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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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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防范会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省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是指对会计基础工作制定等级标准,对会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等级,实施奖惩。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一级单位(以下简称一级单位)。第四条 会计基

2、础工作等级考核对象为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营业部、银行(合作银行支行)。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确认,全面规范,升级比例控制”的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应成立由分管主任(行长)牵头,会计财务、人事、科技、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审定等。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小组,具体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工作。考核小组须由3人以上组成,由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会计主管人员担任考核小组负责人。第三章 考核内

3、容和程序第七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考核标准内容为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出纳核算与管理、会计出纳差错事故、信用服务站的管理、会计出纳服务、会计工作管理。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的申请确认采取“区分等级、逐级申请、分级确认”的办法。规范化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考核确认,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备案;二级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推荐,省农信联社办事处考核确认,报省农信联社备案;一级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推荐,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审查,省农信联社考核确认。第九条 已开业满一年的会计机构可申报规范化单位,由考核确认机构按“等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在考核确认中,除对申报单位本级会计机构

4、进行考核确认外,还应对其所属会计机构进行确认。考核得分率达到85%以上(含),同时“会计出纳核算与管理”的考核得分率达到 85% 以上(含),“会计机构与人员”及“会计出纳差错事故”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可取得规范化单位资格。第十条 二级单位、一级单位实行“比例控制、定期复查、择优递补”的办法。二级单位的比例不得超过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辖内考核对象数的30%,一级单位不得超过10%。确认机构确认不符合二级单位或一级单位考核标准的,取消该单位原等级资格,并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等级,原等级名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考核程序递补。(一)取得规范化单位资格满二年,按等级标

5、准考核得分率达到90%以上(含),同时“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会计出纳服务”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在控制比例内得分率高者可取得二级单位资格。(二)取得二级单位资格满二年,按等级标准考核得分率达到95%以上(含),同时“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会计出纳服务”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在控制比例内得分率高者可取得一级单位资格。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程序:(一)按等级管理标准逐条对照,自查整改;(二)对照评分标准自检评分,模拟验收;(三)提出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资格申请,填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申报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考核确认机构。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时,申报单位须向考核小组提供以下资料:(一)

6、自查整改的工作报告;(二)自检评分的得分情况;(三)审查单位的评分情况;(四)考核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等级管理单位的考核确认程序:(一)对收到的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能否组织考核验收的决定,同时通知申报单位;(三)组织考核小组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确认考核结果。(三)申报单位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考核确认机构,考核确认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复核。(四)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报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五)考核确认机构将审定的考核意见通知申报单位。等级考核确认的组织实施可与会计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对会计检查中未涉及本办法规

7、定考核内容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充确认。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在实地考核中,对等级考核单位应以考核之日前半年的会计资料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资料中未涉及会计决算部分的,以上年度会计决算为考核依据,必要时可追溯。抽验的会计凭证不得少于10天(其中季度结息日、决算日为必查日),抽验的会计帐簿、报表及分析不得少于三个月。第十五条 考核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验收,并责成申报单位组织整改。(一)“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出纳核算与管理”、“会计出纳差错事故”、“会计出纳服务”等项考核分数低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整改半年后再行申报。(二)会计机构发生1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

8、)以上(含10万元)损失或现金发生1万元以上(含1万元)损失的差错事故,或虽未造成资金损失,但影响较大的,整改一年后再行申报。(三)丢失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会计重要业务印章、密押器、压数机等重要物品的,整改一年后再行申报。(四)非法自制、更换会计凭证或会计帐簿的,整改两年后再行申报。(五)设立帐外帐或业务活动不按规定入帐反映,故意制作、上报假帐、假表、假数据或以其他非法方式提供会计信息的,整改两年后再行申报。(六)会计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诈骗、盗窃、抢劫、侵占、挪用等案件的,整改两年后再行申报。第十六条 经考核确认达到等级标准的,由考核确认机构发给会计基础工作相应的等级证书。会计基础工作等

9、级证书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七条 考核确认机构应每二年对已确认的会计基础工作等级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重新考核确认。第十八条 考核确认机构应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业务档案,记载考核确认、复查等情况。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资格的单位,由县级联社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会计人员奖励:(一)经考核确认为规范化单位的,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二)经考核确认为二级单位的,颁发“会计基础工作二级单位”证书,给予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会计出纳人员奖励,其中主办会计的奖励额度可适当增加。(三)经考核确认为一级单位的,颁发“会计基础工作一级单位”证书,给予该单位负责人

10、和全体会计出纳人员奖励,其中主办会计的奖励额度可适当增加。两年后经重新考核确认合格的,可继续给予以上标准的奖励。第二十条 已取得等级资格的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资格:(一)第十五条第二至六款所列事项之一的。(二)管辖机构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验收确认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照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的,考核确认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应予以否决,取消其等级资格,扣发给予的奖励,并通报全省。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资格的,经整改两年后才能重新申报。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银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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