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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ppt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0269385 上传时间:2025-05-09 格式:PPTX 页数:291 大小:5.8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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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建设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页,馆藏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是整个数字图书馆建设,关键,,它由两大部分组成:,实体数字馆藏虚拟数字馆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页,实体数字馆藏资源,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馆藏文件(作品)数字化,2.,采购数字制品,3.,下载网上信息资源,虚拟数字馆藏资源,建设方法以超文本方式链接网上相关信息为主。,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页,一、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建设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页,(,一,),馆藏作品数字化行为法律性质,实体数字馆藏资源,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馆藏文件(作品)数字化,2,、采购数字制品,3,、下载网上信息资源,其中馆藏文件数字化,是构建数字图书馆实体信息资源,关键。,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页,所谓,馆藏文件数字化,是指图书馆利用,多媒体技术、数据库技术、数据压缩技术,等伎俩馆藏印刷文件、缩微文件、视听文件等传统介质文件,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二进制编码,数字化信息工作。,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页,馆藏文件数字化流程图,数字化加工流程示意图,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页,在模拟文件信息转换成为数字信息过程中,图书馆是否有权对馆藏文件进行数字化转化?数字化权是否是版权人专有权?是否需要取得版权人授权许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页,将馆藏模拟作品经过数字化转化为数字作品行为,其实质就是版权法意义上作品数字化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定性,我国版权界在前曾有分歧,并形成了两种观点。,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3页,1演绎行为在前,我国版权界曾就作品数字化行为法律性责问题争论不休,其中最为强烈一个意见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对作品演绎,认为作品数字化是作品被人从人类语言转换成了机器语言,所以是一个类似于“翻译”行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4页,这种认识在图书馆界也曾占有一席之地,不少人认为作品数字化行为是一个类似于翻译作品演绎行为,但这种观点显然在法理上无法得到很好解释。,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5页,首先,作品数字化达不到组成,“,演绎,”,作品再创作要求。,作品翻译过程中翻译者需付出一定创造性劳动,翻译后作品和原作品相比在形式上也有不一样,而且不一样翻译者,翻译文字表示形式上也不可能一致;但作品数字化后与原作品内容完全相同,,没有再创作原因。,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6页,其次,作品数字化改变只是作品载体形态,作品本身不会发生,“,演绎,”,行为。,比如:将柴可夫斯基音乐作品从录音带上转录到,CD,上,音乐旋律本身并没有改变,,改变只是作品载体形态,。即使在数字化过程中人们也需要付出劳动和专业技巧,使其信息在数字转化过程中不失真,,但这么做目标还是为了保持与原作品一致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7页,其三,作品数字化过程是由计算机内部运行程序完成,没有任何创造性,并没有产生新作品。,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数字图书馆依据馆藏作品加工多媒体作品,就含有组成新作品要件,到达演绎作品要求,,但这并不能得出作品数字化就是演绎行为结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复制行为与演绎行为混为一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8页,因为将,“,单媒体,”,作品转变为,“,多媒体,”,作品,已不是单纯数字化过程,而是一个再创作过程。,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9页,2复制行为以后,图书馆学界趋向于就馆藏数字化行为是复制行为达成共识,因为在数字化过程中并无人智力付出,它属于众多复制行为中一个,这种观点已被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0页,因为复制权是作者实现其广泛版权,各项权能,前提条件,保护版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使可能泛滥复制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1页,作品使用方式即使各种多样,但其关键就是复制,其它使用方式均是复制行为延伸。所以,,复制权是版权关键,,被视为,“,权利之母,”,。数字技术发展使得几乎全部作品类型都能够进行数字化转化,假如数字化行为不受版权法调整,不能成为权利人专有权,那么现行版权制度将毫无意义。,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2页,当前,将文件数字化行为定性为复制行为,主要国际条约,有:,(,1,),伯尔尼条约,赋予复制权最为宽泛概念,该条约第,9,条(,1,)要求:,作者,“,享受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其作品专有权,”,。,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3页,(,2,),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在第,1,条(,4,)议定申明中要求,:,“,伯尔尼条约,第,9,条要求复制权及其所允许例外,完全适合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放受保护作品,组成,伯尔尼条约,第,9,条意义上复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4页,(,3,),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演出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议定申明第,6,条要求:,“,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放受保护演出或录音制品,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复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5页,(4),欧盟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特定方面指令第2条“复制权”要求为:“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暂时或永久、以任何方法和形式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制排他权利”复制权权利主体包含作者、演出者、录音制品者、电影制作者、广播组织者。