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为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落实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央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 2 号,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和《水利部等9 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资源〔2016〕 463 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考核方
案》),制定《2019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
2019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完成情况,主
要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
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5 项指标,重点考核2018 年
度指标完成情况,同时参考 2019 年度初步结果。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及评分方法参照
《“十三五”考核方案》。
2019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见附件 1。
考核方式
二、
采用日常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日常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
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将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各项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方式见附件 1。
三、考核程序
(一)检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作采用“四不两直”方式
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节约用水攻坚战、节水监管、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
宣传教育、取水口监管、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
村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河湖长制相关任务落实、河湖突出问题
及整改、河湖保护专项行动等内容(附件 1 中“四不两直”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进行整改。
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基础工作等内容(附件1 中“自查”方式
对应的考核事项)。
2019 年 6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 2018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完成情况报水利部,报送材料
要求参照附件 3。
2020 年 1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 2019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初步结果、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
员单位,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 2 ;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自查报告
相关支撑材料报水利部,支撑材料要求见附件 3。
(三)核查与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材料,对 2019
年度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水量分配与调度等内容进行核查(附件 1 中“核查”方式对应
的考核事项),对 2018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 2019 年度用水强度控制实施、用水总
量管理、水价改革与水资源有偿使用、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河湖管理
基础工作等重点内容进行抽查(附件 1 中“抽查”方式对应的考核事项)。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评分满分为 100 分(考核内容评分见附件 1)。根据年度考核的评分结果划分
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 分以上 90 分
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结果使用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由干部主
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 对于年度考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以“一省一单”方式反馈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附件 1 2019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
类别
目标
完成
情况
分值
28
序号
1
2
3
考核指标或项目
用水总量控制目
标
用水效率控制目
标(南方地区 9
分,北方地区 12
分 ( 3 ) )
水功能区限制纳
污
目标(南方地区 9
分,北方地区 6
分值
10
9-1
2
6-9
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考核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1.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自查 抽查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的考核由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2018 年
度考核目标及结果由水利部提供, 2019 年度由生态环境部提供。
考核方式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分)
1.省级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情况。包括组织推动、任务落实、跟踪督导等情况。
4
国家节水行动方
案
2
自查 核查
2.建立省级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包括机制建立情况,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情况。
1.用水强度控制落实情况。 包括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分解及执行情
况。
5
用水强度控制实
施
2.计划用水管理情况。包括用水户用水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
4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情况。
自查 抽查
4.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包括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当
类别
节约
用水
管理
分值
21
序号
6
7
考核指标或项目
节约用水攻坚战
节水监管
分值
4
3
考核内容
年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较上年增加或占当年用水总量比例情况。
1.落实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情况。包括省级用水定额制修订情况,以及应用情况。
2.落实节水评价机制情况。包括节水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节水评价登记情况。
3.实施高校合同节水情况。包括组织创建节水型高校,高校合同节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
况。
4.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情况。 包括水利行业节水机关建设实施措施制定情况, 节水机关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节水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节水监督检查年度措施落实、年度节水重点任务自查和抽查发
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考核方式
省级 ( 1) 部级(2)
四不
两直
四不
两直
考核方式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2.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情况。包括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情况,国家
和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接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用水在线监控
情况。
3.严重缺水地区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情况 (4) 。包括节水指标作为约束性
指标纳入市、县级行政区政绩考核情况。
1.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域节
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8 节水型社会建设 5
2.节水法规和规划等制定出台情况。包括省级节水法规规章等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省级
节水规划制定情况。
四不
两直
3.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包括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
考核方式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4.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包括火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型
企业建设情况。
5.节水型灌区建设情况。
1.围绕打好节约用水攻坚战“四个一”重点工作宣传情况。
四不
9 节水宣传教育 3 2.组织推动“节水大使”等节水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两直
