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工程建设企业落实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相关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落实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意见(中办发17号)文件精神,凡属重大决议、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需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具体要求,依据中国企业法、淮北矿业集团企业落实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措施、工程建设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坚持依法决议标准。“三重一大”决议事项必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遵照党方正政策和党纪律、党内法规,确保决议内容和程序正当合规。第三条 坚持集体决议标准。明确“三重一大”
2、事项决议规则和程序,完善职员参与、教授咨询和集体决议相结合决议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决议形式关键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职员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第四条 坚持以权限决议标准。企业党委会、董事会、职员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议机构必需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要求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企业决议科学化、民主化,降低决议风险,避免决议失误。第五条 坚持民主决议标准。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充足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议人员作用。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关键范围第六条 重大决议事项,是指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法、中国国有资产法
3、、中国保险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包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员切身利益,含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具体包含以下事项:(一)企业落实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关键决定和指示重大方法等;(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久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议事项;(三)企业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友好企业建设中关键问题;(四)企业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调整,人力资源计划等;(五)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稳定等方面重大事项;(六)包含企业改制、破产、合资合作、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七)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八)包含企业
4、业绩考评、薪酬分配方案、基础工资制度、职员分流安置、外部大型工程投标(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依法工程分承包(500万元及以上、下同)、专题资金投入、大批量或关键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协议签署(1000万元及以上、下同)等重大事项;(九)企业基础制度、关键规章制订、修订及废除;(十)企业管理层认为应该集体决议其它决议事项;(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重大问题及重大决议事项。第七条 关键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职务调整事项。具体包含以下事项:(一)负责管理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选拨具体标准制订、任用提名和推荐;(二)企业机关中层及以
5、上管理人员和基层各分企业、项目部领导班子组员(包含外部大型工程、三类工程综合施工项目责任人和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任免、考评、解除聘用;(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确实定;(四)向集团企业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组员人选选拨任用提议或推荐意见;(五)其它关键人事任免事项。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在集团企业审批资金预算范围内,企业要求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需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包含:(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三)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货币资金50万元及以上、内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四)对外捐赠和赞助;(
6、五)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形式和基础程序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过集体研究作出决议。决议形式上,凡包含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等事项,通常关键采取总经理办公会方法决议;凡包含企业战略计划、改革改制、资产租赁等事项,通常采取董事会方法决议;凡包含企业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友好企业建设和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通常采取党委会方法决议,若遇尤其重大事项也可采取党委会和董事会联席会议形式决议。第十条 尤其重大事项,集体决议要实施记名票决议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作出决议决定;讨论相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依法工程分承包、专题
7、资金投入、大批量或关键物资采购(土建和安装专业)、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协议签署等重大问题,应以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作出决议决定。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提议由下列人员或机构向企业决议机构提出:(一)企业副总以上领导;(二)企业所属各分企业、项目部;(三)企业机关各部室。第十二条 向企业提出“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提议,应提交书面提议。提议书关键内容包含:“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提议拟处理问题、提议理由说明、处理问题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对上述人员或机构提出决议提议,由企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筛选,报企业分管领导研究,并经企业关键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决议。第十四条 企业重大决
8、议、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该推行以下程序:(一)可行性研究。上述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议前,应该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需研究论证程序,充足吸收各方面意见;外部大型工程投标、专题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协议签署等重大事项,应该事先充足听取各方面甚至相关教授意见。(二)提前通知。决议事项应该提前通知全部参与决议人员,并为其提供相关参考资料。必需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关键人事任免材料外,相关决议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前提下,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研阅。(三)充足协商。决议事项包含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事先征求意见,充足协商。党政关键领导之间、关键领导和班子组员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和
9、磋商。党政关键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标准上一致意见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四)会议决定。企业决议机构应该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议,不得以部分征求意见等方法作出决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应该事后立即向党委会、董事会汇报;临时决定人应该对决议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应该在事后按程序给予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需根据措施实施。依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分别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组员参与,其它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包含相关部门或项目责任人可依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应严格根据预定议题进行,通常不能临时动议重
