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管理办法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银行业务从业人员(简称“投资银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两种形式。(一)岗前培训,是指公司为了使已经办理入职手续但尚未在聘任的岗位正式开始工作之前的新聘用投资银行人员了解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有关管理要求和业务操作规范而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
2、二)继续教育,是指为公司为使在岗的投资银行人员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而持续开展的业务培训活动。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投资银行人员业务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负责投资银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质控综合部应按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在征求各业务部门培训需求的基础上,于每年一季度提出投资银行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质控综合部应按照经公司批准的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具体的业务培训。全年业务培训工作结束后,质控综合部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全年业务培训工作总结。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银行事业部投资银行从业人员
3、的业务培训管理。公司其他部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 岗前培训第六条 新入职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除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外,还应参加由质控综合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应使新入职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公司文化、合规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人力资源政策等相关内部管理要求,质控综合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应使新入职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了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类别、各类投资银行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为其在聘任的岗位上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奠定基础。第八条
4、 质控综合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银行监管体系;(二)投资银行相关法律法规;(三)投资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四)股权类融资业务操作规范;(五)债权类融资业务操作规范;(六)股票挂牌推荐业务操作规范;(七)财务顾问业务操作规范;(八)证券销售操作规范;(九)财务会计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运用;(十)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要求;(十一)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政策;(十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系统使用。第九条 质控综合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集中授课;(二)案例分析;(三)专题研讨;(四)观看影像资料;(五)自学。第十条 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师资,
5、原则上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资深保荐代表人担任。针对特定主题的岗前业务培训,经批准后可以外聘师资。第十一条 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必须使用投资银行事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内部教材。第十二条 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的时间可以根据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30小时。第十三条 岗前业务培训结束后,质控综合部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组织培训考核。第十四条 岗前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不得正式上岗工作。公司有权解除与无法通过岗前业务培训考核的新入职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章 继续教育第十五条
6、公司全体在岗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入职后的继续教育,以确保能持续保持参加投资银行业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十六条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二)投资银行业务合规管理政策;(三)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财务会计;(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五)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七)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八)债券承销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九)持续督导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十)投资银行创新业务的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7、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相关专题会议;(二)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的公司内部培训;(三)参加质控综合部组织的部门内部培训。保荐代表人、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参加由其举办的保荐代表人相关业务培训,其他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在资格年检期间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相关业务培训。第十八条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师资由内部师资和外部师资组成:(一)内部师资由投资银行事业
8、部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资深保荐代表人担任;(二)外部师资由公司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高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外部单位聘请的富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操作经验的知名人士组成。质控综合部可根据每次业务培训的具体情况,在确保培训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配备内部师资和外部师资。第十九条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主要培训投资银行业务操作的继续教育,以中国证监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提供或推荐的培训教材为主,以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编写的教材为辅;(二)主要培训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继续教育,以公司人
9、力资源部、合规部组织编写的内部培训教材为主。第二十条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每年参加有组织的内、外部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且必须满足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年检和保荐代表人从业资格年检所必须的学时要求。从业人员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参加公司统一组织或安排的业务培训而造成继续教育学时不达标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自费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外部单位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质控综合部负责组织其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的测试。 投资银行从业人员若未能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测试,对相关执业资格的年检、续期注册和换证造成影响的,由从业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公司将结合对其他项目综合考核的结果,对其采取降级或降职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在每次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结束后,质控综合部应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参与培训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评价。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