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有钱途”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有钱途”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有钱途”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
《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钱途”业务,是指创业者以个人名义向本行提出借款申请,本行专门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有钱途”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有钱途”业务的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有钱途”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有钱途”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有钱途”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方式第四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龄在24周岁(含)-4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居民;
(二) 借款人及配偶、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平均每月营业收入达到5万元(含)以上;
(四) 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户口或居住2年(含)以上;
(五) 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6个月(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 拥有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尚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
(七)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有钱途”业务: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产品、项目的(如煤炭、矿物开采、钢铁制造等行业);(二)易涉黄、赌、毒行业的;
(三) 欠税或职工薪资发放不正常的;
(四) 近期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
(五) 借款人曾被劳动教养,或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六) 其它不利于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形。
第六条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信用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宁银发[2012]7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经营实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认定为信用记录不良:
1.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全部或部分逾期;
2.在本行及它行未结清的贷款五级分类判定的级别低于正常级。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 信用贷款。
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方可办理纯信用贷款。
(二) 保证贷款。
保证人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月薪在 3000元以上且拥有当地房产的个人或者是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
(三) 抵押贷款。 1.抵押物类型要求: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
2.抵押物属性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综合、商业用地。
第四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还本付息能力、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及实际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仅限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消费、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担保状况、贷款用途、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若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它还款方式还款;若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原则上借款人必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还款。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办理“有钱途”业务,应按本行要求填写《微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 经营实体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的对账单或明细账、水电费结算单据;
(三)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四) 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如产品购销合同及进出货单据等;
(五) 借款者如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资格证明也须一并提供;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贷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借款人调查。
1.是否具有有效身份证明,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份、职业、收入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名下资产、负债情况;
5.本人或配偶、父母是否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拥有房产;
6.履历、学历、品质、从业经验、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
(二) 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调查。
1.是否具备从事经营业务的资格,经营情况是否稳定;
2.产品质量、营业前景、环保、纳税等是否可能影响还款;
3.经营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及可监测。
(三) 经营实体信用记录调查。包括在金融、工商、税务、海关、同业、客户中的信誉。如经营实体存在以下情况,必须在调查报告中明确写明:
1.曾经或仍然在金额、期限上不合理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
2.曾经或仍然拖欠应付水电费、房租等;
3.对外担保到期未清偿,已经承担代为清偿义务,但仍未还清。
(四) 经营实体经营实力调查。要求深入经营实体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详细调查、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分析
“供、产、销”的每一个环节,了解每个环节的货物流和资金流;通过实地调查、与经营实体管理人员交流、核对银行对账单和税单、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等方式,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经营实体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五) 经营实体经营行业调查。要求对借款人的经营行业进行调查,了解最新的产业政策,了解行业整体经营情况,包括
行业发展程度、成本因素、需求因素、市场因素、盈利能力等。
(六) 贷款用途调查。主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真实原因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
(七) 借款情况调查。调查借款人、配偶及经营实体的借款情况,包括余额、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八) 还款来源调查。调查经营实体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贷款期限与还款来源在时间上的匹配性。
(九) 还款保障调查。重点调查还款保障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抵押物的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2.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资格是否符合本行规定。
对其实地调查时,关注点与借款人相同。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规定,做好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微贷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定,办好相关担保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须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一) 定期和非定期收集借款人营运情况,包括:贷款是否正常使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有无影响贷款回收的不利影响等;
(二) 贷后检查频率为每月一次,主要检查手段包括:见面访谈、电话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监测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及缴款状况等;
(三) 贷后检查重点包括: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家庭状况,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发生变化;到经营场所实地观察借款人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查看有关单据和实
物;与了解借款人情况的其他人员交流,综合评价借款人的贷款风险;
(四) 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下风险事项,经办机
构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
1.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
2.借款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变化;
4.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五) 贷后管理岗应不定期采用电话或实地调查等方式,监督和证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状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