,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6页,(,5,),1995,年,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汇报,(白皮书)要求:,“,当一件印刷作品本身被扫描成一个数字化文件,,复制件即数字化文件本身就产生了,,当其它类型作品包含照片、电影或录音作品数字后,就产生了复制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7页,我国法律、法规也将文件数字化行为定性为复制行为,其相关要求主要有:,(,1,),1999,年,12,月,中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制订,第,2,条要求:,“,将已经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经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1,)所指,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所称复制行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8页,(2),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条(5)要求:“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该条款即使未将数字化行为明确列入复制方式,但其“等”字未穷尽式表述,加上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侵犯其“数字化权”案例,都足以将数字化行为列入复制权范围。,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9页,(3)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改关于审理包括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条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包含著作权法第三条要求各类作品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含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其它智力创作结果,人民法院应该给予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0页,(二)馆藏作品数字化版权策略,既然数字化行为属于对作品复制,而复制权又是版权人专有权利,那么图书馆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转化是否都必须征得版权人授权许可呢?这要视作品版权状态和作品使用方式而定。,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1页,1 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现代版权制度立法宗意在于鼓励和保护作品创作和传播,其终极目标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其实现伎俩是经过强化版权人利益来加以实现但并不等于说版权人专有权是绝对和无限制否则就会妨碍和束缚科学技术和文化进步和繁荣,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2页,世界各国都对版权进行限制,其办法之一就是,版权期限,要求。,所谓,版权期限,是指版权受法律保护时间界限,保护期内作品受到版权保护,超出保护期作品则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能够无偿使用。,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3页,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中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要求以下:,(,1,)自然人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后,50,年,(,2,)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4页,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中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要求以下:(3)视听作品、照片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不再受版权保护。(4)图书和期刊版式设计保护期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5页,我国,著作权法,对人身权中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限要求以下,(,4,),演出者,许可他人现场直播权、转播权、录音录像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期限为:,50,年。,(,5,),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期限为:,50,年。,(,6,),广播电台、电视台,享受转播权和将其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6页,图书馆能够依据数字馆藏建设需要,对进入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但必须尤其强调是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其作者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即精神权利,是不受保护期限限制,。所以,版权人,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版权法,保护,图书馆对进入公有领域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时,不能侵犯版权人上述权利。,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7页,当前,国内有数字图书馆在,“,XX,图典,”,栏目中,大量上载无署名老照片,我们估且认定这些老照片已进入公有领域,但忽略作者署名权会组成对作者精神权利侵犯,这一做法要尽可能防止,。,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8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9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0页,图片,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1页,2,不受版权保护作品,有些作品即使具备版权保护条件,不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将其排除在版权保护体系外有些作品则因表示形式惟一性而不具备独创性,得不到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因上述情形而不予保护作品有三类:,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2页,(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含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依据我国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1)要求:“时事新闻是指经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假如新闻中加入记者分析和评论,则这类新闻受版权保护。