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小学请假制度
小学请假制度(合集 15 篇)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 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 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 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学请 假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学请假制度 1
一、请假类型
1、事假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给予教师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时间, 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 的,可请事假,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 凭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 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管理制度《小学教师请假 制度》。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 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 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 情况而定。
7、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期 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师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请此假,期限不超 过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
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 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 (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 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育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 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 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 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 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 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 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请假制度 2
为加强并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希 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一、学生请假一般由本人或监护人亲自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准请 他人代交假条。请假条需得到班主任签字后方可离校。
二、一般情况要做到事前请假,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出具 书面请假条,且一人一假条,不得多人共用请假条。
三、急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向班主任及校 长请假。
四、学生在放假返校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应由监护人向 班主任或学校办公室告诉事由请假。
五、学生在校上课期间除因病外,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缺课出校, 如有监护人陪同离校办事可由监护人陪同请假,且一样需要书面请假 条。
六、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因事回家,需由监护人书面告知请假事由 写好请假条,非直系亲属的重大事项一般不得请假。
七、学生在上课期间中途书面请假后得到批准后独自回家的,应 在安全抵家后向班主任老师报平安,未报者班主任老师应主动与其监 护人联系。
八、请假条应格式规范,注明请假事由,出校时间及回校时间。 应交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值日教师处)。
学期结束后,班级将对出勤情况作统计,计入本学期学生素质评 价报告单,对严重旷课者将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
附:请假条格式。
小学请假制度 3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要求学生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无故迟到或 早退,不旷课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办好请假手续。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要逐级审批。病假须有医生或家长证明,事假有家长证明, 并写好请假条。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大队部 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若遇特殊情况,须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及 时补办请假手续。
3、原则上不同意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来校请假并带走 学生。
二、旷课、缺席的处理规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参加学校的学习或活动的,作旷课处 理。
2、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 处分,并及时通报家长。
三、关于请假学生的补课:
学生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并获批准的,任课教师应在假后及时为学 生补上所缺的课。
小学请假制度 4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秩序,根据巴区委 组发( 20xx) 16 号,巴州教发( 20xx) 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制度。
一、 请假规定
(一)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假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 (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的除规定产假外, 增加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5 天。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 资照发。
