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管理,切实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
•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控是指为有效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控制,保证该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
第三条 监控核心
贸易融资业务监控的核心是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监控,重点监控三者的合法合规性和三者之间的匹配性。在业务开展中,我行应对抵(质)押物实施全程控制, 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并通过多种手段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保证商品实物或权利流转的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条 监控方式
贸易融资业务监控采取专业化监控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的分行(含宿州、宣城支行及总行营业部,下同),应依据我行相关规定设立货押监管中心,实施专业化监控。
第二章 资金流监控
第一节 资金流监控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资金流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是指在业务各个环节中与商品实物权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信贷资金发放及企业资金回流。
第六条 资金流监控对象
贸易融资业务资金流监控的对象包括预付账款类、存货类、应收账款类融资业务项下的资金流。
第七条 融资用途监控
融资用途须严格按照我行与受信人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或其项下的具体 业务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用于以贸易项下商品实物或权利为核心的经济交易行为。
第八条 票据的送达方式
融资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融资用途或授信审批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易对手;以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方式发放的,要求同承兑方式。办理首笔业务时,银行承兑汇票的送达必须由我行员工双人(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经办客户经理)完成,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后续业务的,除前述方式外,还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但应由货押监管中心先期电话告知收票人,并要求经办客户经理于 10 个工作日内取得收款回执;
(二)直接交付收票人指定授权人,并取得其签字确认的回执。第九条 贷款使用的监控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连同受信人自有资金(如有)应按审批要求或合同约定付给供货方,并在划款批注中注明“为编号为 •××合同‣(融资类协议)和编号为 •购销合同‣项下货款”,或者开具以供货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或支票。以汇票、支票形式支付的,一般应注明“不得背书转让”。
第十条 账户管理要求
使用我行贸易融资授信的客户应在我行设立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贸易融资授信项下产生的现金收入应全部进入我行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 对应的销售收入归行率不得低于我行对客户授信额度占所有商业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的比例。客户对销售收入归行率须给出书面承诺,如客户不执行,我行有权提前终止额度使用。
贸易融资回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贸易融资授信。
第二节 预付账款类业务资金流监控
第十一条 监控要点
(一)预付账款和预付账款项下的商品监控(如供货阶段货物在途风险的控制, 货物应按我行要求发运至指定地点并落实抵押)。
(二)为方便我行资金监控,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按我行指定要求发货,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须是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销售方。
(三)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保证金以签发票据进行采购,在所采购的货物全部发运前以追加保证金方式覆盖我行对应授信敞口的,可不要求落实采购货物的抵
(质)押。但采购合同的销售方应按照我行的指令发货或者提供回购、保证等责任捆绑设计。
(四)供货阶段货物在途风险的控制可以采用不同方式控制,包括购买以我行为第一收益人的保险、供货方负责运输到我行指定地点或提供在途阶段的担保等。
(五)合理设臵赎货期限,有效引导或控制客户未抵(质)押或已出库商品销售款回款资金流流回我行回款账户。
第十二条 预付账款资金流监控
(一)采购资金流监控:供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或款项后应及时出具收款证明,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交付我行。首笔业务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证明直接交付我行工作人员,并由其交回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归档保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加强对在途票据的监控,注意核对收款证明。
(二)销售款资金流监控:销售款资金流主要为客户未抵(质)押或释放出库商品销售款。应通过合理约定赎货期限来引导回款资金流,或通过协议约定来控制回款资金流。优先将回款资金流作为追加保证金覆盖授信敞口,或进入我行回款专用账户作为还款储备。
第十三条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监控具体要求
先票后货标准模式项下货物运抵我行指定仓库、码头、港口、车站等地点后,受信人采取一次性赎货提货的,应在提货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或授信结清证明,向受信人出具“提货通知书”。
受信人采取分批赎货的,立即办理现货质押手续,随后的资金流监控要求同存货类货押业务。
第十四条 先票后货——买方担保提货模式监控具体要求
先票后货——买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申请一次性从供货方提货的,应在提货前追加剩余保证金或全额偿还我行授信,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或授信结清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分批提货的,受信人应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的授信,具体金额≥所提质物价值×质押率。
第十五条 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监控具体要求
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融资到期时,受信人应全额清偿我行授信。未按期清偿的,由供货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先票后货——卖方担保提货模式项下受信人、供货方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或供货方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或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发货的,供货方应将相应款项直接退还我行。
具体退还方式包括:
授信方式为贷款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账户;
授信方式为经我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供货方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函退还我行;
