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新规范, 12⽉ 1 ⽇起实施
由应急管理部在2021年5⽉21⽇发布的新规范《⼈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 40248-2021,将于2021年12⽉ 1 ⽇ 实施。
在关注的同时也有不少⽹友发出疑问:⼈员密集场所在《建筑设计防⽕规范》中没有明确定义,到底什么算是⼈员密集 场所?
即将实施的新国标 GB/T 40248-2021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了明确定义
GB/T 40248-2021
《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发布!
2021年12⽉ 1 ⽇实施
⼈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GB/T 40248-2021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3条:
⼈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和集体宿舍,养⽼ 院,福利院,托⼉所,幼⼉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车间 和员⼯集体宿含,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可以看到,其中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包括哪些呢?
GB/T 40248-2021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2条: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厅、民⽤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可以看到,其中⼜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具体包括哪些呢?
GB/T 40248-2021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1条: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e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化娱乐、健⾝体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 拿等娱乐、健⾝、体闲场所和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
需要注意: 1、公共娱乐场所,在《建筑设计防⽕规范》中,被表述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体包括内容如下: 《建筑设计防⽕规范》 5.4.9条⽂说明:
本规范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 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2、根据《建筑设计防⽕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回复(建规字【2019】 1号):⾜疗店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处理。
总结范围⼤⼩如下:
⼈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最后,⼩编总结⼈员密集场所的范围图表如下:
结语:
可以看到,⼈员密集场所,在新国标规范中做出了极为明确的定义,作为建筑师,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员密集场所相 关条⽂规范要求,保证⼈员密集场所建筑的安全性,尤其是公共娱乐场所,作为公共建筑的局部建筑,要更为特别注 意,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事故的发⽣。
《⼈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引⾔
为切实吸取⽕灾事故教训,规范⼈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灾事故的发⽣,依据《中华⼈民共和国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 采⽤本标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为,建⽴消防安全⾃查、⽕灾隐患⾃除、消防责任⾃负的⾃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实现防⽌⽕灾发⽣、减少⽕灾危害,保障⼈⾝和财产安全的⽬标。
1.范围
本⽂件提出了⼈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消防安全措施、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本⽂件适⽤于具有⼀定规模的⼈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件
下列⽂件中的内容通过⽂中的规范性引⽤⽽构成本⽂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期的引⽤⽂件,仅该⽇期对应的版 本适⽤于本⽂件;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GB/T5907 (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技术要求
GB35181 重⼤⽕灾隐患判定⽅法
GB/T38315 社会单位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规范
GB50084 ⾃动喷⽔灭⽕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系统技术标准
XF703 住宿与⽣产储存经营合⽤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XF/T124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JGJ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5907、 GB25201、 GB25506、 GB35181、 GB/T 38315、 GB 50016、 GB 50084、 GB 50116、 GB50140、 GB50222、 GB51251、 GB51309、 XF703、 XF/T1245、 JGJ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3.1 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
具有⽂化娱乐、健⾝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等娱乐、健⾝、休闲场所和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
⾯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 厅、民⽤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y
⼈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堂和集体宿舍,养⽼ 院,福利院,托⼉所,幼⼉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车间 和员⼯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4 消防车登⾼操作场地 operating area for fire fighting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救援操作的场地。
3.5 专职消防队 full-time fire brigade
由专职⼈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24⼩时备勤的消防组 织。
3.6 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员组成,平时有⾃⼰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在 接到⽕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救援的消防组织。
3.7 ⽕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灾发⽣或⽕灾危害增⼤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 重⼤⽕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灾发⽣或⽕灾危害增⼤,并由此可能造成重⼤、特别重⼤⽕灾事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灾发⽣或⽕灾危害增⼤,并由此可能造成重⼤、特别重⼤⽕灾事 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 ⼈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防⽌⽕灾发⽣,减少⽕灾危害,保障⼈⾝和财产安全为⽬标,通过采取有效的管 理措施和先进的技术⼿段,提⾼预防和控制⽕灾的能⼒。
4.2 ⼈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消防⼯作⽅针,履⾏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3 ⼈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开展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 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并宜采⽤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4.4 ⼈员密集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员。
4.5 实⾏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 在订⽴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的消防安全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除外)、消防车登⾼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 员密集场所产权⽅或者委托统⼀管理单位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应在其使⽤、管理范围内履⾏消 防安全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者的⼈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 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管理的责任者,并应符合XF/T1245的规定。
5.消防安全责任
5.1 通⽤要求
5.1.1 ⼈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5.1.2 ⼈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应由该场所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实际控制⼈担任。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 理⼈宜具备注册消防⼯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员密集场所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5.1.3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电焊、⽓焊等具有⽕灾危险作业的⼈员和⾃动消防 设施的值班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灭⽕基本技能、⾃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 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1.4 保安⼈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 消防训练,⽕灾时应履⾏扑救初起⽕灾和引导⼈员疏散的义务。
