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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人银行投资产品管理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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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私人银行投资产品管理指引 为满足私人银行客户投资需求,建立开放式的投资服务平台,规范私人银行投资产品(包括行内及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操作流程,提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定制服务的质量,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本指引。 一、总则 (一)概念与分类。 私人银行投资产品,是指私人银行为满足高端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需求从行内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引入的投资类产品。主要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基金专户理财、保险、股权投资、另类投资等。 第三方机构,是指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财富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行业内前5或前10大公司。 按照发起单位不同,私人银行投资产品分为: 1.行内部门发起的产品。指由行内部门发起并拟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的产品。 2.总行私人银行部发起的产品。指总行私人银行部直接与第三方机构洽谈、发起的产品。 3.分行发起的产品。指分行与第三方机构洽谈、发起并拟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的产品。 求方ANF根据是否对接特定投融资项目,私人银行投资产品分为: 1.资产池型产品。指不对接特定投融资项目,由投资管理人自主选择资产进行投资的产品。如投资类信托计划、券商集合资产管理、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基金专户理财、保险、非定向私募股权投资、非定向另类投资等。 2.项目型产品。指对接特定投融资项目的产品。如融资类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定向私募股权投资、定向另类投资等。 (二)基本原则。 1.私人银行投资产品遵循谁发起、谁全流程负责的原则。 2.私人银行可以为单一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产品服务;也可以为有同类需求的客户群提供一对多产品服务,用一个产品方案覆盖多个客户的需求。 3.私人银行定制产品方案,如果行内能提供的产品,首先向行内部门定制,在行内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向第三方机构定制。私人银行根据产品安全度、产品收益、产品服务响应效率等因素选择合适产品方案,最终由客户认定和选择。 二、合作模式 私人银行投资产品可采取代销、居间、顾问服务等对外合作模式。 (一)代销模式。 1.基本概念。指银行作为代理人,接受第三方机构委托,代理销售、推介第三方机构投资产品。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代销服务合同,收取代销服务费用。 2.法律责任。在代销模式下,银行代表第三方机构进行产品说明、产品条款解释、风险揭示、合同签订指导等,对因产品条款解释不当、风险揭示不当、误导客户等操作行为导致的客户纠纷,银行须承担责任。 (二)居间模式。 1.基本概念。指银行以居间人身份,为第三方机构推荐合格投资者客户,使其有机会与投资者进行接洽、谈判并订立产品合约。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收取居间服务费用。 2.法律责任。 (1)第三方机构负责产品说明、产品条款解释、风险揭示、合同签订指导等,并对所提供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宣传介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承担产品销售责任。 (2)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3)银行作为居间人,不代表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应的产品销售行为,仅为第三方机构推荐合格投资者、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承担居间责任。 (三)顾问服务模式。 1.基本概念。指银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依据其业务经验、能力、专业团队,为客户、第三方机构提供顾问服务,与客户或第三方机构签订顾问服务协议,收取顾问服务费用。 2.法律责任。在顾问服务模式下,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作为顾问角色,提供顾问咨询服务,承担顾问法律责任。 三、准入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准入原则。 1.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从总行机构业务部、个人金融部等部门准入的机构中选择。对于总行部门尚未准入的机构,须由总行私人银行部审议,并经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同意。 2.阳光私募投资管理公司的准入按照《关于开展向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信托产品服务业务的指引》(办发〔2010〕9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非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公司必须在阳光私募金牛奖获奖公司中选择。总行私人银行部将根据每年金牛奖评选情况,动态更新公司名单。 (2)结构化阳光私募产品,投资管理公司准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另类投资管理公司等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由总行私人银行部提出准入意见,会签总行相关部门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二)产品准入原则。 1.资产池型产品。 (1)投资管理人治理结构清晰,股东出资方式明晰,管理规范,核心投研团队稳定,无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理的违规行为。 (2)投资管理人在专业领域投资管理经验丰富,风险控制能力强,有历史业绩证明。 (3)对于一级市场投资产品,项目储备丰富,法律关系清晰,退出方式明确,风险提示到位,有风险应对措施。 (4)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5)后续服务方案完善。 (6)原则上由本行进行资金托管。 2.项目型产品。 (1)项目来源清晰可靠。 (2)法律关系清晰。 (3)合法性手续齐备。 (4)退出方式明确。 (5)风险提示到位,有风险应对措施。对于债务性融资项目,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6)后续服务方案完善。 (7)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8)原则上由本行进行资金托管。 