(3)历法、经过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3页,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上述作品,所以图书馆能够对这类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提供网络传输服务,国内有不少数字图书馆都建有,“,法律法规数据库,”,、,“,技术标准数据库,”,等。但同时要注意是,数字图书馆在对技术标准类文件进行数字化时,要尤其注意其,版权状态和经营权状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4页,以国家标准为例,并不是全部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组织制订国家标准都属于法规类文件,普通说来,国家标准可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5页,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取技术性规范,并不含有法规性质,假如推荐性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符合版权法要求,作品组成要件,,则受版权法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6页,案例1: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诉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企业版权纠纷案原告是负责全国建筑标准设计事业单位,是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制订者。,被告在其制作光盘中收入了原告编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水、电、暖通图集,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7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权利技术标准即使由国家行政机关以,文件形式,颁布,但属于技术指导性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该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符合作品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故被告侵犯了原告复制权和发行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8页,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执行,并受标准化管理机关监督实施,是含有,法规性质技术规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不等于任何人都能够随意传输通常标准化管理机关为了确保这些标准正确公布实施,,会依职权将其出版权授予指定出版机构,,排除了其它单位传输资格。,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49页,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标准出版管理方法,要求,“,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同意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家标准准出版社出版,”,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0页,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国家版权局征求意见函中,认为:,“,为确保标准正确公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出版权独家授予中国家标准准出版社,这既是一个经营资格确实认,排除了其它出版单位出版资格;同时也似应认定是一个,民事经营权利独占许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1页,国家版权局在复函中认为,“,这种出版资格是一个类似,特许性质行政权,,而不是著作权性质民事权利,”,这说明在国家标准出版传输活动中,中国家标准准出版社,含有源于行政权出版经营权利行政许可,,他人传输这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即使,不会侵犯其版权,,但会侵害其由行政权赋予,独占出版经营权,这是我国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特有情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2页,数字图书馆要对这类文件进行加工和传输时,必须了解其出版经营期限,只有超出了其专营出版期限强制性标准,才能对其进行传输。不然必须征得该出版社授权许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3页,3,尚在保护期限内作品,因为数字化行为是复制方式一个,而复制权又是版权人一项专有权,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私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处理,应负担对应侵权责任。,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4页,数字化权既然属于复制权,那么它必定是一个受到限制权利,不可能成为绝对权利。,所以图书馆完全可能按照新,著作权法,第,22,条(,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留,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搜集作品,”,要求,无须征得版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酬劳,放心大胆地进行馆藏数字化工作。,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5页,但数字化目标只能是为了,“,陈列或保留版本需要,”,,,不能提供广域网服务,,不然就会侵犯版权人,“,信息网络传输权,”,。,问题是图书馆能否以,“,合理使用,”,方式在,馆域网,中为读者提供数字化复制件浏览服务呢?我们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赋予图书馆此项特权,但这种使用方式应该不会引发版权纠纷。,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6页,从国外数字版权立法趋势来看,这种使用方式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比如:,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404,条要求,允许图书馆以,“,合理使用,”,方式制作,三份包含数字复制件在内馆藏复制品,,但数字复制件不能向图书馆建筑物以外公众传输,这意味着图书馆能够在馆内局域网或单机上,向读者提供数字复制件浏览服务。,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7页,韩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要求:图书馆能够不经版权人许可,允许本馆使用者经过电脑显示器浏览有版权作品,但不允许下载和打印。