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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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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信贷资产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管理与经营的风险意识,加强重贷重管的信贷工作理念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和管理约束机制,推动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落实与深化,根据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的工作责任和操作实施的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所指范围包括:(一)因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偿还所形成的逾期贷款和因承兑垫款等原因形成的逾期贷款。(二)以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分类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三)以风险转嫁、债务重组、担保代偿等方式形成的贷款。(四)因风险预警或因其他

2、风险因素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认定的未到期贷款。第二章 不良贷款管理的单位岗位工作职责第三条 有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权责的分行、支行,有信贷资产业务独立经营权责的业务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监测、报告和清收。第四条 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以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分类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的分类实施、变动监测、情况报告。第五条 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全行不良贷款进行集中清收、对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单位的不良贷款进行司法处置。第六条 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行不良贷款的整体情况进行监测汇总报告、对不良贷款管理状况和处置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价、对全行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开展实施

3、推进。第七条 建立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总行公司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总行个人信贷业务主管部门、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和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部门为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完成会议纪要、汇总处置意见。(一)对不良贷款以风险转嫁、债务重组、担保代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会议由责任单位和本细则第三条所述不良贷款相关业务责任单位组成。(二)根据预警风险度需要确定为不良贷款管理的未到期贷款,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三)其他不良贷款管理中重大事项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

4、第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施职责第八条 本细则第三条所述职责单位必须分户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按月向总行报送“不良贷款管理报告”,涉及不良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事件应随时上报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在每季完成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后5个工作日将按五级分类方法分类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的分类变动情况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第十条 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每季至少对全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提出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开展实施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总行主管领

5、导;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每季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行或专项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分析报告会。第十一条 实行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制度的会商事项的会议纪要和处置意见由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报总行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按要求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负责检查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对管辖信贷业务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对信贷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对于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未到期贷款,该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出纳入不良贷款管理意见报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形成会议意见。 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风险因素提出对未到期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的意见,由总行不良贷

6、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意见。第十三条 对于不良贷款以风险转嫁、债务重组、担保代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业务经营管理单位权限外的,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须认真摸底调查,在进行审慎审议的基础上提出处置意见,按要求进行报批后实施。不良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处置意见按照相关业务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批。第十四条 对于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的客户的信贷业务实行以下管理要求:(一)属于已逾期的贷款采取措施加强清收。(二)对于未逾期贷款和垫款的客户,未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须执行以下管理要求:属于循环授信的只收不贷,属于单笔授信的只减不增,停止办理其他风险类资产业务新增的申报审批,对于属于公司类客户的股

7、东和内部高管不得办理其个人风险类资产业务的申报审批。(三)对于与其存在重大相关事项或高度关联的客户,有存量业务的未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不得受理其风险类资产业务新增的申报审批;没有信贷业务关系的未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不得受理其风险类资产业务的申报审批。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的各业务经营管理单位的信贷业务实行以下管理要求。(一)对存量不良贷款积极主动进行清收,其单位负责人为不良贷款管理及清收工作第一责任人。(二)对发生新增逾期贷款和垫款的业务经营管理单位,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采取以下管理措施:第一,对其新增信贷资产类业务申报提出限制性要求;第二,对其信

8、贷业务授权提出限制性要求。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实施,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须在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意见得到批准后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本细则第十五条要求的实施,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须在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纪要意见得到批准后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单位、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对纳入不良贷款管理的信贷客户的退出管理:一方面实施不良贷款客户管理的各业务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提

9、出初审意见报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一方面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管理要求提出意见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第四章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考核工作职责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管理的清收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为相关不良贷款经营管理单位,集中清收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为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清收工作协助的管理单位为总行信贷业务授信管理部门、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清收工作督导的责任单位为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总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实行统一考核,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坚持“尽职尽责、激励清收、杜绝新增、奖惩分明、客观公平”的原则。不良贷款清收任务考核指标由总行在年初统一下达,实行年度

10、考核,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经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行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下达。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工作实施的责任单位应根据总行“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要求制定本单位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计划,确定本单位年度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时将工作计划和清收工作管理人名单书面报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清收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或管理人为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述单位部门的负责人。第二十条 为促进各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相关人员和单位不纳入本细则的清收任务考核

11、的清收工作责任人:(一)由于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贷款发生风险损失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形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二)根据总行决策办理,对参与经办审批的相关人员和单位,确定属于无主观故意过错,没有违规、违章操作的。对以上事实的认定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行主管领导同意后确认。第二十一条 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确保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和经营效益。对于新增不良贷款和存量未涉诉不良贷款须通过诉讼保全的,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对不良贷款实施诉讼的事项进行审议审批,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批准后的不良贷款实施诉讼的落实,相关不良贷款实施诉讼的业务经营管

12、理单位负责相关诉讼材料的准备完善提供和全程跟踪配合。对于不良贷款移交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部门实施集中清收的,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总行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相关不良贷款实施集中清收的移交事宜按照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执行。对于不属于不良贷款实施集中清收移交的不良贷款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或封存,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报总行主管领导批准,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意见督办落实。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工作实施第二十二条 “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确定后,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将“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送报总行绩效考核部门存档备案。

13、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对年度不良贷款清收进展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送总行绩效考核部门。第二十三条 “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的下达应根据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实施责任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目标任务的考核权重,根据不良贷款发放的审批权限、贷后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责任比例,根据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和历史因素确定清收考核的目标任务基数,根据不良贷款的分类损失程度和清收方式确定清收考核的奖励标准。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当年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采取风险转嫁、债务重组、贷款新增、担保代偿等非现金方式处置的,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14、,确定是否继续按照不良贷款进行考核管理,报总行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属于本细则第二十条所述事项的当年新增的不良贷款,除按“年度不良贷款管理考核及清收任务目标计划”进行考核外,由总行不良贷款管理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确定是否纳入当年年度清收任务考核计划,报总行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总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确定责任人清收考核的,按照总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 总行信贷业务独立经营单位和异地分行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细则,发文实施须报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内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相关制度规定与之相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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