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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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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2014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产品分类与营销管理模式 - 1 - 第三章 业务准入 - 3 - 第四章 授信申报、审查与审批 - 4 -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出账前审核 - 7 - 第六章 资金监管 - 8 - 第七章 物流与押品管理 - 11 - 第八章 价值管理 - 14 - 第九章 对账管理 - 15 - 第十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 - 16 - 第十一章 附 则 - 18 - 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国内贸易融资信贷政策》等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是指在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我行、商品买方和卖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由我行向买方授信,专项用于其向卖方支付预付货款,卖方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发货、余额退款等责任,交易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在我行监控下封闭运作,并以商品销售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商品买卖双方可以为商贸流通企业,也可以为生产制造企业,或我行认可的其他类型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卖方额度与买方额度:卖方额度是指在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项下,我行对卖方核定的承担发货或者余额退款责任的最高限额,该额度属于间接授信额度(或称“间接融资额度”,下同);买方额度是指我行对买方核定厂商银预付款融资的最高授信限额,属于直接授信额度(或称“直接融资额度”,下同)。 第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或补充,本规程适用于线上和线下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第二章 产品分类与营销管理模式 第六条 产品分类 按照物流控制方式及卖方承担责任的不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产品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标准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须根据我行的指令发货。买方提货时,应提前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我行核实无误后向卖方发送相应金额的提货通知书,卖方收到我行出具的提货通知后向买方发货。若买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完成全部赎货的,卖方须将收到的预付款总额扣除我行已通知发货总额后的余款退还给我行。 2、转动产担保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照购销合同以及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素(两者不符的,以后者为准)向买方发货,到货后转为现货抵/质押或仓单质押。若卖方未按约定完成全部发货,须就未发货部分承担余额退款责任;若授信到期或到期前某一约定时间买方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的,可约定由卖方对买方未出售的货物进行调剂销售或者回购(或先调剂后回购),相关款项用于向我行补充保证金或者偿还授信本息。 (1)调剂销售:是指卖方利用自身的网络和资源,负责将三方合作协议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但未售完且达到各方约定标准的库存货物安排给其他经销商销售的行为,货物的品质、外观包装等标准可由各方共同协商约定。 (2)回购:是指卖方对三方合作协议项下买方向卖方购买但未售完且达到各方约定标准的库存货物按照约定价格进行收购的行为,货物的品质、外观包装等标准可由各方共同协商约定。 3、差额代偿模式:卖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向买方发货,我行原则上不对商品(物流)进行管控。买方销售商品所得款项必须用于向我行缴纳保证金或偿还贷款,若授信到期或到期前某一约定时间买方仍未补足保证金或清偿贷款本息的,由卖方就差额部分向我行退款/代为清偿。该模式下可不要求卖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但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对卖方退款/代为清偿相关要求进行约定。 如卖方对买方在我行的预付款融资承担连带保证,或由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承担履约保证(或信用)保险责任的,可参照差额代偿模式操作。 第七条 营销管理模式 按照业务营销切入点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可分为“总对总”和非“总对总”两种模式。 1、“总对总”模式:是指我行直接以卖方为营销切入点,为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并在批复中明确其项下买方准入标准、业务模式和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在该间接授信额度下,可对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买方按照约定的业务模式和操作管理要求开展直接授信的模式。 按照业务权限和范围的大小,“总对总”模式可分为总行级和分行级“总对总”。其中总行级“总对总”项下买方(注册地)范围为全国,业务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家或多家分行对买方开展直接授信。涉及异地授信的,按照我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执行;分行级“总对总”项下买方(注册地)限于分行属地归口管理范围内,且原则上由业务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经办单位对买方开展直接授信。 2、非“总对总”模式:指经办单位以单一买方为营销切入点,通过对其自身经营情况、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并同时考察和分析卖方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财务及其它资信条件,以及买卖双方合作记录,从而对买方核定直接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为买方提供直接授信的模式。