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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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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不断 提高 全员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相关的质量法规,运用 科学 的管理方法,全方位、全过程的进行质量控制,优化质量成本,实施质量责 任制和 质量否决权,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质量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负 责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政策法规,制定公司生产经营及质量工作的长远发展 规划, 负责制定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组织 定期的管 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确保公司质量方针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主管公司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公司质量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在总 经理 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制定公司产品生产和质量 年度计 划,并按计划进行生产组织。协助总经理对公司产品从原材料入厂到水泥 出厂全过 程进行监视和测量,改进影响产品质量的装备和生产工艺,实施和保持 质量管理体 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化验室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为: (一)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原 燃材 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质量标准,编制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 序文件; (二)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质量指标计划,经审批后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和控制工作,做好质量记录和 标 识,为车间及时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四)负责对生产过程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和考核,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指标调整; (五)有权制止各种质量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扭转质量失 控 状态; (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完善试验室条件,检验与试验仪器、 设 备、化学试剂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七)定期向上级水泥质量检验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 高 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八)负责质量记录的填写、归档及上报工作,质量记录要清洁、准确,不 得 任意涂改; (九)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质量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并根据生 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物资管理部依据质量指标,选择合格的供方,签订的原燃材料采购 质量条款须经生产技术部确认,满足生产要求,并建立健全供应商档案。 第三章采购质量控制  产实 合同 第八条物资管理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优选采购,满足生产质 求。 第九条进厂原燃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按化验室指定的库位堆 经检验后方可使用。  量要 放, 第十条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要求,并按品质分堆存放,存放应有 和记录,不得混放。 第十一条当供应商发生变化时,由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经化验  标识 室实 地取样检验后,提供质量报告,经公司批准后,物资管理部方可办理采购手 续。 第十二条原燃材料的储存量不得低于《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的有关 要求。 低于最低可用储存量时,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十三条原燃材料进厂必须经化验室和现场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卸车。 第十四条对检验不合格或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原燃材料,物资管理部要按照 合同 约定及时与供应商交涉,进行索赔或实施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进厂原燃材料质量评价会,实事求是地 评价 各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情况,建立健全供方档案。 第四章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石灰石开采必须执行《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以“采剥并举, 剥离 先行”的原则,按照公司质量内控标准要求进行,保证其质量合格。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的用料必须严格执行化验室指令,不得私自改变位置 和比 例,严格按要求进料、放料,不得出现断料、混料现象。 第十八条生料质量要保证均匀稳定,中控操作员要根据化验室下达的控制 指标 进行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 第十九条生料库要保持合理库存量,不得吃对料,同时确保均化设施完 好,保 证入窑生料质量稳定。 第二十条加强原煤均化,保证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做到煤料对。 第二十一条回转窑系统工艺设备要完好顺畅、操作要规范,保证窑内热工 制度 稳定,提高熟料质量。 第二十二条出窑熟料要按化验室指令入库,不得私自改库,如遇特殊情况 得化验室同意。 第二十三条车间要严格控制杂物进入熟料圆库内,每日准确量一次熟料库 并上报化验室,保证化验室进行合理的质量调配。  须征 存, 第二十四条制成车间要严格按照化验室下达的指令组织生产,出磨水泥必 须按 指令入库,同时一个库内不得混装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 改变品 种、强度等级时,必须用高品种、高强度等级的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 装设备, 半小时以内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品种、低强度等级水泥处理;低强度等 级水泥库改 装高强度等级水泥时,必须进行洗库,特种水泥必须专库储存。车间 每班必须准确 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上报化验室,出磨水泥最低要保持 5 天的储存期。 第二十五条出磨水泥检验项目和频次须符合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的规定, 出磨 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质量检验数据。 第二十六条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数据不合 格, 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向车间预警,车间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纠正 措施, 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化验室要遵照质量合格、效益最大的原则组织水泥生产,出厂 水泥 质量指标不得低于内控质量标准,确保出厂水泥实物质量合格。 第二十八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须入化验室指定库内,包装水 泥 改变品种时,应按《水泥改换品种措施》执行。 第二十九条制成车间须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和比例组织水泥搭配出库,不 得私 自改变库号或比例。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须做好质量记录填写及归档工作,不得任意涂改,并 按公 司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第五章出厂水泥控制 第三十一条出厂水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及时向用户提供质量 检验 报告单。 第三十二条水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须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 行检 验并留取封存样,留存时间为三个月,出厂水泥满编号吨数应严格执行产品 标准, 禁止超吨位包装。 第三十三条化验室应严格遵照质量合格、效益最大的原则组织水泥生产和 出厂, 不得低于控制指标,富余标号也不宜控制过高。 第三十四条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水泥品种、质量相符。 