2、女职工在医院分娩的,由医院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含多胎生育或无证生育)。
4、不允许超计划生育,如有违者,除按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外,学 校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由校长批准,给予 5 个工作日的婚假。夫妻 双方同时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 25 周岁,女不得早于 23 周岁且初婚 的为晚婚)条件的增加婚假 20 天。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 予路程假。
3、教职工亲生儿女婚嫁,给予 3 个工作日假期,家居农村的增至
5 天。
4、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增加的晚婚 假视为出勤。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校长批准, 给予 5 个工作日的丧假。教职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给予 3 个工作 日丧假,家居农村的可增至 5 天。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 全部自理。
(四)病假
1、 3 个工作日以内病假,持社区(乡镇)级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诊断证明,教职工履行请假手续。 3 个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职工持 区(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2、教职工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3、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 1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
( 2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5、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 1 )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
( 2 )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
6、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
三个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 50 元的绩效工资。住 院病假和手术康复期内的病假,不享受每天 30 元的绩效工资。特殊情 况,经学校行政研究,酌情处理。
7、试用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试用期工资为基数
计发病假工资。
(五)事假:原则上不得批准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病假 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全期累计不得超出3 天。超出 3 天的自第 4 天起,每天扣工资 40 元,同时不享受每天 50 元的绩效工 资。
(六)学习假:
( 1 )教师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学习,学校集中组织的学习和单位 派出去培训,凭通知批假,视为出勤。
( 2 )教学政治学习、例会、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升旗仪式、教研活动等无故缺席一次扣 100 元, 请假一次扣 30 元,请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 60 元(婚假、 丧假、学习培训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请假手续的病假除外)迟到、早 退一次扣 20 元。
二、 请销假审批
(一)请假审批
1、教职工请探亲假、产假、病假、晚婚假和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 事假: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备案;
10 个工作日(含 10 个工作日)至 2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学校 同意,由区教育局审批;
20 个工作日(含 20 个工作日)至 3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 州区教育局审批并报人社部门备案(累计满 20 个工作日的事假要扣发 工资);
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区教育局同意报人社部门审批。
2、所有请假必须写假条,提前办理手续,获准后方可离岗。在校 长处批假、若校长外出, 3 日以内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学副校长处批假。
3、请假获得许可后,请假人持假条到教导处登记、调课,若未有 送到者,视其无效。
4、 3 天(含 3 天)以内的短时请假自行调课,在请假条上写明代 课教师的姓名,可采取补课或自行负担代课费的方式,自行负担代课 费的按每课时 30 元的标准发给代课的教师。由学校安排的代课按每节
20 元的标准补助给代课教师。
5、禁止自行调课,教师需要调课必须经过教导处,否则,对调课 双方按每节 50 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6、禁止擅自离岗,按耽误课时每课时 100 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 任课教师本人承担安全责任。
7、教导处、办公室凭假条做好缺勤登记,每月底汇总后交校长审 批后由报帐员在发放工资或津贴时扣除。
(二)、销假程序
请假期满后,凭单位的上班证明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其中 请病假的,还需凭区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医保局的报销证明到 审批机关销假。凡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从次月起停发工资或执行 相关政策规定。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教职工不假外出的处理
1、教职工连续旷工在 5 日或一年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内的,责令 其检讨。
2、教职工连续旷工在 5 日以上 15 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上 30 日以内的,其余人员连续旷工 5 日以上 10 日以内或一年内 累计旷工在 10 日以上 20 日以内的,除书面检讨外,当年年度考核不 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日的,予 以辞退;其余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0 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日的, 予以解聘。
4、旷工期间,学校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绩效工资,并承担 旷工期间发生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责任。
(二)、对长期病假和特殊病的处理。
