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构建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财务管理体系,强化企业现金流的管理,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和防范资金风险,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坚持“一个限额”和“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实施“账户监管、限额支付”的管理模式。
“一个限额”:就是根据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的业务特点,对资金的使用制定不同的限额标准,超出标准的实行核准制(指全资子公司)或备案制(指控股子公司)。
“两个不变”:就是保持各单位资金使用权不变和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借贷、使用的规范,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 财务结算中心是负责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借贷的职能部门。按照个人品德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要求配备人员,配备3人,分别为结算主管、审核员、银行出纳员。
财务结算中心成立之初将与公司财务部合署办公,相应的人员将由财务部人员兼任,在条件成熟时将成立一个独立部门,使其更好的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以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1. 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金融政策,统筹管理、营运、监控公司的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 负责公司资金筹集、调配,办理对外借款及还款业务。
3. 了解公司资金活动规律,结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对公司资金进行宏观调控,恰当地利用资金使用时间差,发挥资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4.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财务结算中心的有效运行,对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的银行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开户核准制(指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公司总部在拟开户前必须先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方可办理相关开户事宜)或备案制(指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各子公司应选择与公司总部相同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全资子公司在开立一般账户(含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前要提前向财务结算中心报告,说明账户的性质、资金用途等情况,经财务结算中心核准后方可开立。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严禁私自开立银行账户,财务结算中心对银行账户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 控股公司设立银行账户,需经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九条 各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已开立的一般账户应将开户的基本情况报财务结算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所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财务结算中心将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清理不必要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应将其基本银行账户纳入财务结算中心网上银行管理,使得财务结算中心能及时查询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的银行账户内资金流动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目前风险防范水平,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仅允许开通网上银行的账务查询与信用查询功能,不得擅自开通其他功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结算中心根据各子公司的不同特点,对资金的使用制订限额标准(全资子公司3万元/笔、控股子公司5万元/笔),超出标准的支付,全资子公司报财务结算中心批准,控股子公司报财务结算中心备案(省国资委及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标准内支付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按照规定缴纳的税费;按照协议约定的会员分成等除外)。
第十三条 报批材料包括:款项用途说明、有关合同(协议)、公司内部的决议等材料;备案材料包括:款项用途说明,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公司内部决议、签批意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现金使用范围,严禁拆细项目,规避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按产权进行管理,通过选派董事和监事参与参股公司决策,监督、决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实行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财务结算中心应随时监控和掌握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资金流转信息,及时发现资金流转中出现的异常状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 财务结算中心应按月收集参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财务分析审查资金流动状况。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及公司总部的财务部门应于次日10时前将上一日的资金日报表上报财务结算中心。财务结算中心通过与网上银行的数据核对无误后,汇总公司的资金日报表上报给公司相关领导。
第五章 资金借贷
第十九条 财务结算中心具有调配公司内部资金的职能,可向公司各申请借款单位发放贷款。财务结算中心的借贷资金来源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财务结算中心向各商业结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二)财务结算中心从非金融机构拆借的资金;
(三)其他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结算中心向各申请单位发放的贷款,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按月计收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参照商业结算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财务结算中心取得资金的实际成本合理确定,计算期间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的状况,提出经各自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贷款申请,财务结算中心将根据公司的整体资金状况及所需融资额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统一为各子公司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从财务结算中心取得的贷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归还,逾期的贷款财务结算中心有权从贷款单位存款账户上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对于弄虚作假,规避管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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