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银行会计交接工作,强化内控机制, 确保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明确交接双方责任,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级会计机构,包括营业网点、会计核算单位以及从事会计管理工作部门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文所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工作流程转移或机构撤并、变更而产生的相关会计工作内容的移交。主要包括会计专用印章、重要物品、重要单证、密钥、现金、流程转移或会计工作未了事项、以及会计凭证、账簿等尚未移交档案保管部门的会计档案等。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会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做好核对账务、清理核对待结算款项、清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整理会计档案等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交接手续。
第五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会计人员在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以前,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面对面交接,交接双方及监交人要对交接内容及事项进行签字确认。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本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上一级主管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临时离岗办理交接手续时可由第三人监交。
第七条 监交人员负责对整个交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明确交接双方责任和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移交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作,包括:对已受理的业务要办理完毕;凭证、账簿要填制、登记完毕;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物品;对未完结事项及历史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等。
第九条 移交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重要物品启用和交接时,要认真在相关登记簿做出记载,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审查。
第十一条 接收人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接收人对接收的账务及事项有疑问时可随时向移交人询问,移交人有责任查清并答复。
第三章 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按交接性质分为正式交接和临时交接,按人员类型分为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和会计主管交接。
第十四条 正式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内容
a)清点移交人尾箱(库房)中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等物品, 按当日实有库存数如数清点办理交接,并与相关账簿核对相符;
b)核对移交人保管的留底卡片、代保管有价值品及收缴的假币等,并与相关账簿核对相符;
c)核对移交人使用的各种会计专用印章,接收人应仔细审核所接收的印章与《重要印章(密钥、卡、具)登记簿》上加盖的印模是否完全相符;
d)逐户核对移交人保管的账户档案及印鉴卡片等会计资料;
e)核对移交人使用的密押器、印模等重要物品,移交人要将具体的操作方法向接收人做详细说明;
f)核对移交人保管使用的各种账、簿、表等,保证账账、账据、账表相符;
g)移交金库(保险柜)钥匙及密码,交接结束后,接收人不得延续使用原密码,应立即更换密码;
h)移交与外挂系统相关的软件、密钥、IC卡、操作手册等重要物品及相关资料,作好外挂系统操作代码的新增及撤销,新增操作员应及时更换密码;
i)未了或特殊事项要交代清楚,并出具书面材料。
2、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的办理
a)交接双方在办理移交时,应根据移交内容逐项移交,接收人要逐项核对接收,双方当事人必须当面点清;
b)登记《交接登记簿》,列明交接事项和岗位变动原因,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c)如涉及到印章、通汇机具、金库(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等重要物品的交接,还应在《重要印章(密钥、卡、具)登记簿》等相应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3、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内容
a)根据移交日的会计报表核对各科目总分账、登记簿是否相符;
b)清点本机构的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代保管有价值品等,保证账实、账簿、账表相符;
c)核实银行专用机具、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人和保管人;
d)核实内外账务,清点会计资料;
e)核对会计主管保管的会计专用印章、重要物品及相关登记簿;
f)未了或特殊事项要交代清楚,并出具书面材料。
4、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手续的办理
a)离任的会计主管应将本机构全部会计工作及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收人作详细介绍。需特殊提示事项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出具书面材料;
b)离任的会计主管应将自己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业务权限向接收人作详细说明;
c)会计主管的具体交接手续比照一般会计人员正式交接手续办理。
第十五章 临时交接
1、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时,为保证工作及业务的连续性,应由上一级会计主管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与指定的替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安排临时替岗人员时应注意临时替岗人员所接手的业务是否符合银行内控制度的规定,注意岗位间的制约,不相容岗位之间禁止替岗。
2、交接内容:涉及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交接,双方应按尾箱内的金额、份数逐项当面交接清楚;涉及账务的要进行账账、账据核对;会计专用印章及重要物件,要登记点收;未了及特殊事项要交代清楚。
3、交接手续的办理:岗位的临时交接,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如实在《交接登记簿》上记载临时离岗原因及交接内容,待会计人员销假返回原岗位时,按上述办法及时办理返回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交接
1、机构应依据人民银行或总分行相关部室批文,向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提出撤并或分设账务申请。
2、根据机构变更情况,做好移交前相关准备工作。核实相关账务;清理挂账款项;打印相关资料;清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各种结算机具和会计专用印章等。
3、经办人员填妥《会计移交清册》后,提交机构会计负责人审核,审核清册内容是否齐全,账务是否准确等。审核无误后,会计负责人在负责人处签名盖章确认。
4、移交日,移交人员将《会计移交清册》提交接收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接收单位会计负责人;接收单位会计负责人逐项清点验收,保证账款、账实、账簿、账表相符。审核无误后,在移交清册签名盖章确认;监交人员签名盖章确认,完成会计机构交接。移交结束后,移交方和接收方各自进行账务的处理。
5、移交结束后,移交方和接收方各自进行账务及实物核对,确认与移交当日核查内容是否相符。并做好会计印章及柜员权限的变更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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