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 , 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 高温 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条: 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 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第四条: 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 根据本 部门的实际情况, 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 操作规程, 提高职业病
2、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五条: 各分厂、 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 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 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 风险。第六条: 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 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 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和考核。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第八条: 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 副组长由 总经办负责人担
3、任。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 负责人组成。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 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 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 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 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一名, 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 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 监测及评价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完善和保管, 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
4、 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 的各项任务,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 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第十二条: 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 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第十四条:
5、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 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安置,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 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 检查项目 由医疗机构根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的相关内容确定, 用人单位须将职工 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 务。第十六条: 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 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 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
6、职业病纠 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 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 以 500 元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 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 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 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 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第十九条: 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 挪用废置不 用或随意改装, 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 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 必须经职 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方可进行。
7、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 买。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 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 更换、 报废等管理制度, 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 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 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二十三条: 以上十六、 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 用防护管理的措施, 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违反以上所列 条款
8、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 100-300 元处罚,部门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是保证劳动者 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根据 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的有关要求, 本企业各单位定时、 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 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 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 违反此项条款, 不 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 果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 所进行日常
9、观测,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 通报 有关职能部门,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 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 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 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 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 做好职 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 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 专职人 员、 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 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 300 元罚 款。第二十八条: 各用
10、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 按厂职 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 不遗漏项目, 违反此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 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 合同工, 工期一年的临时职 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 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 生产成本中例支。第三十条: 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 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 主要内容有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 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 对于离退或调离职
11、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 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 遗失一份处以 200 元罚款, 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 果。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 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 构, 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 其职责: 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 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 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 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
12、善后处理。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 , 由企业医务 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 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 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 器具的完好。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的设备、 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 岗位 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第三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采取 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