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供货方未背书转让的,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或差额部分款项退还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账户;
授信方式为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我行保贴的商业承兑汇票且供货方已经背书转让的,直接将剩余款项汇至我行贸易融资回款账户。
第三节 存货类业务资金流监控
第十六条 监控要点
(一)资金用途;
(二)存货的担保能力及变现能力;
(三)存货价格;
(四)销售回款及提货换货环节追加保证金(或补货)与我行授信敞口的动态平
衡;
(五)我行占有监控期间存货灭失的风险及控制。
第十七条 资金用途的监控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仅限于受信人生产或采购存货业务需要的资金
支出(如划付给上游供应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
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受信人生产或采购存货业务中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
第十八条 销售款回款及提货监控
销售款资金流主要为客户未抵押或释放出库商品销售款所形成的资金流。应通过合理约定赎货期限来引导回款资金流,或通过协议约定来控制回款资金流。回款资金应优先用于追加保证金以覆盖我行授信敞口,或者进入我行回款专用账户用于还款和还款储备。
受信人提货时,以补充保证金方式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应在提货前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且必须满足“应补保证金≥所提货物价值×质押率”。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凭支行保证金转入证明出具“提货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存货(抵/质押物)的价格管理
抵(质)押物市场价格跌价幅度超过担保合同生效时价格或最近一期调整后价格的 5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在当天制作“价格确认/调整通知书”,要求受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实际差价补齐。以追加保证金方式补齐的,应补保证金≥(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原出质物数量×质押率;以追加货物的,应补货物数量≥在押货物(原出质单价—目前市场价格)/目前市场价。
第二十条 存货(抵/质押物)的保险
我行占有监控期间,货物出现保险事故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助经办行索赔。
成功索赔后,保险赔偿金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索赔失败后或赔偿金不足以覆盖我行风险敞口的,受信人仍需承担授信偿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存货(抵/质押物)的变现
签署抵(质)押合同的同时,我行与出质人签订相关委托变卖协议(见附件 1)。如出现协议变卖情形时,变卖所得收入转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用于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受信人。
受信人或监管方(如有)出现违约行为,对我行授信安全构成威胁的,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协同资产保全部门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进行追索。追索所得入贸易融资回款账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 应收账款类业务资金流监控第二十二条 监控要点
应收账款类业务的监控要点主要为融资用途的监控,应收账款的质量,应收账款回款账户的设立及回款资金流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融资用途的监控
融资以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资金仅限于受信人核心经营业务需要的资金支出, 应主要限于划付给上游供应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其他资本性支出。
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应为受信人核心经营业务需要所涉及的主要交易对手。
第二十四条 应收账款质量的一般要求
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应优先选择处于贸易链上的中心厂商,受信人与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对手的贸易关系应当较为稳定,历史回款情况良好。融资期限应当与应收账款的回款期限合理配臵。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回款路径的控制
受信人必须在我行设立专用回款账户,应收账款对应的回款资金应当全部回款至我行指定的专用回款账户。回款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贸易融资授信,未经我行许可,不得将专用回款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
对于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融资的,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物流监控管理
第一节 仓储监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准入核查、评级、额度管理和日常监督等,具体参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原则
我行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管理原则为“资格准入、动态评级、分类管理、预警退出”。
(一)“资格准入”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按权限进行统一认定。
(二)“动态评级、分类管理”是指对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仓储监管机构实行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管理。
(三)“预警退出”是指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效果进行动态跟踪评估,出现风险预警或风险隐患时能及时退出。
第二节 入库管理第二十九条 先货后票(款)模式下入库要求
(一)抵(质)押审查要点
1、抵(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如权属、质量等),所有权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抵(质)押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等(进口商品另需提供商检证明、完税证明,涉及质量管理的还需要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在货物权属证明方面,应尽可能从仓储监管机构处取得可与所有人提供的资料相互印证的材料,如最后一手货运单据等;
3、质物是否处于仓储监管机构的有效占有之下;
4、质物是否足值,即(数量×单价)×抵(质)押率≥对应融资敞口,其中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二)由经办客户经理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双人到监管仓库实施上述审查要求, 质物数量不大、易于清点的,须全面清点;数量较大或不易清点的,在确保风险
可控的条件下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但抽查的样品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质物总数的 10。
(三)抵(质)押合同应由经办客户经理与分行放款中心人员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向仓储监管机构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件 2),并取得仓储监管机构出具的回执,除确认抵(质)押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等要素之外,还应确认其已知晓抵(质)押事实。
