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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804349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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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广州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试用协议侵权案情简介原告同方光盘诉称,同放光盘公司系“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5”软件(以下简称TPI软件)和“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0”软件(以下简称3I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作为上述软件总代理商,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金诚国道未经同方光盘许可,即在其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且同方光盘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站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此外,金诚国道还以同方知网的代理和合作伙伴为名与香港的Karl Rese

2、arch Limited(卡尔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分别收取服务费用18万元和许可使用费4.5万元。金诚国道上述行为均系侵犯同方光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同方光盘诉至法院,要求金诚国道立即停止使用TPI软件、3I软件和3I注册机软件,赔偿经济损失1 895 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54 000元。 被告金诚国道辩称,我司曾与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总经理刘晓华签订关于TPI软件和3I软件的试用协议和代理协议,故我公司依据协议在网站服务器中安装并试用上述软件,且因3I软件存在诸多缺陷我公司早已停用。我公司依据与刘晓华所签协议已成为同方光盘的涉案软件代理商,故我公

3、司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协议并未侵犯同方光盘软件著作权。至于我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我公司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我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我公司不同意同方光盘的诉讼请求。办案思路及心得1、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同方光盘系TPI软件和3I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直接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亦有权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授权他人使用涉案软件。TPI软件和3I软件均系非通用的商用软件,不同用户对其所需软件具体要求互有差异,故每一用户使用涉案软件均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方光盘的单独授权许可。为控制和保证此种许可,如同方知网等代理商与用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方知网等代理

4、商亦需将不同用户的需求信息告知著作权人同方光盘,同方光盘则据此将正式注册码通过同方知网等代理商发放用户,此时用户方能正常使用涉案软件,并得到软件维修、升级等售后服务,上述流程实则即为同方光盘授权许可用户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之行为。同方光盘的此种授权许可行为应是对特定用户的唯一许可,即便不同用户所需软件具体要求完全一致,此用户与彼用户所得到的正式注册码亦不相同且不可通用。同方知网如需发展下级代理商,必须经过同方光盘的审查、批准和登记,此系同方光盘作为非通用的涉案商用软件著作权人,为控制和保证用户获得使用涉案软件的合法授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金诚国道在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曾提及其与刘晓华签

5、订相关代理协议之后需要等待审批等,金诚国道对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应系明知。 对金诚国道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发现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不仅安装有TPI软件和3I软件,且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光盘为控制3I软件用户合法使用3I软件并保证该公司对3I软件拥有之合法权益所研发,当3I软件用户购买此软件之后,拥有该公司提供的3I软件注册码方能合法使用软件,而3I注册机软件即系专门用于生成3I软件注册码的软件。刘晓华代表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与金诚国道签订2份试用协议,虽均仅有刘晓华签字而未加盖同方知网公章,但均已开始实际履行,金诚国道已在网络服务器中安装

6、并试用TPI软件和3I软件;而同方知网系统软件事业部之职责包括对外签订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合同,无论刘晓华在该部门担任的职务是否名为“总经理”,其系该部门负责人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其代表该部门与金诚国道签订2份试用协议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之内;但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有3I注册机软件显然已超出其依据上述2份试用协议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之授权范围;且金诚国道所持3I注册机软件系同方知网人员为其安装TPI软件和3I软件时所安装,其并不知情且从未使用之意见并无证据支持,故本院认为金诚国道持有并安装3I注册机软件,势必对3I软件的著作权人同方光盘控制3I软件的实际用户及潜在用户均合法地使用正版3I

7、软件产生威胁,侵犯了同方光盘对3I软件的复制权。鉴于关于涉案软件的2份试用协议的试用期均已届满,金诚国道未曾向同方光盘或同方知网再行得到使用涉案软件之授权,且金诚国道网络服务器中安装3I注册机软件亦已超出当初之授权范围,故金诚国道不得再行使用TPI软件和3I软件。 金诚国道与同方知网签订2份代理协议之时已开始试用涉案软件,明知同方光盘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且金诚国道对同方知网作为涉案软件代理商无权授权他人对涉案软件核心技术模块进行集成等再开发应系明知,对同方知网无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及同方光盘发展代理商之程序亦应系明知。因刘玉良代表金诚国道与刘晓华代表同方知网签订的2份代理协议当中,曾明确提及同

8、方知网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等,金诚国道签约之时主观上即存在损害涉案软件真正著作权人同方光盘之恶意,无法根据上述代理协议得到对涉案软件核心技术模块进行集成等再开发之授权,亦无法成为涉案软件下级代理商,且势必对同方光盘正常许可用户使用涉案软件的渠道产生威胁;而刘晓华与刘玉良之间存在密切的个人经济关系,金诚国道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该公司提交的2份代理协议中关于签订合同时间亦陈述不一,金诚国道对此未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从而致使本院对该2份协议本身的真实性亦产生合理怀疑。后金诚国道与卡尔公司签订2份合同,2005年6月3日合同涉及侵犯同方光盘对涉案软件享有之修改权等著作权,而2005年6月18

9、日合同则涉及侵犯同方光盘对涉案软件享有之复制权等著作权,金诚国道并未就其所述上述2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进行举证,且金诚国道持有3I注册机软机之事实亦可证明其具有实际履行上述2份合同之能力,故上述2份合同业已履行完毕,金诚国道侵犯同方光盘著作权之行为亦业已发生。 2、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 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一审判决: 一、未经原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之许可,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行使用“清华同方专业数据库制作管理系统(TPI)V3。5”软件、“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0”软件以及“清华同方互联网信息资源整合系统V1。0”注册机软件;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

11、公司赔偿原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八十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二审调解结案:一、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TPI、3I计算机软件;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以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销售、修改TPI、3I计算机软件;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公司网站的服务器上安装3I计算机软件注册机,北京金诚国道科

12、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TPI、3I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上述侵犯行为并向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致歉。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公开上述致歉信内容。 二、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十六万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十万元,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其余六万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及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七百四十七元,由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金诚国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九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已交纳)。文章来源: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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