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下称:子公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主体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各类合同、订单、申请书、承诺书和确认书等文件,也包括具备合同要件的合作意向书、会议纪要、合作备忘录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发展研究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办理有关合同事务的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具体办理合同
2、事务的人员,为合同的经办人。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均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合同分成以下三种级别:(一) 普通合同:合同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合同主要目的是满足公司日常运作开支需要。(二)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合同主要目的是公司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活动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子公司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视为重大合同。(三)特别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公司长期经营和发展战略有重大影
3、响的合同。子公司签订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视为特别重大合同。合同主体和内容相同且累计标的额达到重大或特别重大合同标的额的数个连续合同,视为相应级别的合同。合同不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或者财务风险,对公司社会形象和长期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为重大合同或特别重大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准备第六条 合同的准备工作包括合同涉及事务的尽职调查、沟通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和印制等工作。第七条 合同准备阶段,应预先审查合同相对方以下情况: (一)主体资格,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实收资金
4、和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二)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和行业地位等;(三)经办人员的权限,包括联系人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第八条 合同谈判应当由承办部门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重大以上级别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有法务、财务和监察等专业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起草设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已审批决定的事项内容。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 合同标的;(三) 对数量、质量、规格或标准的约定;(四) 价款或报酬;(五)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 违约责任;(七) 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十条 起草合同或者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款,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合同除外;(二)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与其提供的各类法律文件载明的名称、住所相一致;(三)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标的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四)合同价款应当具体明确,签订合同之前无法确定合同价款的,应当有具体的计算方法;采用折扣形式计算合同价款的,应
6、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支付期限的计算方法;(五)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六)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合同应约定合同相对方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七)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注意合同当事人的对等性和对公司权益保护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子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和实际需要,对经常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归纳整理,提交发展研究部拟订样式文本。对已制订的合同样式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更新、修订,并在公司内部网络公布。第十二条 公司对专项业务已
7、制订合同样式文本的,应当使用样式文本。使用我方样式文本制作合同时,一般不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以不同于对方的字体或颜色标列我司名称和标志,避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是我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从而导致适用对我方不利的解释。第十三条 使用我方提供的合同样式文本或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都应当删去不适用的选择项,填妥或以不可涂改的方式划去所有空格和空白栏。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第十四条 合同准备完毕后,合同经办人应在合同呈批表上加具经办意见并签名,合同呈批表应同时附有拟签合同文本、对方当事人主体证明材料和合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合同条件的合理性。承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呈
8、批表上签字后,报发展研究部和财务部审核,公司纪检部门参与重大以上级别合同的会审。第十六条 发展研究部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的合理性提出参考性意见;对合同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财务预算安排,对合同的收付款条件等涉及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对合同合理性提出参考性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部门对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等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审核、签订和履行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合同经过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公司分管承办部门的领导审批,重大以上级别合同应当抄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领导审批;公司分管法务工作领
9、导认为合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可以提交公司法制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合同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行使对普通合同的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公司全部合同进行最终审批。重大合同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特别重大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有关决定进行审批,并抄报公司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审核制度。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必须在合同准备阶段将有关合同文本征求公司发展研究部意见,同时通报公司分管领导;特别重大合同必须报公司发展研究部,由公司发展研究部按照本章
10、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并报公司领导审批。未经公司书面批准或授权,任何子公司不得签订特别重大合同。合同当事人为公司与子公司,或者当全部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和有关审批文件,属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提供给对方当事人或对外扩散。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第二十四条 签署合同前,我方应索取、审查和保存对方签约代表的授权文件,核对对方签约代表的姓名、法人名称与有关主体证明文件的一致性。任何情况下,禁止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先由对方当事人签署后,我方再签字盖章。情况紧急的,可以分别
11、签署并同时交换签署文本,双方合同文本核对无异后,方可履行合同。公司对合同签订工作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经审批确定的合同文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合同呈批表上直接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普通合同。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正式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分管领导签署重大以上级别合同。组织签约仪式的,签约代表应当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签约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署时,合同连同附件为两页以上的,应当加盖骑缝章或由签署人签名。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合同经办人应当向公司发展研究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经双方当事人签
12、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复印件。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当认真研读、熟悉合同条款,按时严格履行合同,避免出现我方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对方当事人合同履行的情况,督促合同相对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同相对方违约,做好履约情况记录和证据性文件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付款手续,付款前认真核对、确认合同已经有效审批签署并达到付款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发展研究部应当提醒、敦促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监测、搜集对方当事人有关履约信息,特别是信用变动情况。对重大以上级别合同应当定期或根据合同履约期限了解合同双方当事
13、人的履约情况。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合同当事人违约、合同变更、解除等情形的,须及时通报公司发展研究部并征求其意见;由于情势变更等情况,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主体和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已经出现合同当事人违约、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的,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会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当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公司发展研究部介入处理,同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处罚,或依
14、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的或者遗失前述物品未及时报告的; (三)拆细合同标的额分别报批,以规避合同审核程序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拖延或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解决纠纷时机的;(五)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不作了解或放任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合同其他审核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人员出现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或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