第三十条 先票(款)后货模式下入库要求
在先票(款)后货模式下,货物运抵仓库之前在途货物的管理应根据受信人上游承担责任以及运输方资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必要时引入保险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全程监管。
融资项下货物运抵仓库时,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人员和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及时赴现场监督仓储监管机构验收、入库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委托仓储监管机构代办入库要求
对于入库批次多、频率高、单次金额小的质物,或者需要借助仓储监管机构专用检验设备验收入库的,我行可以委托仓储监管机构代为办理入库手续。但在办理时应做到:
(一)在与仓储监管机构的合作协议中须明确仓储监管机构承担此项责任;
(二)我行定期向仓储监管机构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取得仓储监管机构出具的回执或•质物清单‣,频率不低于每两周一次;
(三)我行现场巡库时应核实仓储监管机构代办入库的尽职情况。第三十二条 换货及补货的入库要求
在动态动产质押模式下,受信人以货易货时货物的入库和跌价补偿时补充质物的入库均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节 巡库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巡库的定义
巡库是指我行定期对仓储监管机构及质物进行巡查的行为,重点检查仓储监管机构的保管监管能力、监管履职情况及质物形态。
第三十四条 巡库频率
巡库频率以仓储监管机构评级结果为依据,按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巡库的主要内容
(一)仓储监管机构履职情况;
(二)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账簿等资料,核实质物权属;
(三)检查质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并对质物进行现场点数或抽查;
(四)先票后货(款)模式下的业务,重点核查货物到货时间、运输单据收货人、到货港(站)名称等是否与我行及受信人之间的约定相符;
(五)收集有关质物市场价格变动信息。第三十六条 问题及处理
巡库中若发现问题,巡库员应当场向质物所有人、仓储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向总行贸易融资中心或风险管理部门提交专项报告,可建议更换仓储监管机构(包括移库)或提前终止授信。巡库反馈情况将作为仓储监管机构续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巡库报告
应建立巡库书面记录制度,填写•巡库报告书‣(见附件 3),并由巡库员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签字后留档。
第三十八条 持续巡库与定期沟通
货押监管中心人员可以通过复核、抽检等方式进行巡库监督。货押监管中心应与仓储监管机构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与主要的仓储监管机构举行业务交流会,分析总结在仓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
第四节 提货与换货管理第三十九条 提货价值的计算
在先票(款)后货模式、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或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下的质物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或数量)的情况下,客户提货或赎货应当
提前追加保证金、现金等价物或同类质物或偿还授信,确保(质物价值×抵(质)押率)≥授信敞口余额,同时应保证法律手续(抵(质)押合同和质物清单)完整有效。办理提货或赎货手续时,允许受信人办理提货的质物价值计算方式为:提货价值
≤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偿还的授信金额)/抵(质)押率第四十条 提货通知书
在静态动产抵质押模式下,我行应在与仓储监管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我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 4)是仓储监管机构为受信人办理提货的必要凭证。办理•提货通知书‣应按事先在监管协议中的约定,由我行授权签字人签发,并加盖我行指定印章,确保仓储监管机构仅对我行指定提货人按我行指定的提货品种和数量办理提货手续。
在动态动产抵质押模式下,应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仓储监管机构按我行要求确保质物最低价值(或最低数量)的义务,受信人对超出我行所要求的最低价值(或数量) 的质物进行提货时,仓储监管机构不需要凭•提货通知书‣办理。
第四十一条 核实追加保证金
受信人申请提货或赎货时按上述规定需要追加保证金、现金等价物或同类质物的,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核实追加保证金的到账情况或追加现金等价物、同类 质物的入库和监管情况,并将提货的情况记载在业务台账上。提货价格确定参照本办 法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其他要求
我行签发•提货通知书‣后,生产商或仓储监管机构收到此通知书核实无误后,准予受信人提货。格式文本中如有回执的,我行应按规定取得回执。
授信审批决议中规定了赎货期限的,受信人应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货手续。
第四章 信息流监控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我行必须进行质物核价工作:
(一)入库及办理抵(质)押时;
(二)授信出账前;
(三)提货及换货前;
(四)其他需要核价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核价基本方法
入库及办理抵(质)押时核价的基本方法包括:
(一)能取得市场公认价格的,以市场公认价格为准,不能取得市场公认价格的,以购入价为准(市场公认价格包括但不局限于权威网站、报刊、杂志、行业协会等最新公布的价格);
(二)购入价的认定以上个月或最近一期发票价为基础,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三)如果我行处臵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
(四)购入价可以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五)在产品按照生产成本价认定,也可以按照原材料市场价与购入价孰低的方法认定。
核价后,我行向受信人及仓储监管机构出具•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见附件 5)。货押监管中心根据质物总价值及授信终审意见中规定的最高抵(质)押率,计算出受信人实际可用最高融资额度并通知受信人。
第四十五条 价格盯市要求
建立日常价格跟踪制度。价格跟踪的频率一般不低于每周一次;在价格波动剧烈的时期应进行每日跟踪。
质物市场价格较办理抵(质)押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 5-10(具体跌幅与受信人约定;若无约定的,则最低跌价幅度默认为 5)或升幅超过 10的(若受信人要求),价格管理岗填写•质物价格确认/调整通知书‣,并报送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者审核签字后传真至仓储监管机构,原件四个工作日内送达,并要求仓储监管机构签收。
第四十六条 跌价补偿要求
建立跌价补偿制度,该制度是指质物跌价达到约定幅度时,受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相应价值的质物或保证金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质物品种及其价格的稳定性,我行与质物所有权人约定的跌价幅度一般在 5至 10之间。跌价补偿的时间限制为五个工作日内。
跌价补偿的条款必须在我行与质物所有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同时约定若受信人不能按约定补偿,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
第四十七条 追加担保的计算
应补质物或应补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补质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抵(质)押率×目前质物市价)-原质物总
数;
应补保证金=(原质物市价-目前质物市价)×原质物数量×抵(质)押率。第四十八条 价格信息管理