该模式下可不对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但应按照卖方准入标准对卖方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八条 客户评级 客户主体评级及贸易融资业务评级按照我行相关制度执行,其中贸易融资业务评级结果要求达到C级或以上。 第九条 卖方的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前景良好; 2、优质大中型企业,在所处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具备较强的供货履约能力; 4、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 5、成立时间满3年,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3年(含)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管理层稳定; 6、差额代偿模式下,卖方原则上应满足我行对保证担保企业的相关要求; 7、若为“总对总”模式,卖方还应符合我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关于间接融资客户的准入要求; 8、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买方的准入条件 买方除应符合我行对公信贷客户的一般准入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与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虽有关联关系,但经审核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可审慎介入); 2、具有完善的经销网络或稳定的销售渠道; 3、无逃税、漏税记录,不存在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良好; 4、存量续做客户风险分类为正常,且不存在警示级或以上的风险预警信号; 5、不同业务模式下的特定化要求: (1)标准模式、差额代偿模式及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承担回购/调剂销售或者由第三方承担保购责任的,成立时间须满半年或以上。 (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仅承担发货及余额退款责任的,成立时间须满1年或以上(或其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具有2年或以上同行业从业经验),且还须满足: ①与卖方之间拥有半年以上持续、稳定、良好合作记录; ②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剔除足额银承后)不超过80%,存货周转率不低于3次/年。 6、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押品准入 1、标准模式和差额代偿模式下,不设押品准入要求。 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押品准入要求如下: (1)如卖方仅承担发货及余额退款责任的,押品的准入及其抵/质押率须严格按照我行动产融资押品准入相关要求执行; (2)如卖方承担回购/调剂销售或由第三方承担保购责任的,押品准入条件及抵/质押率可适当放宽和提高,具体由有权审批人确定,但提高后的抵/质押率不得高于调剂销售/回购/保购折现率。 第十二条 监管方及监管场地、监管模式等准入按我行监管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授信申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间接授信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1、“总对总”模式下卖方额度的申报、审查、审批等事项按《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卖方作为间接授信客户,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授权其下属分/子公司或者在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关联公司等作为实际操作主体,承担收款、发货、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等责任和义务,但卖方须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卖方的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通过“总对总”合作协议或具体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上述授权事宜需在间接授信方案中明确。 2、非“总对总”模式不需要核定卖方额度。 第十四条 直接授信的申报、审查与审批 一、贷前调查 直接授信除应按一般授信业务的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并在报告中进行清晰、明确的阐述: 1、针对买方,按照本规程第十条所列的准入条件逐条进行调查。调查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时可要求买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增值税发票和收发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针对卖方,按以下要求处理: (1)“总对总”模式下,因已核定卖方额度,原则上不需要对卖方开展贷前调查及收集相关材料; (2)非“总对总”模式下,应比照一般授信要求及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准入条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材料。 二、授信方案要点及要求 1、授信额度 参照我行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进行测算,具体应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销售能力,卖方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余额退款和发货履约能力等因素,合理核定。 2、授信期限 直接授信额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发货与赎货期限 (1)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应设定卖方发货期限。卖方发货期限根据授信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但首次发货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在授信期内,还应根据买方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情况,进一步设定(提)赎货期限/进度要求。 