1、凡一年内累计请病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不享受年度绩效工资。
2、对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活动,一经发 现,停发其工资,符合辞退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解聘。
3、对身患癌症、精神病等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市级以上公立 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
小学请假制度 5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 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 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 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 值周老师应提前 30 分钟上班、推迟 30 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 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 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 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 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 假或病假。
第三条 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 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 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 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 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含任课进度、值周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 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 请假半天的,请假条送教导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 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学期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第七条 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 人工资的 9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 人工资的 80% ;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
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 予累办。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 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 档。
第九条 教职工学习、会议、值周、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 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 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 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 旷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 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 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 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 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 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 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 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 善。
小学请假制度 6
1、严格履行请假批准程序,连续请假两个以下工作日的需经站长 批准;站长、副站长请两个以下工作日可彼此协商同意;例会、值班 等事项的请假直接报站长或副站长批准。
2、有请假必须有请假手续,要说明理由,不得随意请假、续假、 补假,秘书如实记录备案。
3、所有广播人员正常请假后,要作好交班、调班、替班手续,不 得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
4、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迟到、早退、旷岗的,严格按照广播站 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处理。
5、请假应当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凡临时请假并且没有办理 好交接手续的,视为未请假;给工作造成影响的,按广播站工作职责 暂行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6、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不齐全、请假程序不规范等不当 行为或该行为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分别给予撤职、取消评先表优 资格、除名等处分。
7、以上关于请假的规定,是对所有站内人员进行考查、考核的重 要依据之一,望互相监督,严格要遵照执行。
小学请假制度 7
1、请病、产假须特约医院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有困难的,经本人书 面申请(需提前半个月),可同意请哺乳假三个月之内。请事假一般 要安排好工作。课节假得到年级组长同意并登记,三天以内得到校长 同意,三天以上得到区教育局同意。
3、教职工的探亲假安排在假期进行,教职工的婚假一般安排在本 学年内进行。
请事假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双休日后取消事假”的文件精神,对原规章制度中 关于请事假的条例作以下修改与补充:
1、原“每月允许半天事假不扣奖金”取消。
2、原全年请假不超过五天作全勤,应不含事假。
3、原 40 课时课节假,可以用于每月半天( 3 课时)一天( 6 课 时)用。这不作事假,但同样要经校长批阅,与年级组长打招呼,安 排好工作的情况下请假。
4、看病的情况仍作登记,教导处统计,张榜公布,以便了解情况, 实行群众监督,不作课节假处理,对于病假酌情处理。如发现挪作它 用,作旷工论处。
5、必须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看病,若到半天作课节假处理。特
殊需要半天者,事先打招呼须经同意。
6、全年超过 40 课时后,按事假处理。课节假不写明情况,作事 假累计。
7、事假半天( 3 课时)扣除月奖金 10 元,一天( 6 课时)扣除奖 金 20 元
小学请假制度 8