水 泥袋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应及时采取纠正 措施。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十五条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 第三十六条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告知用户 停止 使用该批水泥,并进行复检及分析处理。 第三十七条冬储水泥要做好库号标识。出厂前按每 20 吨作为一个样品 进行复 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八条设立专兼职售后服务机构,制定产品服务标准和制度,开展市 场调 研,掌握市场信息,建立与顾客沟通机制,广泛征询用户对水泥质量、性能、 包装、 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出现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告知用户 停止使用,并进行复检及分析处理。 第六章质量否决 第四十条本制度规定了质量的否决权及其行使的范围和行使人等。 第四十一条质量否决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质量管理规 程,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出“质量就是企业生命,,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化验室及其管理人员享有质量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产量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必须保证产品质量,此时产量应服从 第四十四条为了保证出磨水泥质量,在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化验 行使质量否决权利,命令停机处理问题,待质量问题得到解决后再复开机。 第四十五条出厂水泥的质量要做到预先控制,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做到不合格品不出厂。 第四十六条在化验室行使质量否决权的过程中,任何部门与个人都要坚决 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质量。 室应 坚决 服从。 第七章质量事故管理 第四十七条质量事故是指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不按规定要求而造成的质量 失控事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质量事故。 (一)出厂水泥不合格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复检,富裕强度不足 2.0MPa。 (三)主要质量指标失控造成过程质量事故,也称工序质量事故。 (四)进厂原材料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并严重影响生产的;物料混堆、混 放、 不按指定地点存放的。 (五)生产过程控制不执行化验室通知的(如配料、出入库等)。 (六)检验药品、仪器、试剂不符合要求,以错误的试验结果指导生产的。 第四十八条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质量事故在生产中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为一般、严重和重大质量事故。  分 (一)一般质量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工序质量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产品质量 不合 格。如:出磨水泥细度>5%或水泥SO3 、混合材指标连续三个检次不合格等。 以及公 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中规定的其他过程质量事故。 (二)严重质量事故:工序生产中本工序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引起下道工序 质量 波动,且调整困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50-3 元,含 50 元)或 不按质量控制通知 单执行的事件。如: 1、出厂水泥:富裕强度不够,烧失量、混合材、不溶物等未达到规 定要求, 袋装标识不全,袋重不够,混编号、混品种。 2、检验结果误导生产:使用仪器、药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人员 操作失 误,不按质量控制单执行指令。 (三)重大质量事故:出厂水泥强度、安定性、初凝不合格,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 济损失(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 第四十九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工序质量事故),由化验室值班长以电话方式与 生产 车间沟通,要求其立即整改,如连续出现质量事故必须以“质量控制通知单” 的形 式通知车间,生产车间分析原因并按程序整改。化验室每月进行抽查并统计 发生次 数,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三)严重质量事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由化验室组织召开分析会,责任 部门 及相关部门参加,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四)重大质量事故:最终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部通知市场 部、 销售公司或用户停止使用该编号水泥,并报告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重大 质量事 故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召开会议,主管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市场部、销 售公司、 生产技术部、化验室等部门参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纠正措施,提出 处理意见。 重大质量事故要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质量事故处罚标准 1.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扣罚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班长 1— 5 元,扣罚相 关责任 者 2— 5 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直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2. 一般质量事故: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3. 严重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部门领导 2— 3 元,扣罚相关 责任者 5- 10 元,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理,直至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袋重、 包装袋标识、 混编号、混品种等日常考核按公司《过程质量事故考核方法》执行)。 4. 重大质量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责任部门领导 3-5 元,扣罚相关 责任者 8- 10 元,情节严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 发生上述各类重大、特大事故,视情况对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联职联责考 核, 处罚标准如下: 1.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其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 术人员、 管理人员按事故处罚标准中的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标准执行。 2.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有连带责任的,其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 员的处罚 标准按事故部门领导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处罚额度的 20-50%执 行。 第八章研究实验管理 第五十一条为选用新材料、研发新产品,对生产过程进行良好的预先控制, 应 根据需要进行相关的研究实验,从而为生产的正常进行准备好控制预案,避免 盲目 摸索生产。 第五十二条 研究实验应由工程师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好实验 方案。 第五十三条实验条件和检测设备及操作方法必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验由实验操作人员严格按实验方案进行。 第五十五条实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起居有能力进行正常维护, 以严谨认真的态度进行操作,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并 第五十六条如出现异常数据时,实验员应及时报告工程师,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必须对实验过程、实验条件和检测结果进行清晰完整的记录。 独建立研究实验的数据结果记录台帐。 第五十八条工程师应对实验结果和数据进行及时、科学的统计分析,并得 论,从而为下一步实际生产确定科学、经济、合理的控制参数和方案。 第九章罚则  应单 出结 第五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 政处 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 XX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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