4、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 配套资金是指在贷款方式下,买方提供的、与银行贷款一同作为预付款项支付给卖方的自有资金,配套资金比例=自有资金金额÷预付款金额×100%。 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由业务经办单位根据业务综合收益、议价能力等因素与买方或买卖方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标准及差额代偿模式下,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10%(即融资比例不得高于90%); (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初始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1-抵/质押率)。 5、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率(转动产担保模式下适用) (1)预付款项下货到后须设定抵/质押担保,为降低业务风险,鼓励业务经办单位优先选择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2)抵/质押率应根据授信业务模式、买方整体规模及资信条件、押品变现能力、价格走势、市场需求、有无其它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来合理核定,并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 6、监管模式(转动产担保模式下适用) 我行现货动产监管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厂商银预付款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原则上只能采用静态监管模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买方通过我行以足额保证金银承或者全额自有资金向卖方支付预付款的,在卖方承诺对其项下发货以及到货后承担与融资款项下相同责任的前提下,可纳入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统一管理。该情况下,所有预付款项下货物均可纳入监管范围(注:非预付款项下货物不得纳入监管范围),并按照动态模式实施监管。 (2)不符合上述第(1)种情况,但因客观原因不适合采用静态模式监管的,可在授信方案中对相关原因和相应风险缓释措施进行阐述,经有权审批人批复同意后可采用动态模式进行监管。 7、根据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确定的其它事项。 如为“总对总”项下的直接授信,上述授信方案要点应符合间接授信批复要求。 三、额度申报 1、“总对总”模式下,间接授信批复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该额度的分(支)行,在限额内可直接发起直接授信的申报,其它分(支)行如需申报,应先向总(分)行业务管理机构申请支用卖方额度,获批后方可发起直接授信申请。具体按照间接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2、非“总对总”模式下直接授信由业务经办单位直接发起。 四、审查与审批 审查审批的权限与流程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审查及审批要点及要求如下: 1、授信审查 (1)“总对总”模式下,因已对卖方核定间接授信额度,审查时重点核实买方是否符合本规程和“总对总”批复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交易背景真实性、额度核定合理性等相关要素即可,无须对卖方相关情况和业务流程进行重复审查; (2)非“总对总”模式下,除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卖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本规程所列授信方案要点逐条审查。 2、授信审批 授信方案经审查后,相关要点原则上应在批复中予以明确。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明确业务模式、出账品种、支付要求、赎货及余额退款期限、转动产模式下回购/调剂销售及保险要求、协议文本及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若为“总对总”模式,上述内容应在间接授信批复的框架内批复,间接授信批复未尽事宜可进一步明确。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出账前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 出账前,经办单位应按我行要求完成合同的签订。一般情况下,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除应签订主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外,还应根据业务模式的不同签订相应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若为转动产担保模式,还应按照以下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与买方签订(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或(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或(最高额)仓单质押合同。 2、根据担保模式和监管方式的不同,与买方及监管方/仓单签发人签订动产监管合同或仓单质押三方合作协议。 3、存在第三方保购的,与买方及保购方签订动产/仓单保购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选用、修改和补充 经办单位应优先采用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含标准和示范两种类型,载于我行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对外签订相关合同。若我行合同文本与授信批复、实际业务操作要求不符或者存在未尽事宜的,可作相应修改或补充(含增加补充条款和签订补充协议,下同)。使用非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或需对我行公布的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须按照我行合同管理办法报各级法律合规部门审核。此外,为保持业务操作的统一性,作为合同附件的信息交互文本、业务表格等应尽可能与我行格式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出账前审核 买方完成合同签订及落实我行有关要求后,可发起出账申请。出账前,应先由分行GTS产品经理(首笔出账时需要)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每次出账均需要)对《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协审意见表》(附件2)所列项目进行专业协审。协审通过后,再由分行出账审核岗按照一般授信要求及《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审核指引》(附件3)进行出账前审核。 