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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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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院通〔2006〕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系指本校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收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照“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优生优荐的原则就业。 第五条 学院设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就业具体负责管理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按学院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置,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学院毕业生生源情况;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三)组织指导各系部做好毕业生基本资料的编制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填写,为择优推荐毕业生做好准备。 (四)负责全院毕业生的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协调各种类型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择业观、择业技巧、心理健康等)。 (七)组织毕业生派遣工作,协调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八)做好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和寄发工作。 (九)处理毕业生派遣工人中的遗留问题,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结。 (十)安排、落实并按期汇总上报我院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 (十一)负责各专业系就业工作年度考核。 (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系(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院的就业工作安排。 (二)根据学院的要求组织动员本系(部)教职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毕业需求信息。 (三)做好本系部毕业生毕业鉴定和档案的整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系毕业生基本资料的编制、生源调查统计和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的填写。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初审,并形成本系就业建议性方案。 (六)了解掌握本系(部)毕业生思想情况,做好毕业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系(部)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双向选择活动。 (八)负责就业率的统计上报工作;在毕业生离校前作好毕业生信息登记,跟踪调查并反馈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九)完成学院就业分管领导交办的其它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 第三章 就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就业工作程序包括: (一)毕业生资格审查; (二)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 (三)开展就业指导; (四)双向选择; (五)签定就业协议; (六)编制就业建议计划; (七)派遣; (八)调整处理遗留问题; (九)就业率的统计上报; (十)就业工作总结。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 (一)完成学业; (二)掌握就业求职技巧; (三)准备个人资料; (四)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五)参加双向选择; (六)签定就业协议; (七)参加毕业教育; (八)办理离校手续; (九)到单位报到上班等。 第十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 (一)向院招生就业处出示单位相关有效证件; (二)提供需求信息; (三)供需见面; (四)面试考核毕业生; (五)确定人选并签定就业协议; (六)做好接受毕业生准备。 第十一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鉴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部门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校、本专业特点,注意针对性和实效性,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形式来开展。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要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好国家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爱国爱校,自律自强。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招生就业处负责总体规划,教务处负责教学安排,各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在院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组织鉴定,并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十七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的依据。签订协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审核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二)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后只能与一个单位签定协议,采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签定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具体程序是: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应聘意见; 2、具体用人单位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并签署使用意见; 3、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4、系(部)审核毕业生资格及用人单位资质,签署推荐意见; 5、校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 第五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尚未确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后继续推荐就业。为贯彻平等竞争、优生优选的基本原则,学校有权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第十九条 学校在各系(部)的协助下制订就业建议方案。根据学校审核符合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名单和各系(部)报送的毕业生基本情况及就业单位,学校形成就业建议计划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的就业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第二十条 为努力提高毕业生的一次性的就业率,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学校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重点建设单位、部队基层或艰苦行业就业;鼓励毕业生到重点扶持县乡(镇)中学任教;鼓励应届毕业生参加“西部志愿者”活动;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六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制就业方案,并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办完离校手续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二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用人单位,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毕业派遣时)仍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其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七章 毕业生户口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原则上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可在学校保存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则将其档案寄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存,学生在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进行择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户口、档案托管: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但用人单位无独立人事权、不能办理人事关系和户口的; (二)省外生源符合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有关就业政策、法规的; (三)其它符合我省关于实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档案、户口托管单位: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省人事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事档案代理部门。 第八章 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持新单位接收函、原单位同意改派意见,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由本人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必须携带毕业证、协议书(或接收函)、原就业报到证(或登记证)和户口迁移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改派手续的有关费用自理。 (二)派遣中如发现有误派的,由各系(部)及时向学校说明情况,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到省大中专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正手续;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错派或者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遗失补办等情况,由本人申请按改派程序办理,费用自理。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去向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征得签约各方书面同意,招生就业处审批,毕业生本人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不按要求报送毕业生生源基本情况及就业建议方案、漏报错报毕业生资格或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就业工作的考评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调动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的积极性,充分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努力为我院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新的突破,结合学院实际,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来考评系(部)就业工作。 第三十条 就业工作的考评坚持目标考评与过程考评相结合,强调实际开展工作的力度,注重实施,办求创新,表彰先进。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的奖励费用由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与新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新的文件精神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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