5.2 产权⽅、使⽤⽅、统⼀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员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3 定期开展防⽕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灾隐患。
5.2.4 保障疏散⾛道、通道、安全出⼝、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堵塞、封闭。
5.2.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状态。
5.2.6 组织扑救初起⽕灾,疏散⼈员,维持⽕场秩序,保护⽕灾现场,协助⽕灾调查。
5.2.7 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8 建⽴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5.3 消防安全责任⼈的职责
5.3.1 贯彻执⾏消防法律法规,保证⼈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负责本场 所的消防安全⼯作。
5.3.2 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作计划。
5.3.3 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检查,督促整改⽕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5.3.6 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作计划,组织实施⽇常消防安全管理⼯作。
5.4.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安全⼯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案。
5.4.4 组织实施防⽕检查和⽕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状态,确保 疏散通道、⾛道和安全出⼝、消防车通道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灾扑救和⼈员疏散。
5.4.7 组织从业⼈员开展岗前和⽇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5.4.9 管理⼈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5.4.10 消防安全责任⼈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作。
5.5 部门消防安全负责⼈的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作计划。
5.5.2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岗位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5.5.3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确保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5.4 及时发现和消除⽕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报告。
5.5.5 发现⽕灾,及时报警,并组织⼈员疏散和初起⽕灾扑救。
5.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职责
5.6.1 应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 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
5.6.2 对⽕警信号,应按照7.6.16规定的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5.6.3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即向部门主管⼈员或消防安全管理 ⼈报告。
5.6.4 应严格执⾏每⽇24⼩时专⼈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做好消防控制室的⽕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责
5.7.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状态,确保有关阀门 处于正确状态。
5.7.3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员报告。
5.7.4 做好消防设施运⾏、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5.8 保安⼈员的职责
5.8.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防⽕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员报告。
5.8.2 发现⽕情,应及时报⽕警并报告主管⼈员,实施灭⽕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救援。
5.8.3 劝阻和制⽌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为。
5.9 电⽓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员的职责
5.9.1 执⾏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作业前审批⼿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9.3 发⽣⽕灾后,应⽴即报⽕警,实施扑救。
5.10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职责
5.10.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5.10.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法。
5.10.3 专职消防队定期开展灭⽕救援技能训练,能够24⼩时备勤。
5.10.4 志愿消防队能在接到⽕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救援。
5.11 员⼯的职责
5.11 员⼯的职责
5.11.1 主动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1.2 熟悉本⼯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的位置,参加单位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11.3 清楚本单位⽕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灾、会组织疏散逃⽣和⾃救。
5.11.4 每⽇到岗后及下班前应检查本岗位⼯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设备的使⽤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 置并向消防安全⼯作归⼝管理部门报告。
5.11.5 监督其他⼈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吸烟、使⽤⼤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为。
6.消防组织
6.1 ⼈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常消防安全⼯作。
6.2 ⼈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专职消防队。
6.3 ⼈员密集场所应根据需要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员数量的30%。志愿消防队 ⽩天和夜间的值班⼈数应能保证扑救初起⽕灾的需要。
6.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密集场所,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微型消防站。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 通⽤要求
7.1.1 公众聚集场所投⼊使⽤、营业前,应依法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同意。⼈员 密集场所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途的,应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7.1.2 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防⽕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栓或消防 ⽔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灭⽕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的架空管线、⼴告牌等障碍物。
7.1.3 ⼈员密集场所不应擅⾃改变防⽕分区,不应擅⾃停⽤、改变防⽕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 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向,减少安全出⼝、疏散出⼝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 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
7.1.4 ⼈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意图、警⽰标识等,提⽰公众对该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为有 投诉、举报的义务:
a)使⽤、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
c)使⽤、营业期间违规进⾏电焊、⽓焊等动⽕作业;
d)疏散指⽰标志损坏、不准确或不清楚;
e)停⽤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f)违规储存使⽤易燃易爆危险品。
7.2 消防安全例会
7.2.1 ⼈员密集场所应建⽴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 作计划和措施。
作计划和措施。
7.2.2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主持,消防安全管理⼈提出议程,有关⼈员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每⽉不宜少于⼀次。
7.3 防⽕巡查、检查
7.3.1 ⼈员密集场所应建⽴防⽕巡查、防⽕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为,消除⽕灾隐患;⽆法消除的,应⽴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 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员及其主管⼈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 间、⼈员和存在的问题,参见附录A。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员、巡查情况、⽕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 题,参见附录B。