1、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 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半天以内(不含半天),当事人具备假条,由值周领导批 准签字并登记存档;请假半天以上、 3 天以内者,必须向校长请假,并 将有校长签字的'假条送值周领导登记存档;请假 3 天及以上者,由校 长签字后报区教体局领导批准,并将有局领导签字的假条送值周领导 登记存档。所有请假如需调课,必须报告教导处,落实调课并做好记 载。请假人应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保持通讯畅通。
3、请假期满回校上班,必须于当天向请假对象销假,同时报告教 导处。
4、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休假证明或药发票请假。
5、因患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者,须按上述 程序先用电话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当日补全书面请假手续。其余各种 请假均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严禁代假。
6、超过规定的上班、集体活动时间为迟到;提前下班、集体活动 中途无故退场为早退。迟到及早退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课处理。
7、未经教导处允许,私自调课而造成无人上课者,原应上课教师 视为旷课。
8、迟到及早退每次扣 5 元。旷课每节扣 20 元。事假每天扣 20 元,一学期事假累计超过 6 天(含 6 天)者,期末教师个人量化考核 出勤一项以 0 分计;一学年事假累计超过 12 天(含 12 天)者,取消 当年评优选模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并不予发放任何奖金。 病假 40 岁以下超过两天(不含)、 40 岁及以上超过 3 天(不含)者, 每超出一天扣 10 元;住院者凭入院、出院证明不扣;一学年病假累计
超过 30 天(含 30 天)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及年度考核为“优秀” 的资格。旷工每天扣 50 元,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选模的 资格和一切奖金,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9、婚假、产假、丧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为参加子女家长会而 请假者,凭家长会通知书可不作请假计,但不予发放全勤奖。
10、未尽事宜及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小学请假制度 9
一、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要以学校工作为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有事请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到校长室写请假条并由校长签字。 无特殊情况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3、请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 1 天。
4、请病假连续超过 2 天的(含两天),需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到 中心小学请假。
5、凡如婚假、丧假、产假等有上级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6、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调好课务,并将调课安排报校 长室。
7、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没有请假外出的,视为旷工,学校视情 节另行处理。
8、外出教师必须进行外出、返校登记,并交请假条以备存档。
二、奖惩办法:
1、每月设全勤奖 40 元。
( 1 )一个工作日为6 节课,请假一节为1 个小假, 3 个小假为 0。
5 天, 6 个小假为 1 天。
( 2 )请假累计 0。 5 天以内扣 5 元;累计 1 天以内扣 15 元;累
计 2 天以内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 3 )旷工 1 节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2、期末设学期全勤奖 100 元。
( 1 )请假累计 1 天以内扣 20 元;累计 3 天以内扣 50 元;累计 3
天以上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 2 )全学期累计旷工 1 节扣 50 元,累计旷工半天学期全勤奖全 部扣除。
小学请假制度 10
1、教职工因故须离岗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假期种类及期限:
( 1 )事假。有要事,确需离岗者,每月不超过 2.5 天,超过 2.5 天者自己付顶课金。
( 2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养者,必须提供 医疗定点医院的证明和病历,履行病假手续。
( 3 )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三天(晚婚增假 20 天),需延长假 期,作事假处理。
(4)丧假。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五天以内的丧假,需延长者 作事假处理。
( 5 )女教师生育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 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 五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给假一个月;晚育( 24 岁) 另给假一个月。
( 6)女教师人工流产,凭县级以上证明,可批假 15 天,同时上 环,视情节可延长 1— 3 天;单独上环取环,视情况可准假 1— 3 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如果确实赴外地(不含旅游结 婚)处理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
( 8)探亲假。教职工需赴外地探亲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 探亲的,或不符合探亲规定的,一律作事假论处。
3、请假期内的待遇问题:
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时间的,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 期者,其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照发、减发或停发。病假期内的待遇问题, 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4、请假手续及审批:
请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因
急病或急事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在三天以内 的,由教导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报教办 室批准。
5、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虽经请假尚未批准及逾期不归未经续 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6、根据病事假天数确定学期考评等次,具体规定如下:
( 1 )全学期累计事假 2 天以内(含 2 天),或病假 5 天以内(含 5 天),或事假 1 天以内同时病假 2 天以内,为一等奖,全额奖金。
