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汇出汇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业务系指我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包括境内汇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费用;从境内账户汇往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R账户)、离岸账户(SA账户)的费用;从境内账户汇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外汇费用;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汇往境外的费用;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汇往区外的外汇费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
2、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费用;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外汇划转费用等。依据有关汇款人性质不同,可分为个人汇出汇款和对公汇出汇款。第三条 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及总行授权、转授权开办外汇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此项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拟定和完善汇出汇款业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和组织推进;负责境外账户行的建立和管理;负责督导分行做好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培训。第五条 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汇出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六条 总行法律保所有负责汇出汇款业务有关协议、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汇出汇款业务提供法律咨询。第七条 总行合规部负责对汇出汇款业务有关规章
3、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八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汇出汇款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负责贯彻贯彻总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业务操作、管理和营销推广推进。第三章 审核与受理第十条 经批准办理外汇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审核有关业务所需单据后办理此业务。第十一条 受理汇出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服务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严格审核汇款人提交的各种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并依照国家外汇管理的关于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十二条 货物贸易项下汇出汇款业务的审核要
4、点:(一)汇款人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在本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二)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向代理方支付人民币由代理方购汇;(三)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监控进口的商品,应要求汇款人提交相应的进口批文或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关于证明资料文件;(四)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规定对其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依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第十三条 服务及资本项下汇出汇款业务的审核要点:服务及资本项下汇出汇款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5、服务及资本项下售付汇的关于规定,区分不同的汇款用途,并审核相应的单据和凭证。第十四条 境内居民个人汇出汇款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汇款,除满足上述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账户支付范围的关于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汇出汇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关于规定。第十六条 汇款人在我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写明汇款金额、币种、收款人名称、账号、办公地址及解付行名称和办公地址,并加盖预留印鉴。汇款人如系个人,应在申请书上注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第十七条 我行
6、应认真审核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确保申请书所填内容完整、指示明确;如系个人汇款,应核对汇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第十八条 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必须贯彻全额付汇资金。第四章 业务处理第十九条 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我行应按汇款人指示,采用电汇方式办理,以SWIFT报文格式发出汇款电文,并合理选择汇路,以减少中转环节,提升汇款效率。第二十条 汇出汇款业务应依照我行收费标准向汇款人收取汇款手续费和电讯费。汇出汇款申请书中应列明国外银行费用的负担方,如国外银行费用所有或部分由汇款人负担,应向汇款人收取相应的国外银行费用。第二十一条 汇出费用如汇往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而受经济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应建议
7、汇款人改变汇款途径或汇款币种,以免所汇费用被冻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二十二条 汇出汇款业务原则上应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如起息日受国外账户行清算截止时间和节假日等因素影响,可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第五章 修改和查询第二十三条汇款指令发出后,如汇款人需修改收款人名称、账号等内容,应要求汇款人提交加具授权印鉴(与原汇款申请书一致)或签字(个人)的书面修改申请,及与更改内容相符的有效单据和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第二十四条 修改汇款业务应向汇款人收取手续费和电讯费。如国外银行费用所有或部分由汇款人负担,应向汇款人收取相应的国外银行费用。第二十五条 汇款汇出后,应及时核对汇出费用,如发现未
8、及时销账的汇款业务,须主动向账户行或汇入行查询,直至问题得到解决。第二十六条 当汇款人查询时,应及时向账户行或汇入行查明原因,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汇款人。第六章 退 汇 第二十七条 如汇款人要求撤销并退回汇款费用,须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核验汇款人交回的汇款回单后,通过加押电文向账户行或汇入行要求退汇,待收妥退汇费用后,方可将费用退还给汇款人。第七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应专卷保管有关单据和凭证,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第二十九条 汇出汇款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关于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第三十条 对汇款业务中发生的纠纷及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法律保所有等部门。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说明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外汇管理局有关政策法规调整,以新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