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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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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臵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 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内部各分支机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包括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各类资产。第二章呆账认定标准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

2、一的债权、股权等资产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 3 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

3、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 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

4、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

5、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呆账: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

6、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十三)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

7、、抵(质)押无效贷款或抵(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七)对单笔贷款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 1 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申报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

8、债权。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

9、照,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 1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

10、的剩余款项。(九)单户本金余额在 2 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 1 年以上,并且不少于 6 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 2000 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 180 天以上,并且不少于 6 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第六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

11、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对于有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在贷款逾期超过 5 年后,按照本行授权管理规定,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确定是否核销。第三章 呆账核销的程序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格责任认定和严肃责任追究,根据本行授权规定逐级申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第八条 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资产,应根据本行责任认定有关规定完成责任认

12、定和责任追究后申报核销。第九条 呆账核销流程分为申报、审查、审批、申报税前扣除、账务处理五个阶段。(一)申报阶段申报单位:各分行(直属支行)、总行部室作为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理各类资产的呆账核销申报工作。牵头组织:呆账核销申报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整理汇总申报呆账核销资料、呆账核销申报表、呆账核销报告,会同同级计划财务部、合规部审查、审核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发起申报:根据呆账核销审批权限和资产管理权限,呆账核销申报应由相关支行、分行部室、总行部室发起,查明呆账形成原因,说明有关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情况,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审批表、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报告(见附件 1、2、3),

13、根据呆账损失核销报送材料目录(见附件 4)逐户准备拟核销呆账材料,交同级风险管理部审查。(二)审查阶段组织审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查申报单位申报拟核销呆账资产,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不符合核销条件以及申报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交由同级计划财务部、合规部审核。配合审查: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合规部呆账核销审查工作,根据要求提供所需档案材料。(三)审批阶段分行权限: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合规部进行严格审查后,报分行行长办公会审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备案。(报送资料包括备案文件、汇总申报表、单户申

14、报核销报告、单户审批表等)总行权限: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呆账核销材料,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资料齐全的进行汇总和整理,会同总行合规部、计划财务部进行严格审核,依照本行授权规定办理审批。审批反馈: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审批结果,制作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5),连同单户申报核销资料一并反馈申报单位。各级审查、审核及审批人员应明确签署有关意见。(四)申报税前扣除阶段移交申报:经本行批准核销的呆账,根据审批及资产管理权限,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及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交由同级计划财务部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协调沟通:总、分计划财务部应

15、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根据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五)账务处理阶段账务核实:申报单位收到银行呆账核销决议通知书后,在核销账务处理前, 负责对批准核销资产的本金、费用、欠息等数据逐笔核实,并签章确认。提交文件:申报单位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呆账核销账务处理文件。分行核算:属分行管理的资产核销,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本行内部审批意见及税务机关税前扣除反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根据申报单位核实确认的拟核销明细清单,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分行计划财务部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见附件 6)存档,并同时反馈分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总行核算:属总

16、行本级资产核销,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本行内部审批意见及税务机关税前扣除反馈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根据申报单位核实确认的拟核销明细清单,进行账务处理,将账务处理回执(格式见附件 6)存档,并同时反馈总行申报部室及风险管理部。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呆账进行初步判断。符合呆账初步认定条件的,方可提交申请。申报单位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二)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

17、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三)第十一条至十三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第十一条申报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等呆账资产,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

18、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

19、行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 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臵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臵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

20、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臵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十八)符合第四条第(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第十二条本行申报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

21、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合规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合规

22、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第十三条 本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23、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质) 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对抵(质)押物处臵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处臵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第十四条 本行申报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臵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本行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

24、意见书进行核销。(一)内部清收报告必须根据资产管理权限经支行经办人员、支行行长、风险管理部及合规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索过程、损失责任认定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二)本行法律意见书应由本行合规部门出具,并经本行法律顾问审核确认,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本行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

25、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第十六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他一家金融机构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 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第十七条 本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 及时审核审批,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本行呆账核销运作。第

26、十九条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债权。(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造成悬空的债权。(四)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账务核算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准备的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由总行统一按规定计提。本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

27、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损失准备。第二十一条 科目设臵设立“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并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行的应收款项、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损失准备”科目。设立“资产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各项资产减值的损失准备,并按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贴现、拆出资金、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第二十二条 资产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核算(一)资产负债表,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损失准

28、备”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资产,借记“资产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三)已计提资产损失准备的资产,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资产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资产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四)已确认并核销的资产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在已核销的资产金额内,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产损失准备”科目;超出已核销的资产金额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表外应收利息

29、,计入利息收入。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的核算手续:经分行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分行应及时将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或资料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同时,超过属地审批权限经总行统一申报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总行将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或资料转发至分行。第二十四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反馈意见或资料,与分行核对无误后,向分行划拨等额资产损失准备金,由分行进行呆账本金、诉讼费用垫款、表内外应收利息的核销账务处理。已核销的呆账资产债权凭证正本由会计部门永久保管,收回已核销呆账时应及时逐笔登记。第五章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根据银行责任认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

30、定在进行责任认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后申报。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严格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六条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债权,对未落实呆账责任人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

31、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按照本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处罚。第二十八条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责任认定后,认定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 2 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 1 周内按报告程序书面报告。同时,总、分行合规部应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总行将依照有关办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一)总、分行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严格保密。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债权

32、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根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 2 年的债权。(二)总、分行计划财务部应当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已核销呆账的档案管理,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三)本行实际呆账核销情况按国家规定对外披露。有关人员必须保守本行商业秘密,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按国家规定一律不得对外披露本行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四)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内外勾结,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呆账债权的,经查实,将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应组织开展对已核销呆账的追索工作,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表内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第三十一条 总、分行合规部及风险管理部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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