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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实现项目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包及分包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油漆作业 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部门 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 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章 职业危害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职业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 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 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五条 项目涉及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种类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施工扬尘、在作业中石材加工、木材加工,可产 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可发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有限空间等作业时,由于作业空 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从而造成作业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机溶剂的危害:作业过程中常接触到油料、油漆、化学溶剂等多种 有机溶剂,这些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浓度过高,易发生 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 质,电气焊使用的锰焊条,除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 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尘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产噪声的危害:作业中使用机械工具可产生较强噪声,长期接触噪 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
六、高温作业的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 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第六条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一、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 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 志;
三、施工现场在进行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 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四、在地下室、有限空间等封闭的作业场所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 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五、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 对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条 个人防护措施
一、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提高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 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触粉尘作业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尽采取措施降低粉尘的浓度, 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三、从事与有机溶剂接触作业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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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 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作业人员在作 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刷涂作业过程中,如感头痛、恶心、心闷或心悸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害材料,应存 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 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 存放油 漆、调配油料的库房通风应良好,不准住人,并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挂设“严禁烟 火”明显标志,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 排烟设备, 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 在难以 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在噪 声环境下作业的时间;
六、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作业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 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第八条 采购设备和材料,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工艺、 新技术的设备和材料, 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 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 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 体健康检查,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十条 禁止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禁止安排孕、哺乳 期的女职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把职业危害列入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促进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 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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