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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授信业务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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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异地授信业务 (一)异地授信业务定义 异地授信是指在本机构注册地(指地市级行政区)之外发生的表内外授信及信贷类等实质性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融资性理财、并购融资、融资租赁等。。 (二)异地授信业务原则 异地授信业务应遵循“差异授权、审慎授信、严格管控、强化监督、系统合作、全局兼顾”原则。 (1)差异授权。本行对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差异化准入授权管理,对区域经济金融状况较好、资产质量较优、信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和内控机制较为健全的分支机构优先给予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权限,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2)审慎授信。异地授信业务应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结合客户行业特点、经营周期,在充分评估各类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不得超出客户正常需求授信;如异地授信企业为本行集团客户成员,应同时执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对其准入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 (3)严格管控。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强化对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由异地授信业务引发的各类风险。 (4)强化监督。总行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监督和问责制,强化异地授信业务在贷前、贷中和贷后全流程的风险管控。  (5)系统合作。各经办机构应建立有效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深化客户异地授信业务需求,权责明确,紧密合作。 (6)全局兼顾。实现本行整体收益最大化,各经办机构、业务团队间应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交叉重叠,防止内部无序竞争。 (三)异地授信业务客户准入 1、客户偏好 本办法所指目标客户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且稳定、发展有前景、信用程度高、内部管理好、对本行综合贡献度大的优质企业。如申请人为国内上市公司、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国内500强、省内同行业细分排名靠前的企业,原则上不受我行其他准入条件限制。对主营业务不突出、关联关系复杂或融资结构不合理的异地企业或集团应审慎放贷。 2、行业信贷政策 (1)异地授信业务须符合外部监管规定、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工业转型升级等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的绿色信贷重点领域,可以给予优先支持。 (2)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两高一资”企业,房地产、学校教育机构贷款等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城市建设及开发区项目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其他监管部门预警的项目必须严控。 (3)申请异地授信业务的采矿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应符合同时期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区域优势、市场优势和规模优势。 (4)对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行业,原则上一律不予准入。 3、客户准入标准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合规经营。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具备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3)根据《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级为A级(含)以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资信状况良好;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且产品市场良好、抗风险能力较强。 (4)已在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盈利状况较好,偿债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除新建企业外原则上应连续三年盈利,各项财务指标水平原则上应处于行业平均值以上。 (6)除国务院特殊规定外,企业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7)制药、农药、危险化学品生产、房地产、建筑、采矿、食品、餐饮、烟草、煤炭等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的企业,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8)对于化工、造纸、建材、酿酒、农药、电镀、冶金、焦炭、电力、铁合金、垃圾焚烧及其他国家要求的项目,必须有环境评价文件审批验收手续。 (9)本行及监管部门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四)异地授信业务期限及利率 异地授信产品的营销以一年内短期授信产品为主,严控中长期授信。办理授信业务,应当遵循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 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行利率贷款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五)异地授信业务保证方式 鼓励抵(质)押担保方式授信,审慎开展保证方式授信。如为保证方式授信,则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规章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抵(质)押类担保应具备足值性、变现性和可控性,保证类担保中保证人应具备充足的代偿能力,原则上禁止内部关联企业担保和圈链互保。 客户营销与宣传 客户 申请 经办机构 受理 经办机构调查人员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完成后报业务部预审 预审同意继续办理 业务部及经办机构联合调查 经办机构审查,审贷小组审议通过 经办机构行长审批 业务部审查 提交贷审会审议 总行行长签批 贷审会办公室下达批复 签订合同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后检查 贷款预警监测 贷款结清收回 拖欠管理逾期催收 资产保全和问题授信管理 责任追究 贷前 贷中 贷后 (六)异地授信业务办理流程 (七)异地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关注 1、不得对以下用途的异地业务进行授信: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2、经办机构对异地客户进行授信前,应通过向最大授信银行或当地银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充分了解对该客户是否已建立银团组织、债权人联席会议等授信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已建立授信联合管理工作机制的,拟授信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参加,并将授信额度纳入客户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并应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要求,服从统一融资安排。 3、受理异地授信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加大异地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和对账频率,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实地检查,中长期授信业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授信重检。贷后检查必须双人进行,经办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参与贷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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