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防范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重要岗位员工。重要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计划、资金、现金、信贷、计算机、守押、重要凭证管理、联行、同城票据交换、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和会计经理等风险关键控制点的岗位人员。第三条 重要岗位员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的定义。强制休假是指在事前既不征求本人意见也不告知本人原因的情况下,组织机构及实施机构突然宣布并安排重要岗位员工离岗休息,派人临时接替其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的具有强制性的休假行为。该制度的组织机
2、构为总行人力资源部。该制度的实施机构指实施具体监督、检查、审计工作的总行职能部门或经授权履行监督、检查、审计职能的单位。第四条 实施强制休假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防范风险与规范经营相结合;(二)个人服从组织;(三)执行岗位回避制度。第二章重要岗位的确定第五条 总行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主管业务范围提出确定重要岗位初步意见,经主管行领导审查确定或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六条 如遇到岗位设置变化,由总行职能部门对重要岗位进行重新调整,并按程序进行报备。第三章强制休假的实施第七条强制休假是加强内控管理、防范风险的一种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管理的要求,总行将在每年安排一次或多次员工强制休假。第八条
3、 具体某个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时间由组织和实施机构按照高效、快速、准确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时间应先冲抵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当年已休完年休假的,冲抵次年年休假时间。第九条 强制休假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强制休假意见的提出。用人单位或实施机构认为重要岗位员工有必要强制休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总行主管领导汇报并由其决定是否实施强制休假。(二)通知离岗。总行人力资源部向强制休假对象宣布休假决定;休假对象与临时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强制休假决定在宣布前严格保密。(三)强制休假的实施。实施机构应根据重要岗位的具
4、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一般员工报经总行主管行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报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强制休假人员的基本情况、强制休假原因、休假时间、授权、临时接替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交接要求、业务监督、检查和审计的内容、形式等。(四)重要岗位业务的检查。实施机构对重要岗位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既可组织专门人员,也可授权用人单位或临时接替人员对强制休假对象的履职情况和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其间用人单位和临时接替人员有责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并在检查完毕后7日内提交检查报告。强制休假人员休假期间应随时接受实施机构的质询。总行人力资源部和实施机构有权随时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回单位配合业务检查。实施
5、机构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报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备案。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条 年度中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对重要岗位强制休假进行指导、督促。年度终了,总行职能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将上年度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情况整理汇总,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审核。第十一条 重要岗位员工应当服从并积极配合总行决定的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期间,被强制休假人员不得离开机构所在地,并做好随时接受询问的准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强制休假决定直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离岗;对拖延、干扰、阻挠实施机构正常工作的,直接按待岗处理。第十二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强制休假的人事安排事宜,审计部负责重要岗位员工强制休假工作的检查,监察室负责此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第五章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