( 2 )全学期累计事假 4 天以内(含 4 天),或病假 10 天以内 (含 10 天),或事假 2 天以内同时病假 5 天以内,为二等奖,奖金 50%。
( 3 )全学期累计事假 10 天以内(含 10 天),或病假 22 天以内 (含 22 天),或事假 5 天以内同时病假 11 天以内,为三等奖,奖金 30%。
(4)全学期累计事假 11 天以上(含 11 天),或病假 23 天以上 (含 23 天),或事假 5 天以上(含 5 天)同时病假 11 大以上(含 11 天),不发学期综合考评奖。
7、一年内两学期均获二、三等奖的,年度考核不能参与优秀等次 评比。
8、设月考勤奖。出满勤每月发奖金 50 元,病、事假每半天扣 1 元,依此类推。每月事假超过2.5 天,每天按 20 元扣除,病假超过 2.5 天,每天按 10 元扣除,作为代课金。旷课一节按半天计算,每月迟到 早退 5 次以上按半天计算, 10 次以上按一天计算。
9、以上制度,从 20xx 年 x 月x 日起开始执行。
小学请假制度 11
一、事假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 应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婚假 15 天(含节假
日、 3 天法定婚假)。超过规定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假不得超过 15 天(以医院预产 期证明为准) ,难产的,剖腹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凭医院证明、病历记 录)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产假期限包括星 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内计算。产假期满,如身体没有复原,不 能从事工作的,要履行请假手续(需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明) ,其超过 假期与病假处理相同。
2、配偶生养,男方护理假为 3 天。
3、因避孕失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14 天流产假;怀孕 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流产假。因拒绝采取避孕措施,造成 意外怀孕而需要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
凡属生病或受意外伤害,不能坚持工作,必须本人或亲属持就诊 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超过医院建议的治疗休息期, 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发票等相关证明) ,需办 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的丧假,准假 3 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丧假,准假 1 天。其他情况按 事假处理。
六、生日假
教职工整十岁生日,准假 1 天。
七、公出假
1、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校长室及各职能部门,可以临时安排 教职工外出,但安排结果必须及时报负责考勤的学校领导。
2、教师因会议,进修等原因,需持会议或培训、考试通知履行请 假手续方可离校。
3、教师公出逾期不归,视情况按事假或旷职处理。
八、请假批准权限及待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教师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由校长批准,一星期之内由教育助理批准, 超过一星期须报教育局人事科书面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教师本人 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附相关材料 (因病附二级甲等以上人民医院病 情诊断书) ,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分管局长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 3 天以内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课务和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当面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事 后需要补办请假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丧假、公出假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学校各项福利 待遇。
小学请假制度 12
1、学校教职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负责,村小由村小负责人负责,分块进行。考 勤情况每周一结,月底汇总,公示后报档案室存档。
2、审批权限及手续
1 )、审批权限
请假半天之内(含)的教学人员中心校由分管领导、村小由村小 负责人签批;超过半天在一天之内由教导主任签批;请假超过一天在 一周以内由校长签批;超过一周(含)则通过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校 长签批。公假由行政会决定校长签批;行政会成员请假由校长签批。
2 )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需按照规定,先根据请假时限长短持学校统一制作请 假条到规定责任人处批假,由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再持条到学校办公 室,由办公室人员填写请假日志。
3 )销假
请假结束后要销假,先向批准人销假,再到办公室销假,不及时 销假者所误时间以旷工计。
4)补假
若遇有紧急情形,在校可先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办理请假手 续,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难情况,可先行
处理,过后再到校相关责任人处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
3、病假
1 ) 病假必须出具乡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或病历)
2 )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疗需陪床时,假期期限为:
陪父母为住院天数除以子女人数;陪配偶为住院天数;陪子女为 子女住院天数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亲属为其住院天数的五分之一, 住院天数以医院住院结账清单为准。超过两个月的作个人请假处理。
3 )、意外事故以病假论。
4 )、病假除以上规定外,不再作处理,但量化时按规定处理。
4、公假
1 )、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假期为一周,连同星期六、日在内共计 7 天 (晚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 3 天, 兄弟姐妹娶嫁准假 2 天;超假以事假论。
2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过世,可请 丧假。假期视其情况为 3——7 天,工资照发,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论。
3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晚婚晚育者延长 15 天。但若遇跨学期情形 或学校人员紧张,一般休假 3 个月,满三个月后上课。上班后 6 个月 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机动;满 6 个月后恢复正常上班。 女职工意外怀孕后流产者,根据医院或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两周工作日 休假。产假和流产请假期间一切待遇正常。但流产请假需自行调整好 自己工作后报相关处室备案。