采用线上操作的,出账前审核可通过系统完成,具体操作按照线上操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保证金/配套资金 出账前,买方须按批复要求向我行缴纳初始保证金或配套资金,保证金/配套资金比例应符合我行规定;授信发放后,买方可通过追加保证金或者偿还授信的方式进行赎货。 第十九条 款项支付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项下预付款的收款人名称及其收款账号、通讯地址和指定联系人等信息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支付预付款项,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跟踪款项的送达,不同授信方式的支付要求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经办单位必须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送达卖方,严禁通过买方或者其它第三方转交给卖方;如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我行承兑后立即通知卖方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签收。 2、流动资金贷款 买方须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通过受托支付的方式将预付款项(含授信资金和配套资金)汇划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3、商业承兑汇票 买卖双方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的,由我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将贴现款汇划至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按我行票据贴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国内信用证 具体按照我行国内信用证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 支付通知与收款确认 一、支付通知 采用上述除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其它方式支付的,经办单位应及时向卖方发送《款项支付通知书》(附件4)。 二、收款确认 1、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卖方签收后即视为确认收妥相应预付款项。 2、采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外的其它方式支付的,卖方应在收妥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我行签发《收款确认函》(附件5)。卖方未按约定向我行签发《收款确认函》的,我行有权停止业务合作。同时,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无论卖方是否出具《收款确认函》,均不影响卖方履行三方合作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我行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还款资金监控 一、正常还款 买方以商品销售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融资(含缴纳保证金和偿还贷款,下同)属于正常还款。在实际操作中可通过约定卖方发货期限、买方赎货期限等措施来控制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银票出账的,原则上三个月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补足保证金;六个月期限的提前两个月补足保证金。 2、为体现贸易融资的自偿性、确保资金的封闭操作,建议经办单位在主授信合同中约定:买方以销售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尽可能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监管)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回款比例应不低于我行授信占其银行总授信的比例。 二、非正常还款 非正常还款包括由卖方履行余额退款、调剂销售、回购、代偿等责任还款,以及由我行对押品进行处置(变现)还款,相应款项须按约定回笼至我行或我行指定的买方账户(卖方按要求向我行退还纸质银承的除外),用于补充保证金或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1、卖方余额退款 (1)卖方余额退款的触发条件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模式下,任何一笔授信到期或到期前某一约定时间,买方未完成对应金额的全部提货。 ②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未按照三方合作协议及贸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发货。 ③卖方未经我行许可中止/终止履行三方合作协议项下的贸易合同。 ④卖方违反三方合作协议或相关贸易合同的约定。 (2)根据授信方式的不同,退款要求如下: ①授信方式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卖方应将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交还我行,并由买方向我行申请办理退票手续,已发货部分的款项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 ②采用其它授信方式,或拟退还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如已背书或质押等情形),卖方须将应退款项直接退至我行或我行指定的买方账户。 2、调剂销售 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经销商(需由卖方向我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或类似文件)提取拟调剂销售货物前,需与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办妥交接手续,并由我行解除对应货物的抵/质押。对于调剂销售不成功的货物,可由卖方回购(如约定),或退还我行/我行指定的监管方。 3、回购 卖方按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价格对相应的货物进行回购,并将回购价款汇划至我行或我行指定的买方账户后,我行解除对应货物的抵/质押,并交给卖方或卖方指定的代理人。 4、差额代偿 差额代偿模式下,当出现需卖方履行代偿责任的情形时,卖方须直接将相应款项汇划至我行或我行指定的买方账户。 5、押品处置 一旦买方无法正常偿还我行授信,且无法通过卖方余额退款、调剂销售、回购、差额代偿等措施还款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协同经办单位制定风险处置方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应按合同约定尽快通过变卖、拍卖等措施变现押品。