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26924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村镇银行会计差错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会计差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村镇银行会计岗位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村镇银行现金出纳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业务操作和管理中,由于网络、系统运行或经办人员操作错误以及管理不当等因素造成的差错。会计差错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日常会计、储蓄和现金出纳业务中出现差错进行分析评价,从而进行判定处理的过程。第三条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所有涉及会计、储蓄和现金出纳

2、业务的机构(部门)。第五条会计出纳人员在处理会计、出纳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处理,规范操作,尽量避免业务差错发生。一旦发生业务差错,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差错处理和责任认定。第二章差错类型第六条会计差错按照是否产生风险以及所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可以划分为一般差错、重大差错和事故差错。第七条会计差错按照业务类型划分为核算差错和现金差错。第八条外汇业务涉及到金额的,参照等值人民币金额标准进行处置。第九条会计一般差错,是指违反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引起会计信息失真,但未造成资金风险、损失的错误。第十条会计重大差错,是指严重违反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一般资金损失或虽未造成资金风险但影响银行

3、信誉的错误。第十一条会计事故差错,是指严重违反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重大资金财产损失以及使银行声誉受到重大影响的错误。第三章差错责任认定第十二条会计差错责任人,是指我行从事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经认定应对业务差错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1、依据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差错责任人划分为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指直接经办具体业务的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对本单位会计、储蓄、出纳业务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2、依据会计人员其在会计工作流程中所处环节、岗位不同,会计差错责任人划分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指在业务流程中

4、,直接发生差错的岗位人员。第二责任人,是指与发生差错的岗位、环节相关联的,在业务流程中存在内部制约关系的其他环节岗位人员。3、各级机构会计管理部门是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内差错认定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差错责任认定权限1、属于一般差错的,由营业机构分析后直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2、属于重大差错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上报,由上一级会计机构派人到场分析差错原因,对差错责任进行认定;3、属于事故差错的,由总行会计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资金风险或损失金额大小,按程序认定相关人员责任;4、事后监督中心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可直接认定相关机构、人员责任,并将

5、差错情况通报营业机构和本级会计管理部门。第四章差错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差错必须及时向本机构负责人或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权限进行处理。1、发生一般差错的,经办人员应向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报告,会计主管按规定进行处理。2、发生重大差错的,营业机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会计管理部门,上一级会计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派人到场分析处理。3、凡发生事故差错的,应立即向本机构负责人和上一级分行或直属支行报告,同时向总行会计管理部报告,并填报*村镇银行会计事故差错报告表,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4、事故差错处置结束后,分行或直属支行应及时对事故差错发生的过程、原因、处置措施及教训等进行总结,书面报告总行会计管理

6、部。第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对发现或发生的需要上报的重大差错、事故差错,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自行处理。违反者,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第五章差错处理第十六条出现核算差错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并应保留更改记录。对于隔日错账,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冲正。所有冲正业务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授权后办理,同时将错账的日期、金额及冲正、调账的日期登记差错登记簿。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按照隔日错账处理手续办理。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七条发生现金差错应及时查明处理。1、柜员在尾箱碰库时发现现金发生长短款,要立

7、即向会计主管汇报,并核打账款,清点现金,核实错款金额,按照“先行内,后行外”的顺序认真进行查找;2、当日向上级行提取现金发生差错时,应先检查款项在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出现问题。如确非本行责任,应将录像带、原封签、腰条及发生错款详细情况及时与上级行联系查找;3、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如发现错款,需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任的,应写出情况报告,说明发现经过、起讫号码、缺号、多号等情况,并加盖经手人、证明人名章,经审批后将错款连同原封签、腰条送当地人民银行;如发现捆内缺少一把或把内有十张或硬币一卷内十枚以上长短款,应将原捆票币原样保管,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捆票券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

8、和封捆员代号等有关资料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处理。第十八条发生长款应及时查明退还原主,不得侵吞或隐瞒不报;当天不能查明的,应以应付款项列账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应查明原因,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当天未查明原因的,应以应收款列账待处理,不得空库。1、发生长款应及时退还原主,发生短款应认真查找,及时收回。如当日查无着落,无法退还或收回的,营业终了前,出现差错柜员经授权人授权后,进行账务处理;2、对确实无法查清的长短款,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备案或审批后,对此笔长短款进行账务处理;3、错款查明原因,退还长款或收回短款时,单位应出具证明,经核实确认,对该笔挂账进行处理,并由授权人签批。第十九条对由

9、于会计差错形成的错款,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处理:1、1,000元以内(含)由经办支行班子审批决定,并报上级行备案;2、1,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以下(含)上报上级行会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由会计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并报总行行会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备案;3、5,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以下(含)大额错款,上报上级行,并及时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由总行会计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4、10,000元以上(不含)大额错款,上报上级行,并及时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由总行会计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后处理。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差

10、错和事故差错,有权认定机构应形成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报告和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决议通知书,经分管行长签字确认后,送达相关责任人。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件过程描述;2、已造成的损失金额或很可能会造成的损失金额;3、形成差错的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人尽职程度;4、责任认定的具体方法;5、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轻重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会计差错责任人对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决议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决议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有权认定机构提出复议的申请。有权认定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复议的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责任认定;不同意复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

11、复议申请人。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下发会计差错责任认定决议通知书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会计部门申请复议。同意复议的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责任认定,认定结果即为最终认定结论;不同意复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对于过失或故意造成资金损失或引发事故、案件的重大、事故差错,或者在其他事故案件中涉及会计差错的,有权认定机构在撰写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报告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必须逐级上报总行行长办公会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应当移交司法机构进行处理。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