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签订地点: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 x银行 分(支)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币种: 。
1.2 借款金额(大写): 。
1.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
1.4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期限是指从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
合同约定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第二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的计收
2.1 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2.1.1 固定利率,利率为 (年/月),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因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2.1.2 浮动利率,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 (期限)□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上浮
□基准利率下浮 。贷款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
(1) 按月调整,一月一定。
(2) 按季调整,一季一定。
(3) 按半年调整,每半年一定。
(4) 按年调整,一年一定。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 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 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
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2.1.3 (外币币种)利率 ;
2.1.4
。
2.2 利息的计算
2.2.1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2.2.2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2.2.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借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
(1) 每季度末月的20日结息;
(2) 每月的20日结息。
2.3 罚息及复利
2.3.1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者,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或逾期的借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3.2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为:
□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 。
2.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第三条 借款的发放、支付与偿还
3.1 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2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 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 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3)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 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 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
(7)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已按3.9条的规定开立资金回笼账户。
(8) 。
3.3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3.5 借款人每次提款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向贷款人提交满足未来 天资金支付需求的《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
3.6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 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本金额为受托支付限额)。
(2)
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另行向贷款人出具《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对《额度使用申请书》、《贷款资
金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及有关支付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与有关支付交易资料相符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其他证明材料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贷款人向错误对象进行支付的, 贷款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就错误支付的部分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3.7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
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对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且借款人又未与贷款人约定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
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3.8 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9 贷款资金回笼账户。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专门贷款资金回笼账户(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以便于贷款人回收贷款资金。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同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 (周/月/季)提供贷款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3.10 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情形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3.11 借款人如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实际借款期间的贷款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3.1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时,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扣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承诺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四条 担保
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1) 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2) 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3) 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4) 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5) 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第五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
录;
5.4 流动资金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5 借款人按贷款人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6 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或者担保人已提供贷款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5.7 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财务指标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1)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
(2) 流动比率不低于 %;
(3) 速动比率不低于 %;
(4) 对外担保余额不高于净资产的 %;
(5) 。
5.8 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5.9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5.10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11 发生影响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
人。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6.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将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并按本合同要求定期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7.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7.3 借款人应按 (周/月/季)向贷款人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7.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
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等。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
▲▲7.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7.6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 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 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7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做出对财
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 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 ,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 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8)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 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10) 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1) 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
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2) 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3) 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7.8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 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7.9 按照本合同 3.9 条的约定开立贷款资金回笼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收贷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扣收款项。
(1) 借款人借款发生欠息;
(2)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报表、资料不真实;
(3) 借款人挪用借款;
(4) 第7.6条、7.7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危及借款资金安全;
(5) 借款人财务指标突破第5.6条约定控制范围;
(6)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
(7) 因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
(8) 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9) 其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 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2)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 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
(4) 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5) 未按合同约定开立贷款资金回笼账户;
(6)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7)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2 违约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纠正违约;
(2) 调整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最低金额标准或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3) 停止借款人提款;
(4) 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 如借款逾期,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
(6) 如借款人挪用借款,要求借款人支付挪用罚息;
(7) 要求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
(8) 从借款人在x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扣划所欠借款本息。
(9) 以法律手续追偿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9.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按照9.2条约定采取措施:
(1) 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2) 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3) 出质人违反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权的事件。
▲ ▲第十条 扣划约定
10.1 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x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 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 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1.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 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 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 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 日(同城)/ 第5 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 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2.1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 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 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2.2 借款人同意x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 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x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x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x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权等;②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 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 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 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贷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14.2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14.3 本合同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4.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5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14.6 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7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
执 份, 执 份, 执 份。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
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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