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分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xx银行关于增加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规范“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人民币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第三条 单位客户包括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四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
2、存款存入银行。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多存不限。 第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时须约定存期,期限档次与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一致。 第七条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应以转账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账户后使用,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八条 分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分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一)已在经办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仅需填写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中带*的部分。 (二)未在经办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已领取“
3、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交“一照五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一照五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批文、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规定填写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的各类要素,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及开户资料的审核参照xx银行温州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客户预留印鉴的预留、使用、变更等参照xx银行温州分行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客户结清人民币单位基本结算账户
4、时,应先结清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第四章 存入和支取第十二条 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资金应从同名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内转入。 第十三条 银行为客户开具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四条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或密码,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支取手续,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部提后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银行按原存入日、约定的存期、利率开立新的证实书。 第十六条 客户支取存款时,银行应出具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利息凭证,利息凭证须注
5、明账号、户名、货币种类、金额、适用利率、利息等。 第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结清之后系统自动对账户进行销户。 第十八条 证实书的开立及单位定期存款的支取执行双签制度,需经办人和授权人双人签章,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五章 计结息第十九条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存期和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 提前支取 (一)全额提前支取:以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部分提前支取:以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6、计息,利随本清。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留存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从原存入日起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该笔存款全额结清,并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一条 自动转存后的支取 (一)转存后存满约定存期的,按转存日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二)转存后存期不足约定存期支取的,在新存期内视同提前支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三条 计息期间计息方式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单位定期存单第二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如需质押,可
7、凭证实书办理开立单位定期存款存单手续。 第二十五条 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证实书原件,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四)分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证实书的相关协议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存款行收到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8、第二十七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委托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证实书的相关协议书等资料,并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执行双签制度,由经办人和授权人双人签章,并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第二十八条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二十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三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9、: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七章 特殊业务规定第三十二条 因存款人单位名称或人事变动,需要更换账户预留印鉴,请参见xx银行温州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中对预留签章变更有关规定;如需换发新的存款开户证实书,于新印鉴卡启用后向开户银行提交单位公函、证实书、经办人员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存款单位
10、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原开户行办理过户或分户等相关手续,由原开户行换发新证实书。 第三十四条 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原开户行申请挂失。 存款单位证实书遗失,可向开户行出具证实书遗失公函( 参考格式见附件 )并填写挂失申请,办理挂失手续。银行根据存款人提供的情况,与原证实书底卡进行核对,验证无误并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方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之日起七天内未发生其他问题或异议,为客户补发新的证实书。 原开户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
11、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xx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证明 附件xx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证明xx银行温州分行 支行: 本单位不慎遗失贵行开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号码: ,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到期日为 年 月 日 )。现申请办理挂失等相关事宜,因挂失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本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预留印鉴: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