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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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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实施细则(公布日期: -04-23)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 支付及管理工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市政、 交通、 装饰、 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 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 碑林、 莲湖、 雁塔、 未央、 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构编制、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 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构编制、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 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 临潼区、 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构编制、 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 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农民工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向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职员花名册; (三)职员劳动协议;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 第六条 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确保金。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按2%预存, 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按1.5%预存,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按1.3%预存, 一亿元以上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 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应付农民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5%预存确保金; 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用人单位, 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标准预存确保金。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以下简称确保金)预存。 (一)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施工协议后, 持向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工程施工协议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确保金预存手续。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记录表》。 (二)3月6以后发生拖欠、 克扣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 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结果, 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预存记录表》。 (三)用人单位和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基数审核单》, 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确保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建设、 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经调查属实,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未支付, 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 从其存入确保金中支付。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进行核实后, 监督用人单位发放。 (二)用人单位、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数额, 开启确保金给予代发。 (三)确保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三个月工资, 且支付数不得超出预存数额。单位仍欠部分, 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确保金开启支付后, 责任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补存通知书》要求, 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确保金。 第十条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并予公告, 30日内未发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西安市农民工资支付确保金返还通知书》, 返还该单位确保金。 (一)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立案后,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持完工验收汇报及立案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确保金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注销后, 凭劳动情况表或注册登记部门注销手续,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确保金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确保金, 处理本单位承建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确保金, 处理本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该为预存确保金单位建立台账, 做好确保金专户管理、 欠薪认定、 开启支付、 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建筑企业出现影响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控, 收到农民工投诉反应拖欠工资问题, 应会同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立刻调查, 进行处理, 并根据相关要求, 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协议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确保金凭证, 未出示确保金凭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同意开工。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其规范管理, 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有以下情况,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 拒不更正,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招投标资格, 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一)本细则实施后, 拒不预存确保金; (二)确保金开启支付后, 拒不补存;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 拒不更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 拒不实施劳动保障部门整改指令, 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和暂缓经过年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 从其约定。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 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员代表协商一致, 能够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同时, 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 注明给付工资具体时间, 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 于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更名、 合并及分立等改变, 应于15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 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 施工现场设置劳动保障监督栏, 通知农民工权利义务, 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接收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要求预存或补存确保金建筑企业、 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 依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决定不服, 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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