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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我行汽车信贷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根据购车用途不同,又分为“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自用车)和“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汽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
第四条 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汽车消费贷款政策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二章 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第五条 “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自用小轿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六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借款人如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年龄可放宽至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信誉良好;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四)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行政、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经济效益佳且稳定的电信、电力、金融、烟草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
2.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本市市区或我行在县域设分支机构的县城户口;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保证人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及债务;
5.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计算借款额度时应考虑保证人能担保的额度,额度计算公式:借款额≤(车辆购入价值×50%+保证人能担保的最高金额);如借款金额≤车辆购入价值×50%的,也必须设定一个保证人;
对保证人可担保最高额度,一般科员为10万元,科级为15万元,处级为20万元,厅级为30万元。如保证人已办理了贷款或已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贷款或担保余额减少其可担保额度;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五)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30%的首付款;
(六)每一笔贷款,经销商都必须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不得超出所购车发票价款的70%;
(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总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三章 个人商用汽车贷款
第九条 “方向顺”个人商用汽车贷款指:客户因购买用于营运的出租车、中巴、大巴或货车的自有资金不足向我行属地经营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由经销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经我行审查审批后,给予客户一定金额贷款的贷款品种。
第十条 贷款对象:年满20周岁至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
(一)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合法的线路经营权或营运权;
(三)具有经营行所在市辖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和详细住址;
(四)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
(五)将所购车辆抵押给我行,并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其中,提供个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对保证人的要求;
借款人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的,可由经销商提供全额担保,经销商可担保的额度应控制在我行授予的担保额度内;
(六)经销商必须逐笔提供连带担保,并缴纳贷款额10%的保证金;
(七)已支付不少于购车价款40%的首付款,首付款必须通过我行所属经营行缴纳至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总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指:我行向有代理经销权的汽车经销商发放用于采购车辆的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各经营行所在城区注册登记,且有2至3年代理销售汽车经验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 贷款条件:
除满足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品牌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四)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按总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总/分行对各经营行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实行额度审批管理。经营行须先申报经销商个人汽车贷款合作额度,并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后才能办理。该额度为贷款余额控制,经营行在额度范围内可依据本办法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
1.银行“方向顺”汽车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
3.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要求提供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无法提供未婚证明的,应要求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核实其婚姻状态:未再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再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4.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购车首付款发票或凭证等我行认可的证明文件;
6.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及保险发票原件;
7.汽车销售发票;
8.汽车行驶证;
9.汽车合格证;
(二)“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参考材料)
1.借款人收入来源证明材料;
2.借款人近三个月交易明细单或存折流水明细;
(三)“方向顺”个人自用汽车贷款(我行材料)
1.贷款审批书;
2.借款合同;
3.抵押合同;
4.保证合同;
5.车辆抵押登记文件;
6.借款借据;
7.其他材料;
(四)经销商汽车贷款材料除提供一般流动性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
1.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2.近2年代理销售汽车与厂家结算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或购销合同。
第十九条 经营行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调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营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收集报批材料,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按我行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审核借款人到相关部门的办理缴费证件、领取的牌照、首付款凭证、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款凭证、汽车合格证复印件、行驶证、车辆(或房产)抵押凭证、保费缴款收据、机动车辆保险保单等合规合法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审批同意后,办理具体贷款发放手续。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自用及商用汽车贷款实行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还款,还款日期定为每月21日,最后一期必须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结清。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汽车贷款实行可选择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也可根据经销商的经营情况及风险控制要求选择其他还款方式,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每月的还款日期定为每月21日,最后一期必须在贷款到期日之前结清。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时将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存入还款帐户中。
第七章 保 险
第二十六条 所有贷款车辆必须购买保险,且投保期限须与借款期限一致,如不能一次性购买与借款期限一致的保险的,每次保险到期日前须续办保险,续办期限累加必须覆盖贷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办理汽车贷款须购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品种的保险:
1.强制保险;
2.车损险;
3.全车盗抢险;
4.自燃险。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保险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经投保人要求,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必须征得银行同意,且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我行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我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指出仍未纠正;
(二)借款人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变故;
(三)借款人向经营行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四)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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