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科学、有序地组织编制财务报表,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公司内、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3条 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
1. 财务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4.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5.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第4条 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
财务部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内容:本公司的全称、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同时,若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则应予以标明。
第2章 财务报表及其构成
第5条 资产负债表。
1.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3.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4.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5.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6.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7.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8.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交易性投资;
(4)存货;
(5)持有至到期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7)投资性房地产;
(8)固定资产;
(9)生物资产;
(10)递延所得税资产;
(11)无形资产。
9.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资产合计等项目。
10.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如下图所示。
负债类应单独
列示的项目
短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
应缴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长期借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单独列示的项目
11.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合计等项目。
12.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13.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14.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6条 利润表。
1.在利润表中,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2.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如下图所示。
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
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的项目
3.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第7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2.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净利润;
(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3)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4)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5)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6)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8条 财务报表附注。
1.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3.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4. 公司财务部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5.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公司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公司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第3章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9条 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1. 财务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 财务部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3. 财务部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例如,公司财务部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财务部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第10条 列报基础。
1.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对所发生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及报表列报;相反,如果公司经营出现了非持续经营,致使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则财务部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2.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公司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公司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
3. 非持续经营是公司在极端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情况,非持续经营往往取决于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公司管理部门的判断。公司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公司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公司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公司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4.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公司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11条 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1.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如具有重要性,应该单独列报。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例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的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例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公司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对附注而言可能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例如,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以上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合并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2. 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第12条 列报的一致性。
1.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2. 当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或公司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第13条 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1.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面所述的抵销。
(2)非日常活动并非公司主要的业务,并且具有偶然性,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和费用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对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抵销后反而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
第14条 比较信息的列报。
1. 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2.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第15条 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公司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公司的名称,如公司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而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16条 报告期间。
1. 公司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例如,公司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少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第17条 正常营业周期。
公司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18条 终止经营。
终止经营是指公司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公司计划将整体进行或部分进行处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
1. 公司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
2. 公司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3.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