,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8页,欧盟理事会颁布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利指令第5条(2)(C)要求:图书馆、教育机构、博物馆或档案馆等公共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尤其复制行为列为复制权例外情形但这一“合理使用”标准不适合用于网络传输权,所以图书馆在未经作者授权或许可情况下,不能向用户在线提供数字作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59页,该指令,解释备忘录,对此原因进行了说明:图书馆经过主页或网站对受版权保护作品进行推广,使得,大量现场(图书馆内)或非现场(图书馆外)使用者,,能够取得该作品完好质量复制版本,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与商业性质在线服务形成了竞争。,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0页,10月13日-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条例(草案)内容,并向社会广泛意见征求,表达了立法一个进步。,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1页,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酬劳,但应该依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受其它权利:,合理使用条款,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2页,(五),公共图书馆,经过本馆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已经发表,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效,而且应该能够有效预防提供网络阅览作品经过信息网络深入传输,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3页,10月26日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为第2稿(未向社会公开)(五)公共图书馆经过本馆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已经发表并正当数字化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效,而且应该能够有效预防提供网络阅览作品经过信息网络深入传输,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4页,2月24日信息网络传输权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未向社会公开)草案第三稿修改为:“图书馆经过本馆信息网络向馆内读者提供本馆收藏已经正当出版数字化作品,但应该能够预防该作品经过信息网络向馆内读者以外其它人提供”,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5页,(三)图书馆购置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版权策略,直接购置,数字化制品和数据库,是构建数字图书馆实体馆藏主要伎俩数字化制品从载体形态看,,能够大致分为,CD,、,LD,、,VCD,、,DVD,、软磁盘(,FD,)、,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一代高密度激光视盘(,EVD,)等,从内容形态来看,数字化制品基本上能够分为,电子图书和音像制品,两大类,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6页,数字图书馆能够直接采购电子图书作为其馆藏,其优点,在于不但能够省去数字化转换经费投入,还能够防止版权纠纷,省去花在授权许可上精力、时间和资金。,当然在当前电子图书品种还不够丰富情况下,这还只能是一个补充数字馆藏非主流方式。因为一个电子图书拷贝只能供一个读者使用,采购时要注意复本数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7页,图书馆对用户提供电子图书服务时,应该恪守与出版商所签署协议,做好数字版权保护工作,同时也要尽力维护本身利益,在采购协议条款中,要明确写入允许图书馆按,著作权法,第,22,条(,8,),“,合理使用,”,所要求为保留版本为目标复制最少一份拷贝权利,同时还要就电子图书使用方式和传输范围作出明确要求。,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8页,另外,采购电子图书既能够保留在书商服务器也能够保留在数字图书馆服务器。但保留在书商服务器中有一定风险,一旦书商网站倒闭,就会造成对图书馆利益损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69页,就购置数据库而言,,图书馆普通不拥有全部权只有使用权,其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正当是否,,既取决于版权法相关要求,也取决于协议法要求,因为数据库使用权购置主要是经过签署许可协议协议来实现。所以要预防数据库制作商在协议中对读者正当使用权利剥夺,版权法中要求合理使用条款必须在协议中得以充分表达。,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0页,当前,一些数据库版权纠纷不停,国内某一著名全文数据库一度被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宣告非法出版物,使得使用该产品图书馆也面临被,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风险。所以,为了保护图书馆本身利益,图书馆在购置数据库使用权时必须要求数据库制作商在协议中增加附加条款,,明确要求一旦数据库出现侵权问题造成版权人要求赔偿或数据库因版权问题被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封,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数据库制作商负担,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1页,(四)虚拟信息资源下载版权问题,网上信息资源馆藏化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主要方法之一,图书馆界有些人主张对网上资源经过屡次下载后建立本馆虚拟数据库,或者将网上最有价值信息转录拷贝,移植到本馆服务器上,建立镜像站点,有些人甚至主张图书情报机构能够经过网络接收信息开发成电子读物或印刷出版物来参加电子出版物市场开发,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2页,我们认为,,下载行为,是显著复制行为,复制是版权人最基本财产专有权,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私自复制,除非这种行为取得版权人许可。,同时,即使将这类下载信息控制在,馆域网或校园网,范围内使用,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组成要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3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要求:,“,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要求,使用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发表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正当利益,”,。,若将下载作品制作成电子出版物或印刷出版物投放市场,则是一个更为显著侵权行为,它侵犯了版权人,复制权,同时还侵犯了版权人,发行权。,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4页,所以,未经版权人授权许可,数字图书馆不能将网上信息下载到当地服务器中,更不能从事出版物开发工作。