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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营业部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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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营业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营业部熟悉和掌握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本业务”)相关的各项柜台操作、更好地服务客户、控制业务操作风险,促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顺利开展,根据深沪交易所、登记公司颁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项业务的操作规程。 第二条 营业部主要职责:营业部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客户开发与维护、客户身份验证、客户资料收集与资信初评、交易申请办理、客户委托受理、客户需求反馈、客户日常咨询等工作。营业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2、客户交易资质的初步审查; 3、客户委托受理; 4、向客户发送相关业务通知; 5、客户业务咨询; 6、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其经营及资质情况; 7、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条 营业部开展本业务的要求 (1)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有效,最近一年内未因严重违纪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处罚,最近一年的稽核或审计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 (2)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公司各项服务和管理制度; (3)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环境,且已通过信息系统技术测试; (4)账户管理工作规范; (5)配备专人负责业务操作,并通过公司组织的业务资格考试。 营业部参与本业务的资格由公司统一决定。公司综合考虑客户资质、托管证券市值、经营业绩、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后,确定营业部名单。 第四条 营业部应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责任,控制操作风险。 1、营业部业务专岗负责对所推荐的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进行风险揭示、讲解业务规则;组织客户参加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和业务知识能力考试;审查客户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指导客户签署《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交易协议书》;提供一对一的客户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处理业务;接收和落实融资融券业务部发送业务的通知并及时反馈;跟踪了解客户的履约资质情况,及时报告客户的资质变化;协助进行债权追索。 2、营业部账户管理岗负责审核客户提交材料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录入客户申请资料及提交业务申请;代理客户上报交易指令;负责本营业部交易业务数据的统计、报送。 第五条 营业部向客户推介业务时,应严格遵照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教育工作,客户须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协议讲解确认书》(附件11)。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资质审核 第六条 客户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须向我公司提出业务申请,并由其开户营业部指导办理业务申请相关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向提出业务申请需求的客户出具申请表单,包括:《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2)以及《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附件3、4,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内容。 第八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须确认客户是否真实、完备地提供了申请表单中必需的信息内容和申请材料。机构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应至少包括: (1)业务营业部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8)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9)账户总资产证明(公司打印对账单)。 (10)人行出具的信用报告(申请信用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供)。 其中(1)至(7)项均需加盖公章。 个人客户需提供以下征信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 (4)账户总资产证明(公司打印对账单); (5)人行出具的信用报告(申请信用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供)。 第九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对客户业务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客户符合业务申请的基本要求: (1)客户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限制进入证券市场或禁止其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情形; (2)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 (3)已在我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账户为合格账户; (4)客户账户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5)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通过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6)客户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信用记录良好; (7)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通过营业部初审的客户,由业务专岗指导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完备性,并由营业部账户管理岗负责提供客户账户总资产、持仓证券信息。 第十一条 营业部账户管理岗须在客户提交业务申请材料的当日将《业务申请表》等材料通过CIF系统发起资质审核申请,发送至融资融券业务部资质审核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核,确定客户是否通过业务申请以及确定客户交易额度。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资质审核结果反馈至营业部,包含:客户业务申请是否通过、客户交易额度等信息。营业部由业务专岗通知客户。对于未通过业务申请的,营业部须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三章 客户协议的签署 第十四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负责对通过业务申请的客户进行风险教育,说明特别事件和业务纠纷的处理办法,并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第十五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审核客户签字盖章的《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一式三份),确认客户身份及账户信息无误后,将《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寄送至融资融券业务部。协议经公司盖章后,返还营业部,并及时将《客户协议》(一份)返还给客户。 第四章 交易确认与委托 第十六条 营业部与客户进行洽谈,原则上应比实际交易日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草拟的《交易协议书》(附件5)通过邮件提交给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该交易协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以电话和邮件的形式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岗人员,交易要素存在变更的,业务专岗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客户须最迟于初始交易日前3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提交正式的《交易协议书》(一式三份),由业务专岗负责检查《交易协议书》的信息内容是否属实一致。 第十八条 营业部检查《交易协议书》和交易委托信息内容存在不一致的,应立即向公司总部融资融券业务部确认。 第十九条 信息内容属实一致的,由账户管理岗检查客户A股证券账户中是否有足额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数量足额的,营业部在《交易协议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业务专岗负责将《交易协议书》、《业务申请表》等材料制作为电子扫描文件,并在OA系统发起交易请示,同时将协议书原件寄送至融资融券业务部。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复核《交易协议书》的信息内容。复核无误后,在公司OA系统中完成审批流程,交易操作岗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申报,交易监控岗复核后向交易所发送申报指令。在初始交易日前,客户可以向营业部业务专岗提交《撤销交易协议申请书》(附件13)申请撤销约定购回交易,业务专岗审核无误后通过OA提交融资融券业务部进行审核,同时及时电话告知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操作岗。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操作岗通知营业部,营业部通知客户。《交易协议书》加盖公司公章后,融资融券部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寄回营业部,一份交客户,一份营业部留存。 第五章 待购回期间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业务专岗负责跟踪客户交易资质,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客户的经营、资产、法律诉讼、融资资金使用等情况。当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被冻结、重大法律诉讼、或进行交易已经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事件时,应当及时向融资融券业务部汇报。 第二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客户提出业务信息查询的,由业务专岗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其从事的所有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投票表决、以及针对标的证券的要约收购事项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邮件通知营业部业务专岗,并由业务专岗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示客户。 第二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投票表决,若客户有意参与表决的,可前往营业部填写《关于行使标的股票投票权的请求单》(附件10)。经客户签字盖章后,由业务专岗扫描报送至融资融券业务部并寄送原件。 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确认后,请求单的回复以书面形式寄送给营业部,由营业部转交给客户。公司行使相关权利后,将通知客户,业务专岗负责提示客户。 第六章 购回交易 第二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须提前一日通知营业部下一交易日应购回的交易信息,并由业务专岗提示客户准备足额购回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购回交易日11:30前,营业部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检查客户资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购回资金,资金不足额的,应立即联系客户,了解客户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有意提前购回的,应提前三天向营业部提交《提前购回申请书》(附件6),业务专岗应在接到客户通知当日将申请书扫描通过OA提交给融资融券业务部。若出现客户协议中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以行使提前购回权利,并向客户出示《客户提前购回通知书》(附件7)。 第三十条 客户有意延期购回的,应提前三天向营业部提交《客户延期购回申请书》(附件8),业务专岗应在接到客户通知当日将申请书扫描通过OA提交给融资融券业务部。 第三十一条 客户违约未购回的,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出售标的证券进行履约处置,并与客户进行场外资金结算。处置日结束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将编制《场外结算通知单》(附件12)发至营业部,营业部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送达客户,营业部业务专岗负责向客户解释说明场外结算明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申请材料清单(个人适用) 2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申请材料清单(机构适用) 3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适用) 4xx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适用) 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书 6客户提前购回申请书 7客户提前购回通知书 8客户延期购回申请书 9关于行使标的股票投票权的请求单 10关于客户申请行使投票权请求单的回复 1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协议讲解确认书 12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场外结算单 13撤销交易协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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