价格管理岗须每周将质物价格行情以邮件形式发送有关部门领导、货押监管中心
及各分支行,以便全行及时掌握价格信息;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价格管理岗应根据上月质物价格变化情况,制作价格走势图并发送各分支行,供各级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分行货押监管中心应选择合适的价格信息获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网站、各地专业市场价格行情通报等。所选渠道应符合公开、及时、具备一定公信力、能够相互印证等特征。
第二节 库存信息与台账管理第四十九条 远程信息查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要求仓储监管机构为我行开通库存远程在线查询功能, 查询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分行货押监管中心专人管理,在线查询工作由专人负责,频率不低于每周一次。
远程信息查询结果与业务台账、现场核货等结果存在差异的,应立即报告分行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货押监管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巡库核货,查明差异原因。如为账实不符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业务台账
应建立贸易融资质物、授信额度台账,记录并更新授信额度使用、赎货、换货、保证金等情况。台账由货押监管中心综合管理岗专管。
第五章 放款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放款
贸易融资业务放款流程按照一般资产业务放款流程执行,具体操作要求参见•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二条 档案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的档案分为业务开展前的客户资料档案、合同协议文本,开展过程中的重要凭证等,具体管理要求参见•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后续监控要求
第五十三条 提示与预警
定期对即将到达提货期限的业务和商业汇票到期业务进行事前提示,确保客户按照相关合同如期履约。
对下列情形,分行货押监管中心须进行风险预警:
(一)质物价格较办理抵(质)押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跌幅超过事先约定的跌幅(若无约定,则最低跌价幅度默认为 5);
(二)质物价格的跌幅虽未超过事先约定的跌幅(若无约定,则最低跌价幅度默认为 5),但已出现剧烈波动;
(三)质物的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
(四)仓储监管机构未能尽职履约;
(五)仓储监管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六)仓储监管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或遇到重大法律纠纷;
(七)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检查监督
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联合组织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对业务的安全性、风险可控性、规范性和制度执行等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五十五条 风险识别与控制
如出现以下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时,货押监管中心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如派至少两名行内专人实行不间断监管、封锁仓库入出手续、24 小时内移库等,也可建议授信提前到期:
(一)受信人或仓储监管机构有明显的转移质物、逃避监管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在授信期间出现监管失效可能的;
(二)质物的市场价格发生剧烈、频繁变动,受信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质物的;
(三)相关质物作为一种商品,其经济生命周期已经渐趋衰退,已经不再适销对路或已经不符合国家政策、产业导向的;
(四)受信人货物周转周期明显延长,未能正常地、逐步地赎出质物进行销售,而将质物长期交由我行占有或监管的;
(五)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有挪作他用迹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违约处理
受信人或仓储监管机构(如有)出现违约行为,对我行授信安全构成威胁的, 货押监管中心协同风险管理部对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进行追索。追索所得转入相关账户,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委托变卖协议
押权人(质)权人:银行 (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动产所有权人及抵押人/出质人: (下称“抵押人/出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鉴于银行与 (下称“主债务人”)签署了编号为 号的• ‣(下称“主合同”),抵押人/出质人为主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见为编号为 • ‣,下称“担保合同”)。现经银行、抵押人/出质人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时,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授权银行就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进行变卖,银行的一切符合本协议的行为视为抵押人/出质人的行为。
二、银行在变卖抵押物(质)物时,若抵押人/出质人无法及时开出增值税发票,银行有权以不含税价格进行变卖。待抵押人增值税发票开出后,税费部分货款由买方另行支付。
三、银行按照本协议所签订的抵押物(质)物变卖协议,抵押人/出质人皆承认其法律效力。四、银行变卖担保合同项下抵押物(质)物后,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主债务人在银行所有的债务。
五、银行接受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在进行变卖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物时,抵押人(质) 押人应支付相关费用。抵押人/出质人未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优先从变卖所得中予以扣除。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按照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规定履行。八、关于本协议的任何纠纷,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履行。
银行(盖章): 抵押人/出质人(盖章):
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本协议在 年 月 日签订于 (分行所在地)
致: (监管方)
贵公司同意为 公司(下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的仓库或者场地的下列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编号为第 号• ‣(下称•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现出质人将下述货物质押给质权人银行 ,请贵单位核实清单中的货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占有和监管之下,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履行监管责任; 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 实际数量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时,保证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给予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抵押权人/质权人:银行 出质人:
年 月 日
附件 2-2
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No.