鉴于当前授权许可成本费用问题,下载网上信息资源不大可能在实践中成为构建数字图书馆实体馆藏主要方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5页,二、数字图书馆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6页,虚拟数字馆藏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两大组成部分之一。,因为虚拟馆藏资源建设能够依据特定目标,选定信息资源学科领域,对相关网站或网页进行搜索、搜集和判定,并对核实后网址进行合理组织,形成,“,信息集合,”,。所以,它是图书馆组织和利用丰富网络信息资源一个有效而又经济形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7页,点击,“,外国国家图书馆,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8页,点击,“,奥地利,”,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79页,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主页,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主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0页,点击,“,国内关键期刊,”,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1页,点击,“,图书馆杂志,”,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2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3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4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5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6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7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8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89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0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1页,其建设伎俩是利用,各种搜索引擎和网络指南,全方面开发网络信息资源,以超文本链接和系统缓存方式,组建,专业信息资源指导库,。,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2页,(一)超文本链接技术背景,超文本链接是指用超文本标识语言(,HTML,)将两个以上,不一样文档,或,同一文档不一样部分链接起来,,使用户能够轻松地访问到存放在不一样服务器信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3页,超文本链接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讲,该项技术是整个互联网世界灵魂所在,它缔造了,“,网上冲浪,”,美妙感觉。假如没有链接技术,用户就必须逐一输入长长,IP,地址,这无疑使网络魅力大减。所以,有些人将链接技术称为,“,Web,最基础和革命性特征,”,和,“,Internet,最伟大属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4页,按,链接对象标识,不一样,超文本链接可分为三种:,第一个是文字链,它完全由文字组成,并配上不一样颜色或加下划线,经过点击文字可进入被链网站或网页,第二种是图像链,设链者使用,HTML,在网页中设计指令,将不一样网站和网页上图像链接到自己网页上来,第三种是文字链与图像链混合,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5页,按,链接目标,不一样,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三种:,第一个是网页内链,用户在浏览某一网页内长文件时,能够经过这种链接直接找到所要浏览子文件,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6页,图片,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7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8页,按,链接目标,不一样,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三种:,第二种是网站内部链,它可将同一个服务器上不一样文件链接起来,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99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0页,按,链接目标,不一样,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三种:,第三种是网站之间相互链接,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1页,按,链接技术,不一样,超文本链接又可分为:,1,)外链,它是指对其它网站主页链接,2,)内链,它是指绕过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分页方式。,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2页,上述链接方法均可成为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资源建设伎俩,但假如链接方式利用不妥则会引发法律纠纷,它不但限于版权,,还包括到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3页,(二)链接标识知识产权问题,超文本链接技术能够采取,书名、文章篇名、报刊名称、文字、他人商标、照片和图象,作为链接标识。上述链接行为是否会组成侵权行为,要视详细情况而定,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4页,1,文字链接与版权保护,文字链接是虚拟馆藏资源建设惯用一个链接方法假如用,被链文件网址,作为链接标识,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因为网址本身不是版权保护对象。但假如采取书名、文章篇名、报刊名称和关键词作为链接标识,则要视详细情况而定。我们先来看一下案例,2,情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5页,案例,2,:,Shetland Times Ltd,诉,Shetland News,案,该案发生于,1996,年,是全球第一起因链接引发版权纠纷案。,原告,“,谢德兰时报,”,在其网站主页上登载该报,印刷版文章标题和广告,,并用系统内链方法将分页上文章全文与之链接被告,“,谢德兰新闻,”,有一家网站,它在自己网站上照抄,原告网站主页上文章标题,,并经过,“,内链,”,使用户绕开原告网站主页,直接访问原告网站分页上文章内容。,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6页,案例,2,:,Shetland Times Ltd,诉,Shetland News,案,原告在苏格兰法院起诉被告侵犯了其文章,复制权,。审理法院认为,,文章标题能够被视为受版权法文字作品,,被告侵犯了原告文章标题复制权,所以对被告下达了暂时禁止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7页,今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允许被告继续链接原告网站上文章全文,条件是在作为链接标识每篇文章标题下面必须注明,“,该文属于谢德兰时报,”,,并标注谢德兰时报报徽。,同时,被告所设链接只能中原告网站主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8页,该案包括到两个版权问题第一是文章标题是否有版权第二是内链行为是否正当。,对于第二个问题没有太大争议,而第一个问题却在引发很大争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09页,因为按照英国版权法要求,,文章标题是不受版权保护,,所以该案在其它国家就更没有参考价值。