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193886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1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及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垫款、贸易融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我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我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呆账核销的日常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总行风险管理部既是全行呆账核销的归口管理机构,也是全行呆账核销的资产保全中心,负责全行呆账核销的组织、申报及核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 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所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回收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年报公示,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我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我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我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我行具有投资权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 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我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2年以上的,我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4.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我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我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四)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我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七条 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所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单户贷款本金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八条 我行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所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我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我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我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我行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九条 我行呆账核销程序如下:(具体参照附件一:《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一)申报阶段 经营行组织呆账核销申报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拟办理核销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处置情况、呆账形成过程、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及呆账形成原因等进行全面调查,形成呆账核销调查报告,按照《申报核销呆账材料清单》(附件二)准备拟核销贷款材料,并填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附件三),经经办行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初审阶段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各经营行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并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初审,同时报送总行审计部进行专项稽核;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审计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 各经营行应主动配合总行审计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 (四)报批阶段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根据总行审计部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和整理,按照核销金额权限不同分别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或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表决和终审; (五)账务处理阶段 终审通过后,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贷款通知各经营行,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统一汇总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由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呆账核销审批表和经核实的呆账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相应凭证登记台账,对核销后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十条 经营行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符合呆账认定初步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 经营行申报核销呆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第十至第十二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十一条 申报核销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七)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提供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八)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提供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的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六条第(九)项的,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供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供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六条第(十)项的,提供抵债资产接收证明、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六条第(十一)项的,提供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六条第(十二)项的,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或者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六条第(十三)项的,提供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贷款减免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余额清单; (十四)符合第六条第(十四)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六条第(十五)项的,提供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六条第(十六)项的,提供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财产追偿证明; (十七)符合第六条(十七)项的,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六条(十八)项的,提供个人经营贷款分类证明,个人经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追索记录; (十九)符合第六条(十九)项的,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死亡或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和财产追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财产追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供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供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供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供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确实无法取得公检法部门证明材料的,可提供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三条 申报核销助学贷款呆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的,提供借款人的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司法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者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提供我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的追索记录。 第十四条 我行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我行法律合规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我行有多笔贷款的,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有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我行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六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有多笔贷款的,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家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我行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七条 各经营行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经营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八条 我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呆账核销审批表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和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呆账核销运作。 第二十条 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四)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预算核准额度内的呆账核销由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批。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经批准核销后的账务处理由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 计划财务部根据《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对待核销贷款的本金、欠息等数据逐笔与核心系统数据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核销呆账的本金和欠息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已经核销的呆账日后又有收回情况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部,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转回贷款损失准备,然后减少表外贷款核销账销案存科目的账面余额; 以取得非现金资产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抵债资产科目余额,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然后减少表外贷款核销账销案存科目的账面余额。取得的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按照抵债资产的相关管理办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收回现金金额或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本金的,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收回表外贷款应收利息核销账销案存。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我行实行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根据拟核销呆账的金额设置分级审批权限,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向总行高管层报告呆账核销情况,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全行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股东大会监督全行风险控制情况,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六条 我行实行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由总行审计部负责,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核销账务处理前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我行《银行授信业务责任追究及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行实行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由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我行实行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总行审计部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已被我行处理的责任人,我行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 第三十条 呆账核销是我行的重要商业秘密,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我行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三十一条 我行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安全终结的情况外,我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三十二条 我行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三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呆账核销相关事项有未尽事宜的,或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抵触的,应当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发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2. 申报核销呆账材料清单 3.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 附件一: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 我行呆账核销管理工作操作流程如下: 一、申报阶段 (一)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填制呆账核销统计表; 呆账核销统计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序号 借款人名称 原贷款金额 贷款起止日期 申请处理金额 1 2 合计 填制人: 复核人: (二)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填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三); (三)经营行授信经办人员提供呆账贷款损失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拟办理核销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处置情况、呆账形成过程、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及呆账形成原因等; (四)按照《申报核销呆账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准备材料: 1.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借据第五联复印件及担保合同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2.借款人和担保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物权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4.他项权证、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5.经营行自行追索的电话催收记录、上门催收记录等追收证明; 6.认定依据的相关材料: 依据所核销呆账贷款所属性质不同,参照《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如下各类证明材料: (1)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2)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民事诉状; (6)法院一审判决书; (7)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书; (8)民事上诉状; (9)法院二审判决书; (10)强制执行申请书; (11) 涉案标的物评估、拍卖或变卖材料; (12) 法院执行裁定书(包括终结、中止、抵债等裁定); (13)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1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三份(总行风险管理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资料上每一页均加盖单位公章。 二、初审阶段 经营行将上述申报材料上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如各项手续均符合核销要求,经审核同意后交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进行初审,同时报送总行审计部进行专项稽核。如审核未通过将全部资料返回经营行。 三、专项稽核阶段 总行审计部对各单位申报的拟核销贷款进行专项稽核,查明呆账形成原因,对于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同时对每笔申报的呆账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出具最终稽核意见。各经营行应主动配合总行审计部门的工作,按照申报要求提供专项稽核所需的相关档案及材料。审计部经审核同意后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同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审核未通过将全部资料按拟程序返回。 四、报批阶段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根据总行审计部专项审批报告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和整理,按照核销金额权限不同分别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或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进行表决和终审。总/分行授信审批部或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在《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账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上签字并签署意见。如审核未通过将全部资料按拟程序返回。 五、账务处理阶段 终审通过后,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将准予核销的呆账贷款通知各经营行,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统一汇总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由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呆账核销审批表和经核实的呆账核销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工作。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根据相应凭证登记台账,对核销后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附件二: 申报核销呆账材料清单 申报机构:      授信业务品种: 共 份资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份数 说 明 1 呆账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 2 呆账核销的调查报告 3 借款合同复印件 4 借款借据第五联复印件 5 担保合同复印件 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6 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7 担保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8 物权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等 9 他项权证、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0 经营行自行追索的电话催收记录、上门催收记录等追收证明 11 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 ⑴ 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⑵ 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⑶ 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⑷ 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⑸ 民事诉状 ⑹ 法院一审判决书 ⑺ 法院驳回起诉裁定书 ⑻ 民事上诉状 ⑼ 法院二审判决书 ⑽ 强制执行申请书 ⑾ 涉案标的物评估、拍卖或变卖材料 ⑿ 法院执行裁定书 包括终结、中止、抵债等裁定 ⒀ 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 ⒁ 其他证明材料 注:1、因呆账认定的依据各有不同,所以第11条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一大类,经营行请按认定的依据所要求的材料按本清单顺序排列; 2、经审计部专项稽核同意核销的,应在报批前在清单资料中加附审计部专项审计报告。 年 月 日 附件三: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银行 贷款单位(户)名称   贷款种类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申请核销金额 简述原因: 分、支行意见 经办客户经理意见和签名   经办行负意见和签名   分行授信审批部意见和签名   分行计划财务部意见和签名 分行领导意见和签名   总行意见 授信审批意见和签名 审计部意见和签名   计划财务部意见和签名   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意见 主管国税分局意见   市国税局意见   省国税局意见   22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