7.3.3 防⽕巡查时发现⽕灾,应⽴即报⽕警并启动单位灭⽕和应急疏散预案。
7.3.4 ⼈员密集场所应每⽇进⾏防⽕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巡查。防⽕巡查宜采⽤电⼦巡更设备。
7.3.5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少每2h巡查⼀次。宾馆、医院、养⽼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所和幼⼉园,应组 织每⽇夜间防⽕巡查,且应⾄少每2h巡查⼀次。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必要⽤电设备电源,检查并
消除遗留⽕种。
7.3.6 防⽕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有⽆违章情况;
b)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锁闭;安全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常闭式防⽕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防⽕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卷帘正常使⽤的物品;
d)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在岗情况;
f)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3.7 ⼈员密集场所应⾄少每⽉开展⼀次防⽕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a)消防车道、消防车登⾼操作场地、室外消⽕栓、消防⽔源情况;
b)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及其疏散指⽰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c)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d)灭⽕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e)楼板、防⽕墙、防⽕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f)建筑消防设施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情况和记录情况;
h)微型消防站⼈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i)⽤⽕、⽤电、⽤油、⽤⽓有⽆违规、违章情况;
j)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k)防⽕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l)⽕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m)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以及其他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4 消防宣传与培训
7.4.1 ⼈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 宣传防⽕、灭⽕、应急逃⽣等常识。
7.4.3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应将消防知识纳⼊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场地等,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消防教育活动。
7.4.4 ⼈员密集场所应⾄少每半年组织⼀次对每名员⼯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应进⾏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5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灾危险性和防⽕措施;
c)建筑消防设施、灭⽕器材的性能、使⽤⽅法和操作规程;
d)报⽕警、扑救初起⽕灾、应急疏散和⾃救逃⽣的知识、技能;
e)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员疏散的程序和⽅法等;
f)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7.5.1 ⼈员密集场所应建⽴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 内容、要求。
注: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道、疏散楼梯、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标志等设施,以及消防过滤式⾃救呼吸 器、逃⽣缓降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2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和疏散门的畅通,禁⽌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b)⼈员密集场所在使⽤和营业期间,不应锁闭疏散出⼝、安全出⼝的门,或采取⽕灾时不需使⽤钥匙等任何⼯具即能 从内部易于打开的措施,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含有使⽤提⽰的标识;
c)避难层(间)、避难⾛道不应挪作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
c)避难层(间)、避难⾛道不应挪作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 提⽰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d)应保持常闭式防⽕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门应能在⽕灾时⾃⾏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e)安全出⼝、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或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f)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标志应完好、有效;发⽣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g)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被遮挡;
h)安全出⼝、公共疏散⾛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i)建筑每层外墙的窗⼝、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和灭⽕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j)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图,疏散指⽰图上应标明疏散路 线、安全出⼝和疏散门、⼈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字说明;
k)在宾馆、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疏散引导箱,配备过滤式消防⾃救呼吸器、瓶 装⽔、⽑⼱、救援哨、发光指挥棒、疏散⽤⼿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5.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型群众性活动前,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核定容纳⼈数。活动期间,应采取防⽌ 超员的措施控制⼈数。
7.6 消防设施管理
7.6.1 ⼈员密集场所应建⽴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 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注: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栓、⾃动灭⽕系统、⽕灾⾃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7.6.2 ⼈员密集场所应使⽤合格的消防产品,建⽴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 及维修单位(⼈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7.6.3 建筑消防设施投⼊使⽤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或准⼯作状态,不得擅⾃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需要维 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即恢复到正常运⾏状态。
7.6.4 ⼈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7.6.5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员密集场所,每⽇应进⾏⼀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少进⾏ ⼀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7.6.6 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正常运⾏位置,并正确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 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7.6.7 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少进⾏⼀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应⾄少进⾏⼀次建筑消防 设施单项检查。
7.6.8 ⼈员密集场所应建⽴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故障后,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 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系统的,应当严格履⾏内部审批程序,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建筑⼊⼝等明显 位置公告。
7.6.9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栓应有明显标识。
b)室内消⽕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栓正常使⽤的障碍物。 c)室外消⽕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栓、⽔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的障碍物。
d)展品、商品、货柜,⼴告箱牌,⽣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门、防⽕卷帘、室内消⽕栓、灭⽕剂喷头、机械排 烟⼝和送风⼝、⾃然排烟窗、⽕灾探测器、⼿动⽕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
