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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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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促进资金证明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及某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办理人民币验资银行询证函业务,验资临时账户的管理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证明是某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提供的书面证明。第三条我行的资金证明业务暂归总部业务拓展部管理。第四条资金证明业务实行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支行上报的资料经总部业务拓展部审核

2、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备案,在某银行资金证明申请备案表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后,支行才可向申请人出具此项证明。第五条某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仅限于真实反映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资金证明不得包含企业经营状况评价等资信内容。第二章业务种类第六条资金证明是指带制式银行询证函格式的各类资金证明。本办法所称银行询证函是某银行各支行接受审计事务所、资信评价公司等以申请人的名义的询证,出具的用于反映申请人在支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的书面证明。银行询证函按照用途分为审计类银行询证函、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和其他类银行询证函。第七条资金证明按照时限划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本办法所称时点证明是用于反应申

3、请人存贷款业务等时点余额情况的书面证明。本办法所称时段证明是用于反应申请人在特定时段内存贷款业务等余额变化情况的书面证明。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资金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某银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公司、机构类客户及个人。第九条某银行各支行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资金证明业务申请。第十条某银行各支行在受理资金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原件。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办理资金证明业务资料后,经办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十二条资金证明业务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客户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证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证件及印章真伪性、材料是否齐全

4、等内容。查询审核第十三条支行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材料填写某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签署是否同意为申请人出具资金证明的意见。第十四条支行经办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交款单等相关会计单证。第十五条支行经办人员与会计主管分别将备案表与总账系统数据、相关会计单证核对无误后,据实填写银行询证函。第十六条银行询证函中的款项用途栏目如需填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用途栏所标字样进行描述。第三节审批第十七条根据会计部门提供的相关单证,经办行应及时组织材料报支行行长审批。审批材料主要包括:(一)某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三)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交款

5、单、手续费等会计单证;(四)我行要求的其他审批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第十八条支行行长应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第十九条支行经办人员应将资金证明的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各业务上报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如下:一、注册验资所需资料:某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两份、银行询证函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及注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现金交款单复印件或进账单复印件、账户明细复印件、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注意事项:1、注册验资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2、申

6、请人注册验资必须在本行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43;3、注册验资的资金必须在开户许可证办理后,并在我行留存复印件,方能将资金转到基本户使用;4、办理注册验资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其办理注册验资;5、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核准登记证明及验资证明原件,向开户行申请撤销临时验资账户,其账户资金退还原划款人账户,不退还手续费;6、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交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7、支行行长栏有支行行长签字(手写)并加盖支行公章,注明日期;8、其他资料除银行询证函原件外,其他均加盖支行

7、公章和支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以及支行经办人和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的签名(手写);9、现金交款单要注明年月日以及记账员签章;10、银行询证函原件各项要素要据实填写,要求完整、真实。二、增资验资所需资料:除验资所需各项资料外,还有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共九个复印件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意事项:1、增资验资必须在本行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43。2、增资验资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其办理增资验资。3、增资验资必须开立临时验资户,待申请人新的营业执照颁发,支

8、行经办人审核无误,留存其复印件后才可动用本次验资的资金。4、取消增资,应出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取消增资验资业务,不退还手续费。5、同验资注意事项7、8、9、10三、审计类银行询证函所需资料:某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两份、银行询证函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存款对账单或贷款对账单复印件、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九个复印件。注意事项:同验资注意

9、事项7、8、9、10。第四节出具证明第二十条上报资料经总部业务拓展部审核,审核无误后业务拓展部在备案表上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支行依据备案表对外出具证明。第二十一条已质押冻结或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得出具资金证明。如需出具,应在明显位置表明#帐号存款已质押冻结或已被#部门冻结字样。第二十二条资金证明申请人、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与我行之间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纠纷时,经总部同意,应暂停与其之间的资金证明业务;上述情况消失后,经总部同意,可恢复与其之间的资金证明业务往来。如经办行对非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的询证事项有异议或无法证明,回函时应逐项据实解释说明。对有异议的询证事项,应要求申请人(或来函单位、

10、使用银行询证函的机构)对该询证事项做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第二十三条银行询证函回函原则上直接寄送审计事务所等询证机构,不得由申请人经手。第五节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资金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资金证明顺序号。第二十五条经办行出具资金证明后,应立即将该笔资金证明业务在台帐上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记载编号,申请人名称,出具证明的账号、金额及证明时点,出具证明的时间、用途,经办人员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资金证明业务台帐应按照资金证明书编号连续登记,严禁缺号和跳号。第二十七条经办行应按照银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资金证明业务档案。档案资料按下列

11、顺序装订保管包括:(一)某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三)验资户账户明细、企业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等相关会计单证;(四)交款单、手续费收费凭证;(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共九个复印件。)资金证明业务档案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受理的资金证明业务档案应及时移交至会计部门入档。第二十八条由业务拓展部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一)某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三)验资户账户明细、企业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等相关会计单证复印件。第六节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支行行长对所有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于支行先申请人出具银行询证函,后到业务拓展部备案的,业务拓展部不予备案,视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由支行行长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对于支行擅自办理本办法所涉各项业务,而未到业务拓展部备案,导致业务拓展部没有备案记录的,也视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由支行行长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收费标准: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单笔收费为300元;审计类的银行询证函及其他类的银行询证函单笔收费为50元。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各项业务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有不同之处依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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