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
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规范托管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托管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事务,履行与综合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遵循合法合规、审慎有效的披露原则,资产托管部应当按
照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指定渠道披露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时撰写并提交定期监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托管人披露内容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托管协议,私募基金资产总值、资产净值、单位份额净值,托管人报告等。
(二) 复核管理人披露的信息
复核私募基金财务报告、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报告、资产运营及收益情况等管理人编制的各类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如有),并出具托管人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需要托管人备案的,资产托管部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报告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资产托管部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业务:
(一) 在托管业务完成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报送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托管协议、托管规模等情况;
(二) 每月向上海证监局、投保基金公司报告托管业务整体开展情况、托管规模变化情况、问题分析、改进建议等;
(三) 如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投保基金公司、上海证监局及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报告;
(四)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报告流程
第七条 报告报送计划
信息披露岗据监管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维护并及时更新《资产托管部信息报送表》(见附件一),明确报告事项、报告对象、报告频率和分工,交由风控合规岗审核。
第八条 报告报送频率
(一) 定期报告的报送
稽核监控岗定期就是否按照报告报送计划报送相关报告的情况予以检查,如
发现拖延情况,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报告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同时对后续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二) 临时报告的报送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托管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私募基金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的内容、报告的方式及时限要求。
第九条 报告编写
报告编制人员在编制报告前应以合法合规、谨慎勤勉的原则对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运作信息进行审核,对报告信息及其来源依据进行详细的综合分析与评估,按照监管机构指定的相关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在报告中加以客观说明,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出具托管意见。
第十条 报告审核及报送
(一) 临时报告
当发生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岗(经办)在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与管理人沟通、确认,编制或者复核管理人提交的临时报告,并填写《临时报告报送申请书》(附件二)交信息披露岗(复核)复核后,由风控合规岗审核。
(二) 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岗(经办)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指定报告报送计划和负责人员。相应负责人员按照《资产托管部信息报送表》定期编制托管人报告及其他报告,按照报告的要求经过审核后统一报送,报告均需通过风控合规岗的审核。
部门内部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在报告上加盖托管人公章,由相应负责人员向监管机构报送,同时风控合规岗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备。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程序
信息披露岗(经办)负责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明确每个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信息披露内容可包括:私募基金基本信息、私募基金财务数据、托管人报告、经托管人复核的管理人报告、重大临时事项(如有)等。
如需披露,信息披露岗(经办)编制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信息披露岗(复核)复核,并在披露前由托管服务部负责人审核。
信息披露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私募基金信息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并保证管理人及投资者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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