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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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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由不少于三名具有与审计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事组成。委员中至少由一名监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监事长、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2、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监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或应当具有外部监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监事或外部监事的任期结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讨论同意可以更换:(一)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二)任期

3、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三)监事会认为不合适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组织、落实。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负责拟定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方案;(二)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三)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四)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的方案;(五)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自

4、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本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二)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的工作方案;(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工作方案;(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方案;(五)监事会要求审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工作方案。第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四)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

5、作报告;(五)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监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监事会讨论:(一)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是否公允客观;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报告;(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五)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6、限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

7、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监事会予以撤换。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当确保不泄露本行的商业秘密。聘请中介机构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8、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违者本行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发现与现行有效及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监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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