经办单位作为押品管理和变卖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变卖过程中的各种事宜。如押品变现所得超过买方在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超出部分应退还买方,不足部分继续向其追索。 第七章 物流与押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标准模式下提货 标准模式下,买方须按照“存钱赎货”的原则办理提货手续,我行不对买方已提取的货物实施监管。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1、买方向我行提交《提货申请书》(样本见附件6),并缴存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与提货金额对应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形: (1)初始保证金可直接用于提货。买方可就初始保证金向我行申请提货,可提货金额等于初始保证金额;后续买方须通过追加保证金向我行申请提货,应追加保证金金额等于拟提货金额。 (2)初始保证金不可直接用于提货。买方须通过追加保证金向我行申请提货,应追加保证金金额=拟提货金额×(1-初始保证金比例)。 经我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可允许买方提供我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申请提货,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等要求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2、我行审核《提货申请书》并核实买方交存保证金/提供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无误后,向买方签发《提货通知书》(样本见附件7)。 3、卖方凭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买方发货。三方合作协议须明确约定,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卖方向买方发货的必要且唯一凭证。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任何其他文件均不得替代《提货通知书》,也不得构成对《提货通知书》的否定、限制、变更或补充。买卖方双方之间任何其它合同、卖方规定或行业惯例均不得对抗《提货通知书》。 4、卖方凭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买方办理发货后,其对应金额的退款责任同时免除。 5、买方可以一次性申请提货,亦可分批次申请提货。若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未注明是何笔预付款项下的提货时,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自动匹配,即先提货部分匹配先支付的款项,后续部分自动顺延。 第二十三条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的发货、到货与验收 卖方收到预付款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发货,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发货形式及操作要求 1、采用实物发货。根据运输主体/责任的不同要求如下: (1)卖方负责运输。卖方须将货物发送到我行和买方共同指定的仓库,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 (2)买方自行提货。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作为买方不可撤销的代理人到约定的地点提货。此方式下,原则上须引入监管方对已提取货物进行在途(提货点到监管仓库之间)监管。 (3)卖方负责代办货物运输。须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方作为代理收货人,并明确承运人、发运目的地详细地址等。卖方办妥委托运输后,须将相关的货运单据提交给约定的代理收货人。 2、出具货权凭证(包括提单、仓单等),操作要求如下: (1)货权凭证须经我行审核认可,交付时卖方须将货权凭证直接交付我行或者我行指定的监管方。 (2)若该货权凭证为卖方签发的,须事先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载明货物品种、规格、数量、价值,以及存储/提货地址等要素,并明确注明我行为买方的委托提货人/收货人,同时卖方须保证货权凭证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不得为除我行以外的任何人办理挂失、补办或变更等手续。如凭卖方出具的货权凭证未能提取到对应的货物,其发货责任不可免除。 (3)若货权凭证为第三方(仓储公司、物流公司等)签发的,我行应参照监管方准入要求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资格准入审批,否则不接受该发货模式。 二、发货通知 卖方应发货前或发货当日,向我行和买方发送《发货通知书》(样本见附件8),将发货日期、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相关事项通知各方。 卖方可以一次性完成发货,亦可分批发货。若卖方所发送的《发货通知书》未注明是何笔预付款项下的发货时,则按照发货时间与预付货款支付时间的先后顺序自动匹配,即先发货部分匹配先支付款项,后续部分自动顺延。 三、到货与验收 卖方按要求完成发货后,可约定按照以下任一方式对货物或货权凭证/单据进行验收: 1、我行授权的监管方单独验收; 2、由我行授权的监管方与买方共同验收; 3、由我行、我行授权的监管方与买方共同验收。 验收方验收无误后,由我行或我行所授权的监管公司签发《发货通知书回执》,卖方相应的发货责任免除,但以出具货权凭证为发货的,若凭此货权凭证未能提取到对应的货物,卖方的发货责任不得免除。 第二十四条 抵/质押与监管要求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验收方验收货物无误后,相应货物/货权凭证立即抵/质押给我行。如要求监管的,须由监管方对押品实施监管,具体按照《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特别约定如下: 1、监管下限的确定 首批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仓库并由监管方办理入库后随即生成监管下限,之后每次到货逐次累加生成新的监管下限。当批货物对应(增加)的监管下限=《发货通知书回执》所载货物金额×(1-初始保证金比例)÷抵/质押率。 2、押品存放要求 我行押品原则上需独立存放,如果卖方在我行同时拥有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和现货动产融资额度,其对应的押品亦应分开存放,并由监管方根据各自的监管下限分别实施监管。 第八章 价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核价与盯市 一、标准及差额代偿模式 出账前由客户经理对采购货物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大致认定即可,无需进行具体价格核定和盯市。 二、转动产担保模式 1、出账前,为防止购销合同价格虚高导致到货后押品不足值,动产融资管理岗需按照购销合同价与现货市场价孰低的原则对拟采购的货物进行价格核定,并提交《押品价格审核表》(样本见附件9)。 