4)、函授进修考试等学习假
按主管部门(或进修学校)通知时间准假,离校前 3 天向学校提 出口头申请,并填好请假条参加学习,按时往返,逾期不归或提前不 假离校者以旷工论。所任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安排。旷课一节扣 40 元。
5 )、凡规定公假不予处理。
5、会议、升旗、临时集会、各种日常常规会议迟到、早退、请假 一次扣 3 元,并扣 1 分/次;旷会扣 10 元,另扣 2 分/次。每月请事假 超过 2 次后即按旷会处理。旷课每节扣 40 元,并扣 2 分/次。上课迟到 或早退 10 分钟内扣 10 元, 10—20 分钟扣 20 元,20— 30 分钟扣 30 元,并扣 1 分/次。 30 分钟及以上按旷课处理,扣 40 元,另扣 2 分/次。
6、全校教职工每月合计请事假最多累计 1 天,每超过 1 天,即按 所任工作予以每节课或每半天(非教学人员)扣5 元,并扣 1 分/次。 1 天内不予经济处理。
7、一学期病假超过 20 天,事假超过 10 天或有 2 次旷工或旷课现 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晋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8、考勤每周统计公布在公示内上,如有出入,请及时找相关人员 核对。考勤在每期期末时与教育教学成绩挂钩。
9、全学期无任何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处理。 学校将视学校具体情况在学期末对全勤者予以表扬。
10、教师因病请假,另请其他教师代课,每节课补助该代课教师
5 元。
11、凡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一律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小学请假制度 13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工作时效性,保证建立良好的教 育教学秩序,经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就教师请假、调代课作以下规定:
1、教师无论是公事或私事不能按课表正常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 调、代课手续,采取与其它课程调换时间或者请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上 课的办法解决。
2、法定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报校长室 批准,由学校安排代课。
3、事假:事假一律要求自行调课。半天向行政值周请假,一天及 以上需报校长室批准。
4、公出:教师如果公出,事先必须到教导处登记。公出尽量自行 调课,实在调不出的请教导处安排代课。公出期间的课一律开代课单。 所有公出应得到校长或分管校长同意。
5、病假:病假由学校安排代课,但必须在病休前一天请假,报学 校批准,如急诊须在上课前请假。病假一律需医院证明。
6、教师因急事离开学校,不能按时回校上课,或因特殊情况,来 不及办理代课手续时,教师本人须课前设法向分管的校长、教导处请 假,然后由教导处安排代课,回校后及时补办代课手续。
7、在公出、请假之前未到教导处办理代课,过后一律不予补办代 课手续。凡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调、代课手续者,则视为私自调课 或旷课处理。因事假申请调课,事假后需调回补上。
小学请假制度 14
一、在学校规定的上班时间内离开岗位必须请假
1、半小时以内的短假教师口头向年级组长请假,行政人员口头向 办公室主任请假,后勤人员口头向总务主任请假,作记录备查不记考 勤;半小时以上但不足两小时的短假,由年级组长填写《教职工请假 记录》;短假原则上不能影响课务。如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影响课务时, 一般应由教师本人自行调课解决,并由年级组长告知教务处,由请假 者承担代课费。短假累计三次或累计时间达 2 小时算半天事假。
2、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须由本人事先写好请假条,因病请 假除急诊外必须附上医院诊断书或病假证明。急诊凭单位领导签字和 急诊诊断证明在 3— 5 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批准后,持请假条到教务处或总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安 排课务。除特殊情况(如突然身体不适、发生意外情况)外,凡用电 话请假、请人代办请假以及事后请假一律无效,也不得私自请人代课 或代班而擅离职守,否则作旷工处理。
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及“五一”、“十一”长假前后、学校 重大集体活动期间原则上不批准事假。
3、请假期满必须立即销假,按时上班,如果需要续假,必须提前 办理续假手续。
4、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公伤假要 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5、教师在上班时间要离校参加函授进修、学习培训与考试等,必
须事先凭学习、考试通知单在学校请假,待批准后方可参加,不算事 假,但本人有课需别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担相应的代课费。主管部门 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除外。
6、批准假期权限:
年级组:两小时以内的短假。
教务处、总务处:事假 1 天,病假 3 天。
分管校长:事假 2 天,病假 5 天。
校长: 事假 3 天—7 天,病假 6 天—2 个月。
事假 7 天以上,病假 2 个月以上需经市教育局研究批准。
病假 6 个月以上需经市人事局研究批准。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 内向校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请假。
教务处、总务处负责将员工请假情况在学校公告栏中予以公示, 行政值日依据公示如实记载并有义务有权利到教务处、总务处查证核 实。年级组长批准的短假务必及时记录在册,否则学校不予认可,全 部责任由年级组长自负。请短假出校园者务必在门卫室详细登记(时 间一栏由门卫填写),否则按制度追究请假者和门卫责任。
附:有关各种假期的规定。
( 1 )国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
( 2 )寒暑假(限教师享受)( 3 )结婚假三天。晚婚假(男 25 周 岁,女 23 周岁)十五天。
(考虑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师享有寒暑假,教师的婚假、探 亲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4)产假 3 个月, 难产假 3 个半月,晚育兼难产假 4 个月。因医院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 计划外孕流作公假,计 20 天。
( 5 )丧假:丧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 3 ~ 5 天;婿、 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 1~2 天。
7、教职工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 的,假期不得超过 4 天。
二、关于迟到、早退、缺席、中离、旷工的规定:
1、上班时间已到而无故未到岗( 10 分钟内)即为迟到;未到下 班时间而无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