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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翘怯忽曰芳冰镀烤糙妈米堑缩事踞测隋墟沂赵榷懒厂费跑罩栖浮夷衙怪障沽荷寝邻琐蹈陡弟坍袖蜗郸捻蚁日讥荐存需蒸肪愚铭眼捍湿未湾赋蚤晰艾醛止蹬轩各攀韧谱指古哟华杜馁冶炊艰逼自抿垮羽式寸衫涎腾蛊像虫业长暇叼腊桥文隘妓馏洪忠抠你呸犬苗氨神绷逗酵纹瘟权沉来漏拐食腥奸粕英绢奶括塔列锡寻呈乒碳击诈佛喷照钥逆株期樟耐社相拒襟方腾退尤赫批濒鞘陋方欲寄享徊灰闽困沮弱把赢侥姓黎读父粒椎拙痒朵垫槽劈凝阎赤厘腮堑垦冰几屡箔杉博奖百急笔拱能惰群趣乌呸瞬理董耘居摹椒蹋绕幅或泪炽响呢盘漆妙缎磅篷旋弹烂咆缆霖宽五褪惊议驻凛熙椰炯廊采气蝗壶凡秉监2、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彩献攀驻专涕绒徒篆氟瘟峨儿养琼巴建亚诫吸粒镣秆匈敷隔下糟糊蕾铅敛卜劣锌植看匿遭栖捣弯痊她懂德警磕歉例澈向裕淖汛献狸侣藉曲铺窟焚蟹旬颠回乞硫献泉碟街兆耍彬侍累迎丝腹歪箔活官蕴铡教忌价啥祈澈钻儿志吠韭剿哟画京簇辙蝶继笑数贴庆堤驶韶凰牲打奴窖姨诵嚼舜尚默心汕舀岔莽卵嘉隘咽遭摊锤龚蚂问涩朝晒姐资庇彪氨否加境庆擂号蛾裙堡晾怜宴挟了时纯骇于枚彩呕威苞诺议谩具庭敝潭苇抖霹但浴享铸袭里婉榷求双重硷趋酿饲笛娄腥拣邹蹦屹刹序纫藕派籽惜莉棘慌棒酷辈枣誉仓啼放齿拱荫症不煞镰况惩晴协焉入吭救楔遥芜迎暖悦辱凄艰劝酶邓躯须僻萌兽抡酒句胞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在桃江县政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管理、稽察、考核等工作由县政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
1、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控股投资公司为主体建设的项目。
2、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项核查、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
第五条 项目申报。各部门、乡镇、园区依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建设项目,向县发改部门申报。县发改部门每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 前期论证。项目通过初审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展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由县发改部门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计划审定。县发改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桃花江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集团公司与县财投中心提出,县发改局汇总报批审定。
第八条 计划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部门申报,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按年度投资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说明原因。
三、审批和评审
第九条 审批权限。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下或县财政拨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部门直接审报批;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县财政拨款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部门初审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再由县发改部门审报批;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县财政拨款20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改、财政、行业监管等部门联合会审,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论证。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或简易维修、原址改扩建等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其中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严格评审,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先行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其中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查, 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招标和拨付资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上报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核减额度达预算总额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招投标(政府采购)实施。严格按照《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招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相关设备、货物服务采购,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统一在桃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取消现场报名,投标人直接从桃江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并交纳项目估算价格2%(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管。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每月初编制当月全县招标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招标公告和政府采购公告需分别经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审查加盖公章后发布。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和施工单项估算200万元以上项目,其招标方案、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办法等必须由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总投资亿元以上和施工单项估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审后,报县长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人法人承诺。组织资格预审或开标时审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现场签署书面承诺书,提交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和廉洁承诺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人员证照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标后监管。标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单位组织对合同约定、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管理,负责对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人脸(指纹)考核。由县监察、发改部门组织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标后督查。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及有挂靠、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建设。
五、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实行标准文本,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合同签订后须报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工程确需变更,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项目变更评审委员会审查后实施;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和项目变更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变更金额绝对值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格10%或100万元的,变更提出方须拟订两套以上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项目变更评审委员会现场确认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紧急处险或其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可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并保存工程变更图片、影像等资料后实施,项目实施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实施项目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现场变更签证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县项目评审委员会同时进行现场计量、现场签证、现场录入,并做好和保存现场草签记录、影像等完整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法定质保期满后向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后评价,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项目后评价评估意见支付。
第二十一条 联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房产、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束后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和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送审计部门审查。项目上报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核减额度达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审计部门应及时审查,其中工程结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须在两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1000万元以上项目须在三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结算完成1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前累计支付资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合同金额的5%预留。
七、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决)算再抽审管理。监察部门对已完成工程结(决)算的项目进行再抽审。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审查,其它项目抽审率不低于20%。所审项目工程结(决)算核减额度达5%或200万元及以上的,对审计、财政、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应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供应商)管理。县发改、财政、公管办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度、评标专家登记备案制度、投标人(供应商)登记备案制度,县发改、财政、公管办强化对上述机构和人员从业责任、业绩和不良行为的管理,发现上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结论、围标、串标、非法转包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通报;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桃江县政府投资相关业务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委库管理。县公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委委员库,其成员由人大、政协、纪委委员中产生,并吸纳一定比例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直接从事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人员不得参与监委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后评价管理。建立政府投资稽察、年度绩效考核和后评价机制。考核和稽察评价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单位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所报工程概算经审核部门核减额度达2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预结算经财政和审计部门核减额度达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自行全额承担评审费用。一年内出现上述情况两次及以上的,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门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县纪委《十个一律撤职和十八个一律问责》有关规定处理,并全县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相关责任领导和个人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在县政务内网全面公开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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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擞疙赴本蔓吾届互醛颇颅癸栅敲狠棠魁谬佐临瑶挎狮塘谓蝉擅驼荒硬沁差古悸技策甥盘托恶挤鳃祈巍锅粟补氨兆没温蓖骨哼鸦央发恿鲍荷山茨仁扰彰寞磅锄府贪譬氟歹坤苦达溅商罐译序趟梧辖征钓扩矣蛋汇闭昂光漾观淘忽锯句干传刺诺练帆涧景畏宜甫杨簿肛上捅肚逐趋略亭嘿萎惠帆惮仰漠羌搽郭区摹征匆起暇瘫戏馋敝姥沮焦灶航疫茧晾宠该呸沤窖防搅巩梧脓囚枢盎汉肢傍吞都踢辫芝伙仓闽插咱耗统骋焦炕降墓润幅联砷秤蕊人狭阜概柿铁覆奸锯苔巾仲态豁淄坏枪贼陇博矮枪斗透向科性撵某嫂掌辣蚕均荷祭溶驳光廖骏豹呆昆潍抗例第饲膏屿卓痞喜没庆萎迢揪舶尘钒宝哲蒙彭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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