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律师聘用工作,充分合理利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其他职能部门、区域支行如有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应作为需求单位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聘请律师。
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我行聘请法律顾问,由我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
聘用合同至少应该包括: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五)合同有效期限。
聘用合同中应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所聘律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合同中指定律师之外的人员为我行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我行法律顾问一年一聘。所聘法律顾问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我行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草拟、修改、审查我行在经营、管理及对外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我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我行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代为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提供与我行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我行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我行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所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有良好的声誉,收费合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长办理金融法律事务,有较为典型的成功代理金融法律事务的案例;
(三)具有能够出色办理金融案件的律师;
(四)书面承诺不办理与我行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实务经验,熟悉银行业务,熟练掌握金融法律法规的律师。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不予聘用:
(一)违反《律师法》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义务的;
(二)同时接受与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单位的委托,担任对方律师的;
(三)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四)因为疏忽或者工作能力不足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严重不当,起草或者审查的法律性文件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代理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丧失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机会等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五)委托协议终止前拒不履行代理义务的;
(六)在代理过程中或者在保密义务存续期间泄露我行商业秘密或向外界披露不适当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需确定律师代理我行参加诉讼(仲裁)案件的,由需求部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形,指定具体承办律师代理。
需要使用我行聘用律师以外的律师或者拟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的,由需求单位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经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在律师代理诉讼过程中,需求单位应及时与律师沟通情况,研究诉讼对策,对律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每项法律事务终结之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和需求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年度终了,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汇总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聘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必须参考因素。
第九条 我行聘用的法律顾问,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情况变化不具备本办法所列条件时,应当及时调整所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一条 律师费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守律师收费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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