四、操作流程 (一)政策制定。 总行私人银行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定私人银行产品年度发展政策,明确产品年度发展方向。年度发展政策之外的新产品方案,须提交总行私人银行部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二)需求收集。 总行私人银行部负责收集、分析、归集、整理客户的定制需求。客户需求来源: 1.分行报送的单一客户的定制需求。 2.分行报送的某类客户群的定制需求。 3.总行私人银行部通过市场调研了解的客户需求。 (三)方案定制。 总行私人银行部根据客户需求向行内部门或行外第三方机构定制产品方案。 (四)方案审批。 1.行内部门发起产品方案的会签流程。 行内部门发起的产品方案,应会签总行私人银行部。总行私人银行部收到会签文件后,由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牵头,总行私人银行部财富顾问部、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产品方案进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经总行私人银行部研究审议后,形成会签意见。 其中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主要对产品适合度提出意见;总行私人银行部财富顾问部主要对客户服务方案提出意见;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合规部主要对产品风险等级、产品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意见。 2.总行私人银行部发起产品方案的审批流程。 (1)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初审。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对产品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修改完善产品方案,并提请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2)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产品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提请主任委员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产品方案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① 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准入原则。 ② 产品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准入原则。 ③ 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④ 客户所承担的风险。 ⑤ 客户服务方案。 ⑥ 其他事项。 (3)报批。审议通过后,由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履行报批手续,将产品说明、风险揭示、募集计划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总行《银行授权调整书》(总授字〔2011〕第82号)文件授权规定,根据客户需求,为金融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单一客户定制的投资产品,以及对外合作方案,报总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审批;对于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内的投资类产品,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后,报总行私人银行业务主管行长审批。 3.分行发起产品方案的审批流程。 (1)分行发文。分行发起的产品方案,须以行发文方式报送总行私人银行部。发文应包括客户需求描述、产品方案简介、募集计划(包括拟募集额度、时间等)等。发文还应提供如下附件材料: ① 产品文件。包括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宣传介绍材料等。对于项目型产品,还包括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② 产品服务实施方案。 ③ 产品后续服务方案。 (2)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初审。总行私人银行部收到分行发起的产品方案后,由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提请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3)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总行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核产品材料后出具审核意见,提请主任委员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产品方案进行审议。审议内容包括: ① 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准入原则。 ② 产品方案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准入原则。 ③ 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及其控制措施。 ④ 客户所承担的风险。 ⑤ 客户服务方案。 ⑥ 其他事项。 (4)报批。审议通过后,由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履行报批手续,将产品说明、风险揭示、募集计划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根据总行《银行授权调整书》(总授字〔2011〕第82号)文件授权规定,根据客户需求,为金融资产5000万元以上(含)单一客户定制的投资产品,以及对外合作方案,报总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审批;对于募集资金5亿元(含)以内的投资类产品,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托管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后,报总行私人银行业务主管行长审批。 (五)产品募集及后续服务。 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募集发文及公告。在产品服务过程中,须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评估流程按照《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管理暂行办法》(发〔2009〕424号)、《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章〔2010〕67号)、《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规章〔2010〕10号)、《关于下发<银行私人银行客户风险类型评估问卷>的通知》(个人〔2010〕188号)的规定执行。 产品信息披露、产品过程管理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按照产品方案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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