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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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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工作时间 (一)全行员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卫及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休息日和上下班时间,按《银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劳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三条 休息休假 (一)本行应保证员工每周内法定休息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时间。 (二)年休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一律休完。 4.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如果员工提出调休的,应按照1天调1天的对等原则首先考虑给员工安排调休;如果员工放弃休假的,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探亲假 员工在本行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下列人员和情形不享受探亲假 (1)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 (2)当年各类假期累计超过30天以上者; (3)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同居一地的(指300公里以内的地区),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员工或配偶同居一地的(指300公里以内的地区),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员工应在年休假期间探亲,并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天数。 (四)其他类假期 1.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给婚假3天;实行晚婚(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初婚为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共计婚假21天。对方在外地,需到对方所在地结婚者,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产假:女员工生育的,按《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可享受90天的产假;晚育的可享受产假180天(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产假;多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护理假:符合晚育条件的,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30天。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计划生育假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因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做人流者,根据医院证明休假15天;节育措施再次失败而怀孕做人流者,休息按病假处理。 施行节育手术者,可根据医院出具的计生休假条进行休假。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养父母或因自幼父母双亡后抚养自己的祖父母)死亡,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给丧假3天(不含路程假),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 4.病假 员工因病确需休息治疗或休养的,应到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并由该医院出具证明,经批准后,按《银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5.事假 因事确需本人处理的,可书面申请事假。 6.经批准参加高教自学、业余自学考试和社会组织的其他有益于本行工作的考试,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日的考试时间视为出勤。 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银行薪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支行、机关一般员工请丧假、事假、病假、计划生育假等3天(不含3天)以内及休年休假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事假、病假、计划生育假3天以上或婚假、产假、护理假的,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五条 中层副职请假的,由本人书面请假,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行领导(联系行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中层正职及分行班子成员请假的,由本人书面请假,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经分管行领导(联系行领导)同意,由总行主管人事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 员工外出的,必须填报《银行员工外出报告(备案)表》。 第八条 员工请假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并当面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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