破碎解决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某些送入油水分离系统解决。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4.2.2.2.2解决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有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废水应经污水解决系统解决达标后排放。
4.4.2.2.4解决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解决,达标后排放。
4.3掩埋法
4.3.1直接掩埋法
4.3.1.1选址规定
4.3.1.1.1应选取地势高燥,处在下风向地点。
4.3.1.1.2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社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合、动物隔离场合、动物诊断场合、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4.3.1.1.3应远离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重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
4.3.1.2技术工艺
4.3.1.2.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解决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数量拟定。
4.3.1.2.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3.1.2.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3.1.2.4将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3.1.2.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项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导致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3.1.3.2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立警示标记。
4.3.1.3.3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逻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逻1次,持续巡逻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1.3.4掩埋后,及时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合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持续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尸窖
4.3.2.1选址规定
4.3.2.1.1畜禽养殖场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4.3.2.1.2乡镇、村化尸窖选址应选取地势较高,处在下风向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社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合、动物隔离场合、动物诊断场合、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合,以及重要河流、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
4.3.2.2技术工艺
4.3.2.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构造,应防渗防漏。
4.3.2.2.2在顶部设立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立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4.3.2.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4.3.2.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3.2.3注意事项
4.3.2.3.1化尸窖周边应设立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
4.3.2.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解决。
4.3.2.3.3当封闭化尸窖内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解决,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4.4发酵法
4.4.1技术工艺
4.4.1.1发酵堆体构造形式重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4.1.2解决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有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1.4覆盖20cm辅料,保证动物尸体或有关动物产品所有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解决动物尸体和有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普通控制在2-3m。
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毕。
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4.4.2操作注意事项
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动物尸体和有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解决。
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办法。
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取平整、防渗地面。
4.4.2.4应使用合理废气解决系统,有效吸取解决过程中动物尸体和有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原则。
5收集运送规定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规定。
5.1.2包装材料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解决动物尸体及有关动物产品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解决,可循环使用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解决前动物尸体腐败。
5.2.2暂存场合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合应设立明显警示标记。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合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运送
5.3.1选取专用运送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用防渗办法。
5.3.2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合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3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4若运送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送。
5.3.5卸载后,应对运送车辆及有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其她规定
6.1人员防护
6.1.1动物尸体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解决操作工作人员应通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品。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解决,对循环使用防护用品消毒解决。
6.2记录规定
6.2.1病死动物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解决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地方应保存运送车辆行车信息和有关环节视频记录。
6.2.2台帐和记录
6.2.2.1暂存环节
6.2.2.1.1接受台帐和记录应涉及病死动物及有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记号、死亡因素、消毒办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
6.2.2.1.2运出台帐和记录应涉及运送人员、联系方式、运送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记号、消毒办法、运送目地以及经手人员等。
6.2.2.2解决环节
6.2.2.2.1接受台帐和记录应涉及病死动物及有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记号、运送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受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解决台帐和记录应涉及解决时间、解决方式、解决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解决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