大多数国家版权法对文章标题都不提供版权保护。如:美国依据,“,字句和短句标准,”,,单独字词和短词不享受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0页,近年来,欧洲国家一些权利人还试图经过,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来阻止他人对文章标题使用,我们来看一年案例,3,情况,案例,3,:,PCM v K,案,被告,K,是一家网站,它以超文本链接方式提供新闻标题,用户点击该标题后,就可绕过原告网站上主页,直接进入原告网站上上所搜集文章标题汇编栏目。,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1页,案例,3,:,PCM v K,案,原告认为被告行为组成了对其,版权,和,数据库特殊权利,双重侵犯,审理此案荷兰地方法院认为,从,质量上和数量,上评定,原告标题搜集、整理、提交,并不需要实质性投资,,所以原告,文章标题汇编,不能组成数据库,被告行为也不组成对,数据库权利,侵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2页,案例,3,:,PCM v K,案,从该法院判决理由来看,原告败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文章标题本身不受版权保护,,而是因为对文章标题搜集和整理没有到达,实质性投资要求,,假如到达这一要求还是能够寻求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3页,我国没有建立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制度,,著作权法,对作品名称也不加以保护,案例,4,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案例,4,:电影,五朵金花,剧本作者诉云南曲靖卷烟厂案,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4页,案例4:电影五朵金花剧本作者诉云南曲靖卷烟厂案 原告向昆明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生产“五朵金花”牌香烟侵犯其版权。理由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五朵金花”这一作品名称。,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5页,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相关问题向国家版权局正式提出法律咨询,同年,12,月,25,日,国家版权局做出书面回复:,“,文学艺术作品名称不宜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审理法院作出了,“,五朵金花,”,一词不含有独创性,得不到版权保护裁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6页,所以,我国数字图书馆采取书名、文章篇名、报刊名称等作品名称作为链接标识普通不会组成侵犯版权行为。,但同时要注意是,一旦权利人将作品名称或文字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若链接方法不妥则会组成对他人商标权侵犯,,尤其是一些报刊,将报刊名称进行了商标注册,,所以进行链接作业时要尤其慎重。,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7页,2,商标链接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依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要求,商标可分为,文学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等七种类型。,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8页,在超文本链接作业中私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识,有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纠纷,设链者就要负担侵权责任。,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19页,这种链接行为是否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取决于:,链接效果是否真实标明了商标全部些人信息是否组成淡化商标行为是否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同,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0页,(,1,)商标链接效果真实反应了商标权人信息,且不组成不正当竞争。,普通说来,假如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链接标识,用户点击该标识后链接到是商标全部权人真实网站,设链者也没有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设链者链接行为就如同为被链者作了无偿广告,其行为不组成商标侵权,也不组成不正当竞争。,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1页,从案例美国,“,全部新闻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来看,被告能够继续使用原告商标作为链接标识。,条件是被告不得将原告商标用于链接之外用途和目标,并确保链接不会暗示被告与原告相关,不会使用户对新闻起源产生混同,也不会淡化原告著名度。,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2页,(,2,)商标链接效果虽真实反应了商标权人信息,但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如设链者使用他人商标作为链接标识,用户点击该标识后链接到即使是商标权人真实网站,,但设链者有,“,搭便车,”,行为,,则会组成不正当竞争。,在案例,5,中被告商标链接行为因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3页,案例,5,:,Ticketmaster Corp.,诉,Microsoft Corp.,案,原告,“,售票员企业,”,是美国一家在网上向网民出售各种演出票网站,被告,“,微软企业,”,为了开拓网上市场,创建了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网站,提供与西雅图相关各类信息服务,,微软企业曾与原告谈判协商,希望取得设置链接许可,但被原告拒绝。,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4页,微软企业就在,“,西雅图人行道,”,网站网页上,,以原告商标为链接标识,,进行,“,深链接,”,,绕过原告主页,,直接链到出售各种演出票分页上,。,1997,年,原告状告被告盗用使用其商标进行深层链接,使其主页广告浏览量降低。,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5页,原告还指控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和商标,“,埋置,”,在被告网站,元标识,中,方便将经过搜索引擎寻找原告网站网民吸引到被告网站。,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如同衔他人草垒自己窝一样,所以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原告商标作为链接标识,但不能绕开原告网站主页。,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126页,(,3,)商标链接效果混同了商标权人真实信息,假如设链者使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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