e)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状态;确保消防⽔池、⽓压⽔罐或⾼位消防⽔箱等消防储⽔设施⽔量符 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泵出⽔管阀门、⾃动喷⽔灭⽕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泵、防排烟风机、防⽕卷帘 等消防⽤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动位置。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即恢 复到正常运⾏状态。
f)对⾃动消防设施应每年进⾏全⾯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在订⽴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 ⽅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7.6.10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员的职责,制订并落实24⼩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和交接班的程序、要 求以及设备⾃检、巡检的程序、要求。值班⼈员应持证上岗。
7.6.11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设备正常运⾏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布置图,完整 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和验收资料,灭⽕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12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 器件处于正常⼯作状态。
7.6.13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消防图形显⽰装置中专⽤于报 警显⽰的计算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关软件。
7.6.14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定数量的灭⽕器、消防过滤式⾃救呼吸器、空⽓呼吸器、⼿持扩⾳器、⼿电筒、对讲 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物品、⼯具仪表。
7.6.15 在消防控制室内,应置备有关消防设备⽤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防⽕卷帘按钮钥 匙、⼿动报警按钮恢复钥匙等,并分类标志悬挂;置备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钥匙及⼿提插孔消防电 话、安全⼯作帽等消防专⽤⼯具、器材。
7.6.16 消防控制室接到⽕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即以最快⽅式进⾏确认。确认发⽣⽕灾后,应⽴即确认⽕ 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动状态,拨打“119”电话报警,同时向消防安全责任⼈或消防安全管理⼈报告,启动单位内 部灭⽕和应急疏散预案。
7.6.17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应每两⼩时记录⼀次值班情况,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6.18 设置⽕灾⾃动报警系统、消防给⽔及消⽕栓系统或⾃动喷⽔灭⽕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员密集场所,宜与城市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传输⽕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状态信息。
7.7 ⽕灾隐患整改
7.7.1 ⼈员密集场所应建⽴⽕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整改的程序、时限和所需经费来 源、保障措施。
7.7.2 发现⽕灾隐患,应⽴即改正;不能⽴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员。
7.7.3 消防安全管理⼈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应组织对报告的⽕灾隐患进⾏认定,并对整改情况的进⾏确认。
7.7.4 在⽕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7.5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灾隐患和重⼤⽕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 ⾄送消防救援机构。
⾄送消防救援机构。
7.7.6 重⼤⽕灾隐患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7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不能及时解决的重⼤⽕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民政 府报告。
7.8 ⽤电防⽕安全管理
7.8.1 ⼈员密集场所应建⽴⽤电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电⽓设备的采购要求;
b)电⽓设备的安全使⽤要求;
c)电⽓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d)电⽓设备操作⼈员的资格要求。
7.8.2 ⽤电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电热设备,应选⽤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更换或新增电⽓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电⽓线路敷设、电⽓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进⾏,留存施⼯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增加⽤电设备;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保护措施;
f)⼈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车停放、充电;
g)应定期进⾏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
h)电⽓线路发⽣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可继续使⽤;
i)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必要电源;
j)涉及重⼤活动临时增加⽤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7.9 ⽤⽕、动⽕安全管理
7.9.1 ⼈员密集场所应建⽴⽤⽕、动⽕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动⽕的审 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签字同意⽅可进⾏。
7.9.2 ⽤⽕、动⽕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员密集场所禁⽌在营业时间进⾏动⽕作业;
b)需要动⽕作业的区域,应与使⽤、营业区域进⾏防⽕分隔,严格将动⽕作业限制在防⽕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 全现场监管;
c)电⽓焊等明⽕作业前,实施动⽕的部门和⼈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审批⼿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 器材,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在确认⽆⽕灾、爆炸危险后⽅可动⽕作业;
d)⼈员密集场所不应使⽤明⽕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看护;
d)⼈员密集场所不应使⽤明⽕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看护;
e)炉⽕、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隔热措施;
f)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少每季度清洗⼀次;
g)进⼊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7.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7.10.1 ⼈员密集场所严禁⽣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10.2 ⼈员密集场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7.10.3 ⼈员密集场所需要使⽤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求限量使⽤,存储量不应超过⼀天的使⽤量,并应在不 使⽤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管理、登记。
7.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11.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7.11.2 ⼈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 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7.11.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器材、装备和个⼈防护器材。
7.11.4 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7.11.5 应列⼊防⽕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7.12 消防档案
7.12.1 应建⽴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消防档案的制作、使⽤、更新及销 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7.12.2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照有关规定建⽴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电⼦档案;
b)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c)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全⾯反映消防⼯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d)消防档案应由专⼈统⼀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7.12.3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b)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场所投⼊使⽤、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资 料;
c)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d)微型消防站设置及⼈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e)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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