10、大议题或表决重大事项。(五)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和党委会沟通,听取党委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组员,应该落实党组织意见或决定。(六)决议会议符合要求人数方可召开。会前应以书面形式、电话通知或其它方法向和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出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讨论相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型工程投标、专题资金投入、资产对外租赁、重大协议签署等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领导班子组员到会方可举行。和会人员要充足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持人应该最终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七)会议研究“三重一大”时,若存在严重分
11、歧或争议,应该视具体情况推迟作出决定。1、对非紧急事项,应该推迟决定。重新推行决议程序,待协商一致或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2、对紧急事项,主持会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做出应急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八)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向集团企业、集团企业监事会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应该立即汇报相关决议情况。(九)参与决议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保留或向上级反应,但在没有作出新决议前,应无条件实施,不得私自变更或拒绝实施。同时,可根据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应意见。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议内容作重大调整,应该重新按要求推行决议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理,应在事后立即向企业
12、汇报,未完成事项如需企业重新作出决议,经再次决议后,按新决议实施。(十)对决议情况,企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相关责任部门等应做好“三重一大”决议会议统计。会议形成文件、决议、会议纪要、会议统计等需按要求形成决议档案,并存档备查。会议统计内容应包含: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教授、统计人等基础情况;2、决议事项及关键议题;3、决议过程及参会人员意见和表态;4、其它参会人员意见;5、关键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形成意见。(十一)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回避制度,参与集体决议人员在讨论和本人及其亲属相关事项时,应按相关要求主动回避。(十二)建立对决议考评
13、评价和后评定制度,逐步健全决议失误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 企业关键人事任免应该推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考察对象。依据民主推荐或提名情况,由企业党政关键领导共同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干部人选不得上会研究。(三)组织考察前,应书面征求和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免方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要分别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四)党委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组员到会。第十六条 对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应该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员意见,确保决议民主性。按法律法
14、规要求应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职员大会审议、经过、决定事项,应该依法办理。职员大会、职员代表大会或职代会,标准上由企业工会主席主持,对拟审议事项按要求程序审议、表决。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作出后,个人不得私自变更或拒绝实施。企业决议机构应根据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和承接单位,包含多名企业领导分工,明确一名企业领导牵头,其它领导配合。承接单位应是所属各分企业、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和相关领导(协调)小组等。企业党组织要团结率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员群众,推进决议实施,并对实施中发觉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会脱离实际情况立即提出意见,如不得到纠正,应该向
15、上级反应。第十八条 承接单位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企业决议机构立案,并定时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落实落实情况和实施中关键问题。属于整年性或跨年度工作,每三个月汇报一次进展情况,完成后汇报全方面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工作,应该根据企业尤其要求立即汇报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企业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在落实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过程中应顾全大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实施单位做好工作。第二十条 相关牵头领导,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工作中发生争议,对争议较大问题可提请企业研究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
16、“三重一大”决议事项,由企业办公室负责督办,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议实施任务,并立即将落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包含关键人事任免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检验。第二十二条 承接单位在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发觉可能影响决议决定调整情况和问题,应该立即向企业汇报,并可依据新情况提交企业对已作出决议决定作合适调整。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调整适用“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调整可能给国家、企业、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能够决定立即调整,也能够由现场指挥相关领导决定立即调整,并在事后向企业汇报。第二十四条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企
17、业能够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进行调整:(一)“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作出时依据发生重大改变;(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作出时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三)其它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和问题。第五章 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 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加强领导,整协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情况监督检验,不停提升监督有效性,确保“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议及其实施情况,应该结合政务公开、党务公开要求,立即向职员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提议,接收职员群众监督。第二十七条
18、企业关键责任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第一责任人,党委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情况监督。第二十八条 将“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关键内容,领导班子组员应对落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情况认真对照检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订整改方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三重一大”湿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关键任务,对凡包含“三重一大”事项,加强监督检验,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每个步骤,强化全过程监督,勇于发觉问题,立即纠正不足。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该对会议决议决定负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议失误责任人,根
19、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参与决议决定人员经证实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统计中有明确记载,能够免去对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实施或私自改变集体决议、集体决议实施不力或错误实施并造成严重损失,依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据上级和企业相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决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纪律另有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纪律要求实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企业负责解释,并报集团企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