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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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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财政部核销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公司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财政部核销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三条公司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二章呆账认定的条件第四条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

2、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2年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力,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

3、债务,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四)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五)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公司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六)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

4、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公司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公司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租赁合同、担

5、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租赁(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公司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

6、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公司无法收回的股权;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公司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公司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十三)公司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债权,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四)公司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

7、无抵押(质押)债权、抵押(质押)无效债权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债权,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公司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公司对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公司对单笔债权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不良债权(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工信部发布标准),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和股权。第五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

8、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公司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公司债权。(四)公司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它不应当核销的公司债权和股权。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公司开展呆账核销工作,实行实施部门、审查部门相分离原则,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第七条 审计稽核部为公司呆账核销归口管理和审查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呆账核销规章制度。对提出呆账认定的初步意见和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督促并指导资产管理部做好核销后账销案存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操作实施部门,负责呆账核销有关具体工作,在调查核实

9、的基础上,提出呆账认定初步意见,组织核销申报材料,负责核销后账销案存管理工作。第九条 法律合规部为呆账核销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配合资产管理部对呆账进行调查与取证,对提出呆账认定的初步意见、核销申报材料进行法律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第十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事后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对呆账核销业务实施审计监督,负责对呆账责任认定涉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呆账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报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定。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资产管理部提出的核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第四章呆账调查与取证第十二条发生呆账,资产管理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后,

10、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三条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申报债权。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债务人破产通知单(公告)或收到债务人关闭(解散、撤销)的通知后,及时向人民法院(企业清算组)申报公司债权。与此同时,对于破产(关闭、解散、撤销)的债务人有担保的,依据担保合同,追索担保人。追索方式,包括直接催收(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会前对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债务人进行认真调查。会议期间,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

11、产担保及其金额;审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状况及其变现能力等情况;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审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三)参与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财产的拍卖和变现处理。督促主办单位(组织)及有关方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并依法获得清偿。第十四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并追偿债权。在得知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依法受到制裁后,及时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债务人财产代管人联系,确认并追偿债权。(二)参与债务人财产清算,包括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

12、以及财产的处理和分配。(三)依法获得清偿。(四)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五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资产管理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受灾情况。(二)参与债务人财产评估,审阅有关清算、审计、评估报告;调查了解债务人是否参加财产保险,事先参加了财产保险的,要从债务人获得的保险补偿中追偿。(三)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六条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掌握债务人情况,尤其是

13、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二)收集债务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明。(三)参与债务人财产清算。包括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以及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四)依法获得清偿。(五)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第十七条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掌握债务人情况,尤其是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二)收集债务人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三)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4、。(四)处置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及追索保证人。(五)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好转,下落不明的要继续查找。第十八条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提起诉讼。(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参与债务人和担保人财产及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的拍卖和变现处理,促请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分配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获得清偿。第十九条公司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的,法律合规部会同资产管理部做好以下工作:(一)根据债务人和担保

15、人情况,提起诉讼。(二)参加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或重整意向。(三)对和解或重整协议出具书面意见。(四)收集法院裁定等相关资料。(五)要求债务人履行和解或重整协议。(六)追索保证人。第二十条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二)决定是否起诉。(三)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公司股权投资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或者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

16、额亏损,即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或者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相关部门要注意收集相关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已实施兼并,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跟踪了解兼并双方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二)根据兼并协议,落实兼并方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计划。第二十三条公司拟采取经批准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资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财政部、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17、办法(财金20126号文)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公司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债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债权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二)追索债务人和担保人,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此类债权追索指直接催收(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第二十五条公司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债权、抵押(质押)无效债权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债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债权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二)追索债务人,处置租赁物、抵押(质押)物,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此类债权追索

18、指直接催收(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第二十六条因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公司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债权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二)及时跟踪案件情况。(三)取得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单笔债权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不良债权的,资产管理部会同法律合规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掌握债务人和担保人情况,尤其是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索的有关证明。此类债权追索指直接催收(包括

19、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三)做好核销后账销案存及对外保密工作。第五章呆账认定程序第二十八条发生呆账,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呆账认定条件、工作程序与要求及时进行认定:(一)资产管理部提出。发生呆账,资产管理部填制呆账认定表一份,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审计稽核部。(二)审计稽核部审查后,报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第六章呆账责任认定与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司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

20、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第三十条呆账责任认定程序如下:(一)呆账认定后,由审计稽查部对呆账损失债权、股权项目出具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初步意见。(二)审计稽查部提出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初步意见,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审定,审定后以签报形式报领导审批。(三)由审计稽查部根据领导审批的责任追究处罚决议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呆账责任认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析主客观原因,判断有关责任人的尽职程度。属于个人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呆账责任认定应当分析造成呆账损失的原因,检查有关责任人是否执行了国家相关法律、

21、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检查有关责任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岗位职责等。第三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呆账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或作出经济处罚的,由综合管理部执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部门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撤职或降级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

22、置。(二)按照规定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对已处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认定责任人后及时进行处理,并将书面处理结果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第七章核销申报与审批第三十七条审批权限申报核销经审计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获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第三十八条对于已认定为呆账的债权或股权,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

23、下材料:(一)债务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二)资产管理部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租赁物、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资产管理部在参与和调查确认有关工作中,应当按本办法要求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四)公司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手段处置债权股权的,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

24、董事会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第三十九条公司核销呆账,应按财政部及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公司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公司法律意见书应由法律合规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涉诉理由。第四十条债务人在公

25、司的多笔债务,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债务经过公司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债务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四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公司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

26、,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四十二条对于已认定为呆账的债权或股权,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及收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核销手续:(一)资产管理部经办人员填制呆账损失核销申报书一份(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复核申报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呆账损失核销申报书填报内容、所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核销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三)计划财务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有关凭证、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四)法律合规部法律事务经办人及负责人复核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五)审计稽核部审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

27、批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获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六)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计划财务部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四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在每个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呆账损失核销情况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八章核销管理第四十四条审计稽核部对呆账核销建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两级审查责任制,及时指导、检查呆账核销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报公司领导决策。第四十五条呆账核销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管理部要随时认定、及时申报,审计稽核部要及时审核、报批,计划财务部要及时进行财务处理。第四十六条呆账核销后,审计稽核部和资产管理部要按照公司有关档

28、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呆账核销资料,以备查验。第四十七条公司要建立呆账核销人民币、外币台账。第四十八条除以下6种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下,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计划财务部按规定及时在表外进行核算,审计稽核部和资产管理部要建立账销案存台账,进行表外登记。资产管理部根据已核销呆账变动情况,及时与计划财务部进行核对。(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债权。(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三)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

29、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六)公司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第四十九条除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公司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权,资产管理部应对已核销的呆账、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进行催收,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对已核销呆账及相应表外应收利息的回收进行督促催收。第五十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债权或股权关系完全终结后,计划财务部应依据取得的相应证明文件及时进行

30、账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稽核部、资产管理部。第五十一条呆账核销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密级,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要按国家和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核销保密工作,不得对债务人(被投资人)、保证人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实际呆账核销金额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外披露。第五十二条审计稽核部对资产管理部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并审查呆账核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中汲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财政部修订信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而本办法与新制订办法相抵触的,按财政部新办法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根据财政部新制订办法修订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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