2、核价后,动产融资管理岗需逐日盯市,如果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应启动跌价补偿程序(到货后按照现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跌价补偿 一、可不要求跌价补偿的情形 1、标准及差额代偿模式; 2、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如到货前出现价格下跌,但买卖双方同意对原购销合同价格或发货数量进行同步调整,调整后购销价格小于(价差一般应不高于5%)或等于我行新核定价格的。 二、须严格执行跌价补偿的情形 除上述第一款所列情形外,一旦押品的市场价格距上次核定的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一般为5%),应按以下要求完成跌价补偿: 1、未发货部分的跌价补偿 (1)追加抵/质押物的(须经我行审批同意),应补货价值=未发货数量此处未发货数量=跌价前应发货数量-跌价前已发货数量 ×(购销合同执行价格-新核定价格);应补货数量=应补货价值/新核定价格。 (2)追加保证金的,应补保证金金额=应补货价值×抵/质押率。 2、已发货部分的跌价补偿 按照现货管理要求执行。 第九章 对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与卖方的业务联系,防范业务风险,确保资金与货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我行应采用适当的方式与买卖双方开展对账工作,具体由分行信贷管理部组织实施,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动产融资管理岗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要求买方在各环节全力配合。 第二十八条 对账方式 对账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邮寄、使用我行“在线贸融通平台”或银企直联等。对账时,发起对账方将《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对账通知》(样本见附件10)送达对方,对方须及时出具《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对账回执》(样本见附件11),各种对账方式操作要求如下: 1、采用传真、纸质原件邮寄方式时,各方主体须在纸质对账通知及回执中签署预留印鉴。 2、采用电子邮件、通过“在线贸融通平台”或银企直联电子对账时,对账通知及回执一般情况下无需打印和签章,以系统留存电子信息为准。 3、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时,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须事先在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对账内容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的对账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买方通过我行支付的预付款总额与卖方收款总额是否相符; 2、我行累计签发提货通知书金额(数量)与卖方已发货金额(数量)、卖方未发货金额(数量)与买方未申请提货金额(数量)是否相符(标准模式适用); 3、卖方已发货数量与监管方收到的货物数量、卖方未发货数量与后续应到库监管货物数量是否相符(转动产担保模式适用); 4、监管方已接收的货物数量与实际监管的现货数量是否相符(转动产担保模式适用)。 在对账过程中,若由于卖方过于强势等客观原因对对账工作配合程度不高,可采取: 1、通过查阅卖方出具的《收款确认函》、资金汇划流水、特快专递邮寄及签收记录、在我行“贸融通平台”以及商票系统的签收记录等来核实卖方的收款情况; 2、通过查阅我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对买方已经提取的货物以及应提未提货物等进行核实; 3、通过查阅卖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我行或监管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回执》等来核实卖方的发货情况。 核实货物监管情况时,可通过盘点实物并查阅进出库记录等进行核实,具体按照我行现货动产融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若通过对账发现账目存在差异或账面记载与实际不符,应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对账时间和频率 1、定期对账 原则上,要求经办单位建立与买卖双方、监管方(若有)的对账机制,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对账。 2、不定期对账/自行对账 若由于卖方强势而不参与或不配合日常对账,我行应坚持与买方、监管方(若有)进行对账。我行有权随时发起对账,同时也应配合其它方的对账要求。 第十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 第三十一条 业务经办单位、分行产品经理、动产融资管理团队/岗位相关人员应结合本操作规程,定期或不定期对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要风险及缓释措施 风险点 适用模式 风险缓释措施 买卖双方信用风险 所有模式 ①选择知名度高、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卖方开展业务合作;②严格按照准入要求选择资信优良的企业作为直接授信目标客户;③贸易融资业务评级须达到C级或以上;④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虚假贸易背景、诈骗风险 所有模式 ①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审慎介入;②从严审核买卖双方是否拥有持续、稳定的交易记录,交易额与资金往来是否相匹配;③审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④审核发票、收发货凭证及运输单据等是否匹配;⑤以贷款形式出账的,须按我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受托支付;以纸质银票出账的,应由我行人员直接交付卖方,并取得收款确认 业务操作风险 所有模式 ①要求经办单位重视操作风险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风险;②强化对业务的动态监控,严格按照总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授信批复要求规范操作 法律与合规风险 所有模式 ①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等相关合同文本须使用总行下发的合同版本(如有)或按合同管理办法报法律部门审核,明确规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②严格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确保三方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的签订合法有效 货物权属、重复质押风险 转动产担保模式 ①合同中约定卖方或卖方授权收款人所收到的三方合作协议项下的预付款不得与买方所欠卖方或卖方授权收款人的其他任何款项冲减或抵销,从源头上保证货物权属清晰;②预付款项下原则上不允许换货,货物进入指定监管仓库后,应尽量确保与非预付款融资项下的货物分开存放以防止两者相混淆;③在监管仓库粘贴/悬挂含有“xx银行押品”或“抵/质押给xx银行”字样的标识;④抵押模式原则上应到工商局办理抵押/浮动抵押登记;⑤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人行征信系统、工商局或其他渠道查询买方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同类型押品的抵/质押,有无涉讼等 监管风险 转动产担保模式 ①严格准入标准,选择管理规范、监管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中型专业仓储监管方;②监管方不得与买方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切实加强监管协议条款的落实,防范监管方的违约风险;③按要求开展巡库与实地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跌价风险 转动产模式 ①严格执行逐日盯市制度,加强押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关注行业走势;②分行动产融资管理岗依据盯市信息,及时进行价格调整;③押品价格下跌导致押品不足值的,动产融资管理岗应协同经办单位采取跌价补偿措施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风险 转动产模式 购买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必要时可附加盗抢险,具体按照授信批复及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免除保险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预警处理 出现预警信号,分行应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处置和化解预警风险,具体按照我行信贷业务预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业务档案管理 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往来文件,如款项支付通知书及回执、发货通知书及回执等属于三方合作协议的附件,是界定各自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文书,经办单位应及时归档、专夹保管,以留用备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银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操作规程(试行)》(xx银发[2013]2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未尽事宜按照现货动产融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小企业批量方案/专项产品方案项下如包含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产品的,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附件如为银企往来文件均为参考样本,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附件: 1、授权承诺函 2、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协审意见表 3、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审核指引 4、款项支付通知书 5、收款确认函 6、提货申请书 7、提货通知书 8、发货通知书及回执 9、押品价格审核表 10、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对账通知 11、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业务对账回执 附件1 授权承诺函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鉴于我司与贵行签订了编号为 的 (“总对总”合作协议名称),为提高业务效率,更好支持绩优经销商操作预付款融资业务,我司现授权 (下称“被授权公司”)负责与贵行及所有合格经销商签订《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并按《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经销商推荐、收款、发货等责任和义务。 本公司承诺:对被授权公司按照《厂商银预付款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应履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被授权公司应当履行责任和义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特此授权。 授权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协审意见表 编号: 经办支行/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授信基本情况(由客户经理填报,或系统自动生成) 授信企业名称 协议编号 批复的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敞口额度 本次出账前厂商银预付款融资敞口余额 本次申请出账敞口 融资费率 囗按规定收取 囗减免 本次出款品种 囗银行承兑汇票 囗贷款 囗其它: 产品类型 囗标准模式 囗转动产担保模式 囗差额代偿模式 分行GTS产品经理意见(首笔出账时需要): □融资费率符合我行规定。 □已按协议要求落实信息交互方式,并完成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 经审核,上述审核要点囗符合 囗不符合 出账条件。 GTS产品经理: 年 月 日 分行信贷管理部动产融资管理岗意见(每次出账均需要) □转动产担保模式已完成核价或执行上次核准价,或其他模式下无需核价。 □卖方收款确认及出具时间符合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或首出账无此要求。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卖方发货、货到验收入库、抵/质押(或仓单质押)、监管等符合协议约定,或标准模式下借款人提货符合协议约定,或差额代偿模式下无此要求。 □已按要求进行了巡核库,且巡库未发现问题或问题已整改,或其他模式下无此要求。 □转动产担保模式下,到货后监管下限设置符合要求、赎换货操作规范;或转动产担保模式首笔出账和其他模式下无需设置监管下限。 □正常盯市,无需跌价补偿或已按要求完成跌价补偿。 □已按要求进行对账,账账、账实相符或虽存在不符情况已得到妥善处理,或首出账无此要求。 其它说明: 经审核,该笔出账囗不符合 囗符合 出账条件。 动产融资管理岗: 年 月 日 注:1、该表作为厂商银预付款融资出账前审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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