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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证券类)公司销售适用性制度(基金销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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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 销售适用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有效落实,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基金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三条 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 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公司、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 代销机构的审慎调查 第四条 代销机构的接入工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市场部在接入新的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将对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开展审慎调查的方式方法,优先根据代销机构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解,另外尽可能通过非公开信息了解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 第五条 在接入新的代销机构之前,由公司市场部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交风控管理部备案,报告需列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销机构是否具有代销资格; 2、代销机构相关公开信息; 3、代销机构网点情况; 4、代销机构已代销基金产品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六条 公司对旗下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由风控管理部负责落实,目前指定国内第三方权威基金评价机构提供。 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对基金进行风险等级评价: 1、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基金产品分为: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中风险等级基金产品、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同时在三种类型中进行细分。 第八条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将在公司内摆放,以便基金投资人查阅。 第四章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九条 在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前,公司执行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基金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切实履行反洗钱等法律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基金投资人分为:积极型(高风险承受能力)、稳健型(中风险承受能力)与保守型(低风险承受能力)三种类型,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第十一条 针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我司募集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6、我司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1、投资目的; 2、投资期限; 3、投资经验; 4、财务状况; 5、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6、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于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投资者的评价结果应当由公司行政部存档保管。 第五章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我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内容与格式指引参见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十八条 公司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并做信息留痕备份。 第十九条 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及基金风险类别,运用产品匹配方法,各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匹配相适宜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 1、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高、中、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2、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中、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3、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对应低风险等级基金产品; 4、如果对应,就视为销售匹配; 5、如果不对应,就视为销售不匹配。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做信息留痕备份。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基金销售适用培训体系,定期对基金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实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禁止基金销售人员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签署基金代销协议过程中,应当与代销机构明确约定销售适用性职责,要求代销机构严格遵守销售适用性相关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关注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并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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