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HR-02-01-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管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13号)、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所属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坚持防纠并举、注重整改、群众参与、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二、三级企业。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集团公司负责对二级公司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二级
2、公司领导班子选拔任用二级公司机关中层领导人员及所属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情况。 二级公司负责对所属三级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各三级企业领导班子选拔任用本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的情况。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行为。 第五条 对所属各级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坚持上级检查与内部自查相结合。 上级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四好班子年度评选等工作结合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内部自查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在自查基础上,结合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由党委负责人代表
3、领导班子在一定范围内报告选人用人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对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民主评议和测评表的发放、收集、统计及评议结果的反馈由上级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第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了解下列情况: (一) 按照正确的选人用人原则和标准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情况; (二) 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选人用人制度的情况; (三) 职工群众对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和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评价、看法和意见建议; (四) 结合本单位实际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 其他应当检查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原则上按下列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 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
4、培训。提前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提前7天在被检查单位发布检查公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 (二)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被检查单位党委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向检查组汇报本单位选人用人工作情况。 (三) 在一定范围内对选人用人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问卷调查,对近二年内提拔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对二级公司的民主评议、问卷调查以及近两年内提拔的中层领导群众满意度测评,要求有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领导、部分职工代表和三级企业主要领导参加。近两年提拔的所属三级企业班子成员的群众满意度测评,要求有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领导,以及被提拔人员
5、所在单位的班子其他成员和该单位的中层领导参加。 对三级公司的民主评议、问卷调查以及近两年内提拔的中层领导群众满意度测评,要求有三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部分职工代表参加。 为方便组织,一项检查测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可先组织二级公司应该参评的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测评表、调查问卷等,时间合适时再组织三级公司应该参评的人员填写,之后将两部分填写结果汇总成为最终结果。 (四) 根据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以及职工群众的反映,通过查阅选拔任用材料(包括选任制度、选聘材料、会议纪要等)、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抽查所属公司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检查组应当进行认真调查核
6、实,并及时向派出检查组的机关汇报。(五)检查组在综合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向派出检查组的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六) 经派出检查组的机关同意,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 对检查组要求整改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派出检查组的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条 派出检查组的机关应该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选人用人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扬鼓励,对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民主评议中群众满意率明显偏低、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用人风气较差的,要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
7、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对群众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明显偏低的中层领导人员,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并就其选拔任用过程向检查组或者派出检查组的机关做出说明。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派出检查组的机关应该认真审核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实的,要督促被检查单位重新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实行选人用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选人用人中的严重失职失
8、察、违规违纪行为,必须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中,对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刑事处罚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对其提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因违反选人用人原则、标准和程序或者营私舞弊造成中层领导人员“带病提拔”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遵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借检查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安排的消费活动。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的领导班子及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报告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凡是弄虚作假以及对反映问题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健全集团公司选人用人工作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等相关职能机构以及职工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实行选人用人工作记实制度。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选人用人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各二级公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对所属三级企业的选人用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