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项目施工图纸审核及会审
1.施工图管理
1.1 施工图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加盖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后作为工程实施、 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1.2 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施工图,做好保管、收发登记、保密工作。作废文 件及时加盖作废章,不得继续使用
2.设计文件审查的目的
2.1 熟悉设计文件 , 了解和掌握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工程特点。
2.2 核对设计图尺寸,复核设计数量,通过核对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差、 错、碰、漏”,使存在的问题消除在施工之前,并结合现场施工调查提出改善设 计建议。
3.施工图分级审核制度
3.1 施工图审核实行局指、工区两级审查制度。
3.2 工区负责本管段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局指挥部。
3.3 局指负责本合同段总体施工图审查及管段内重点工程施工图审查, 由局 指的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合同部、各工区的总工、技术部长进行审核。对于“重、 大、特、新”项目,应邀请上级工程管理部指导协助审核。
4.施工图审核方法及程序
4.1 施工图审核步骤: 先整体后局部, 先原则后细则, 先分专业后沟通衔接。
4.2 施工图审核程序
4.2.1 收到设计文件与图纸后,总工程师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的、方 法、内容与重点,进行审核任务分工。
4.2.2 技术人员按照任务分工及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填写“设计文件审核记 录表”并签字确认,再由另一名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后在“设计文件审核记 录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字确认。
4.2.3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小组进行会审, 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汇 总统一报局指, 由局指统一报至监理、 设计与建设单位予以确认, 并积极联系以 尽快获得处理回复意见。
5.设计文件审查内容
5.1 设计说明: 工程项目的技术条件、 设计原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各专业工程件名、数量是否清楚、齐全、正确。
5.2 相关标准图、规范:凡设计文件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及 相关规范、标准都应全部收集,并与施工图进行对照是否配套。
5.3 工程数量:对设计图全面复核,汇总后与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对照,作为 设计变更,调概索赔的依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5.3.1 为工程创造施工条件发生的数量:征地、拆迁工程数量;大临工程项 目及数量;改移道路及改沟、改河等。
5.3.2 工程实体数量:土石方(含挖基)及其土石成分、运距;排水系统各 类沟渠;基础的开挖和圬工;结构圬工和钢材;特殊材料和设备(如锚具等); 防排水结构;铁路轨道工程;公路路面和基床;地基处理;建筑装饰;各专业的 设备和工艺管道;四电管线等。
5.3.3 在形成工程实体过程中消耗的工程措施数量:各类围堰;排水工程; 临时支护;基坑支护;截桩;线路加固;桥涵顶进后背;防洪措施;环保措施; 施工过渡工程等。
5.4 平面图:各点坐标(里程)、线形要素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采用的技术标 准;里程、曲线半径、曲线长度、夹直线长度、长短链、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是 否正确;平面图数据与交桩资料、专业图是否相符。
5.5 纵断面图: 设计标高、 线路坡度、 水位标高、 与既有建筑物之间的关系、 建筑物纵向尺寸与其相对应的平面图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5.6 横断面图: 设计路肩 (路面)标高与平、纵断面对照; 设计边坡的稳定性; 断面尺寸;排水沟位置标高与排水系统图对照;挡护、桥、隧等建筑物之间的位 置关系;断面设计数量与实测断面数量是否相符。
5.7 地亩、拆迁图:设计征用土地界限及拆迁、补偿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桥涵出入口、 基础扩大开挖、 附属建筑增扩部分、 改移道路及河道等要与实地对 照。
5.8 设计土石方调配:土石比例,取弃土场位置和运距、运输条件和实际对 照是否合理,对环境有无影响。
5.9 设计图要求的施工方法、工艺是否恰当。
5.10 桥梁、地下工程、工民建等专业设计图:地质钻探资料、基础类型、 孔跨(孔径)式样,结构尺寸等是否准确、合理;结构类型与地质、水文、地形 条件等是否相符;位置、标高与平、纵断面图是否相符;设计参数是否齐全、合 理; 隧道等地下工程结合施工技术调查对洞口位置、 进洞支护方案、 影响的建筑 物防护方案审核,是否正确有效,是否漏项,可否优化。
5.11 枢纽、站场、房屋建筑群等综合建筑设计图:建筑物相互位置布局的 合理性,是否产生矛盾;站场内铁路线路、岔位、建筑物等的坐标(里程)位置, 各细部尺寸是否正确。
5.12 给排水设计图:总图、管道平面图、结构大样图相互符合性;平面布 置、坐标、标高、数量核对;与设备的关系对照。
5.13 设备制作、安装设计图:
设备的型号、数量、尺寸和标高核对;与动力和电源的匹配;设备之间的匹 配;工艺管线的走向、位置、标高、接口位置核对;设备安装与工艺图、强电配 置图、弱电配置图、土建设计图核对一致。
6. 审核结果处理
6.1 所有设计文件经审核确认有效可以使用的,必须加盖“有效”章后才能 交付使用。存在问题的设计文件在未获得明确回复前,不得交付使用。
6.2 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以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书面答复为准。
6.3 设计单位重新出图的,应当对原图纸应当加盖“作废”章后封存,并建 立作废图纸目录清单,防止误用。设计变更后的图纸,仍需按本规定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并加盖“有效”章后交付使用。
6.4 需要在原设计图上进行修改的, 应在设计文件上采用红笔进行修改并作 出标注(修改依据、修改人签名、修改时间等)。经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经复核并 加盖“有效”章后交付使用。
6.5 需要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至建设、设计与监理单位。
6.6 工程部必须妥善保管设计文件审核记录及答复意见, 建立设计文件审核 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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