致:银行
出质人将下表所列货物存入监管方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并由监管方进行保管。监管方同意对上述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监管责任。
出质人将下表所列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质物已经交付给贵行指定的监管方占有、保管、监管,作为编号为第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本质物清单为编号为第 号××××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并构成对“担保合同”中质押标的的变更。
出质人保证在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 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监管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3
No.
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致:银行
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我单位业已收到。我公司同意为出质人存放于我公司仓库或者场地的下列货物进行保管,并出具下列凭证。
我单位确认出质人持有的保管凭证/进仓单/提货单/质物清单/书面凭证确由我单位签发,保管凭证/进仓单/提货单/质物清单/书面凭证所对应的商品已经存入我单位,我单位对该保管凭证/进仓单/提货单/质物清单/书面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我单位业已知晓以下商品(明细见下表) 已质押给银行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第 号•合作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占用、保管、监管责任。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仓储监管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巡库报告书
No.
仓库名称
监管方
操作方式
企业名称
授信敞口
核定质押率
质物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单价
数(重)量
价值
当前查库
数量与价值汇总
当前控货 数量或价值
监 管
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制度
【 】是 【 】否
现场巡查记
方 内
部 控
是否设定验货、入库、出库等内部
操作岗位
【 】是 【 】否
录(注:巡
制
以往客户货物进出手续是否齐全
【 】是 【 】否
库员必须凭
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 】高【 】一般【 】差
现场核查进行评价,如做出较差或
否定评价则
监 管
人 员素质
操作人员行业经验
【 】丰富 【 】一般 【 】差
监管方对我行核库配合
【 】好 【 】差
应同时注明
仓储环境是否适合质押货物保管
【 】是 【 】否
实际情况)
仓 储
仓库是否具备基本仓储设施
【 】是 【 】否
条件
安保体系是否落实
【 】是 【 】否
第三方(或受信客户)对监管的配合
【
】是
【
】否
仓
位
质押物保管是否有明确的仓位
【
】是
【
】否
条件
质押物是否悬挂质押标识
【
】是
【
】否
出合性
质法
质押物运输单据、入库单与监管方账务记载货主是否相符
【
】是
【
】否
质 押
物 相符性
质押物运输单据、入库单与质押物清单是否相符
【
】是
【
】否
货
物
质押物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是
【
】否
保
管
如需要,质押物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
】是
【
】否
状况
未
货质
来
权押
与购销合同(单证)约定货物是否相符
【
】是
【
】否
到 货情况
到货时间、收货人、到货港(站) 与购销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
】是
【
】否
监管方是否进驻
【
】是
【
】否
货物进出库记录是否齐全
【
】是
【
】否
核
定
适时审核监督是否落实
【
】是
【
】否
库
存
质监
押管
库存货物动态价值余额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
】是
【
】否
情况
在库质押货物与质押物清单是否相符
【
】是
【
】否
第三方或授信客户是否配合监管
【
】是
【
】否
巡库员补充核查说明
巡库员签名
货押监管中心
其他巡库人员签名
附件 4
No.
致
提货通知书
根据第 号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并构成对授信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银行 分行(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No.
致银行 分行
贵行签发的第 号•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根据第 号合作协议书的约定, 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提货通知书‣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提货人为 公司, 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单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 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监管方: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附件 5
质物价格审核确认单
No.
经办行: 企业名称:
质物情况(经办行填写)
货押监管中心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价(元)
核定单价(元)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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