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桌面终端监控审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系统计算机客户端安全和规范管理,保障计算机系统数据和信息安全,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试行)(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客户端,是指经科技部门批准统一配置、接入银行业务网的计算机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桌面终端监控审计系统(以下简称桌面监控系统),是指监控审计计算机客户端使用移动储存介质行为的安全系统,由银行统一部署。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关、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二章
2、 职责分工第五条 桌面监控系统管理员职责:(一)指导下级机构系统管理员开展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二)负责对需要接入业务网的计算机客户端安装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并部署相应管理策略;(三)负责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的维护和升级;(四)根据业务需求情况在桌面监控系统中注册并配发存储介质,或按照需求变化更改、解除注册;(五)负责定期监测本单位桌面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定期查看系统审计信息。第六条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职责:负责做好本部门计算机客户端桌面监控系统软件运行工作,确保其正常接受服务器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科技部门。第七条 计算机用户职责:(一)支持、配合科技部门和本部门计算机安全员桌面监控管理相关工作;(二)不得自行卸载、删除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并随时检查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的运行情况,如遇异常及时报告本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第三章 客户端管理第八条 所有业务网计算机客户端必须安装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第九条 安装或升级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时,应经过充分验证,确认对业务终端不影响其业务运行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未经科技部门许可不得自行卸载、删除桌面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绕开桌面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