3.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在关键节点节水形势宣传情况。
考核方式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取用水
15 10 水量分配与调度 4
1.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情况。包括已批复的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分解落实情况;
本行政区域跨地市县河流水量分配工作情况。
自查 核查
类别
监管
考核方式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2.水量调度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已批复的跨省重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水量调度方
案、 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 以及确立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无跨省重要江河流域和
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辖区内江河流域或重大调水工程水量
调度情况。
1.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把关、 取水许可审批
规范管理情况。
四不
2.取水行为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取水计划管理、取水计量及监管、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
11 取水口监管 5
统运维、取用水统计管理等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两直
3.取水口监管专项工作情况。包括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落实情况、水利部
暗访发现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等。
12 用水总量管理 3
1.规划审批决策落实“四定”情况。包括 2019 年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规划开
自查 抽查
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符合“四定”要求情况。
考核方式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2.用水总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和水源情况,超用
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取水许可限批措施落实情况。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 ( 5 )。 包括累计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改革计划面积实施情况、
年度新增改革实施面积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水价改革与
13
水资源有偿使用
3
2.水资源费税改革及管理情况。包括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地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非税改
自查 抽查
地区,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
求,本辖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情况。
水资源 12 14 地下水管理
5
3.水资源费(税)按标准足额征收情况。
1.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情况。 包括北京市、 天津市和河北省落实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
合治理行动方案工作情况及成效; 山西省、 河南省和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试点年
自查 抽查
类别
保护
考核方式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2.全国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情况(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以外的
省级行政区)。包括规划目标细化、主要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及成效。
1.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落实情况。
15
16
全国重要饮用水
4
水源地达标建设
生态流量(水量)
3
管控
2.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监管情况。 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制度落实、 监测信息
上传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水质信息预警、问题通报及处置等情况。
3.地级行政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情况。包括具备城市备用水源或 7 天及以上应急供水能
力。
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情况。包括开展省内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确定,管
控责任分解、水量调度、监测预警、管控目标落实等情况;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
四不
两直
自查 抽查
类别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分值
改落实情况。
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农村
17
农村饮水 四不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 农村饮水安 4
全脱贫攻坚完成情况和成效。
安全巩固提升 两直
农村
饮水 四不
9 18 2 饮水型氟超标改水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饮水型氟超标改
安全 两直
水
监管
河湖
15
19
20
农村饮水
安全管理责任
河湖长制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
3 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 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情况。
3 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
四不
两直
四不
类别
管理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或项目
相关任务落实
分值
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
省级 ( 1) 部级(2)
两直
河湖突出问题 四不
21
中央领导批示、 主要媒体曝光、 水利部暗访等发现的以一省一单形式函送省级人民政府办 4
公厅、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及整改
两直
河湖保护专项行 22
动
河湖管理基础工 23
作
5
3
全国河湖“清四乱”、非法采砂整治、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开展情
况。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情况。
自查
四不
两直
抽查
合计 100
注:( 1 )“省级”考核形式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自查”考核事项报送自查材料,其中“省级”空白项不作要求可自行掌握。
( 2 )“部级”考核形式是指考核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不两直”考核事项进行检查,对“自查”考核事项进行资料核查或内 容抽查,核查或抽查以“四不两直”或评估形式进行。
( 3 )北方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 14 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
(4)严重缺水地区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5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依据附表 4 进行统计与报送,并提供相关数据来源、情况说明等。
附件 2
自查报告编制提纲
一、概述
概要说明基本省情、 2019 年度水情、 2019 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情
况。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19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目标等目标
完成情况初步结果。
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附件 1 中“自查”考核事项,逐项说明 2019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自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附件 3
自查报告相关支撑材料要求
支撑材料所需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并统筹
核实。 报送的纸质版复核技术资料应与通过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电子版完全
一致。
一、目标完成情况
2018 年度、2019 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基础数据按照附
表 1 和附表 2 完整填报, 2018 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础数据按照附
表 3 完整填报, 2019 年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数据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其中:
1.用水总量依据国家批准的用水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统计核定。
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依据《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
细则》(办农水〔2013〕 248 号)测算。
字之内),并提供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实施成效等),列出
清单,支撑材料有效期截至 2019 年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