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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协议》补充协议格式
出卖方(甲方): ______________
购置方(乙方): ______________
甲方及乙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其她相关要求, 为明确买、 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协商一致, 于__年___月__日签署商品房销售协议(以下称“该协议”), 并同意依据该协议之相关要求签署本协议, 以补充该协议未尽善之部分, 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____号将在____市区____路____号____单元____层____号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__起____________止。
3.该________之建筑材料及设备以附录________为标准。
4.甲、 乙双方同意按附录所列之该商品房售价及付款措施付款。对交款日期及付款方法, 乙方必需严格遵守。
5.如乙方未能依据附录____之要求期限依时交付楼价款者, 由滞付之日起计算直至付款之日止, 乙方每日须按该协议第____条向甲方支付该协议所列出之滞纳金。同时甲方还能够书面方法催乙方付款。如乙方逾期七日仍未依时支付楼价欠款及/或滞纳金, 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作中途退房处理并有权终止该协议及本协议。甲方能够书面通知乙方解除该协议及本协议, 并报知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立案后另行出售。乙方已付之楼价款由甲方按该协议第八条之要求扣除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并于甲方将该商品房另行售予她人时, 赔偿甲方因转售引致损失后, 退回乙方。转售如有盈余, 则归甲方全部。乙方已付楼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时, 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之权利。
6.乙方应于甲方发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天内, 按甲方指定地点及方法付清楼价余款(若有)、 滞纳金(若有)及其她乙方在该协议及本协议下应缴款项, 并接收甲方移交锁匙;不然甲方将有权依据本协议第5条收取滞纳金及/或违约金并安排处理该商品房, 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乙方并须向甲方负责因乙方逾期收搂而引致任何损失及费用。收楼前如该商品房有未妥善之处, 乙方不得藉此拒绝收楼。
7.乙方缴清本协议第6条款项后, 应即办理领取该商品房锁匙手续, 甲方向乙方移交锁匙当日即视为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之日。如乙方于缴清该款项后十天内仍未办理该手续, 视为乙方已实际收楼。
8.在乙方实际对该商品房收楼后如该商品房被她人占用或遭受损毁或物业内部设备、 设施被破坏, 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遇下列特殊原因, 甲方可无须依据该协议所订定之日期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 并可延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 而不用负担任何违约金及/或滞纳金。
(1)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或其她事故;
(2)施工过程中碰到不能立刻处理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其她非甲方所能控制原因;
(4)承建商之延误;
(5)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之延误;
(6)政府部门延迟文件之同意;
(7)图纸之更改;
(8)无法预见意外事件;
(9)为实施当初政府法规而引致延误;
(10)供水、 供电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水电设施。
甲方应将延期原因以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如有特殊需要或在不能预见情况下, 甲方须再度延期支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 甲方则须出示承建商相关文件及得到相关政府部门同意, 方可再度延期。
10.除甲方依据该协议或本协议之要求有权逾期交房外, 如甲方逾期交付该商品房予乙方使用, 由该协议或本协议要求期限或经延期届满之日起至交付使用日止, 甲方须按该协议第_______条之要求向乙方支付该协议所列出滞纳金。但假如由该协议期限或依本协议第9条款经延期后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即视为甲方违约。到时乙方有权在三十天内单方面以书面提出解除该协议及本协议, 并报_______市房产管理机关立案。甲方应将乙方已付之一切款项、 上述滞纳金及该协议第_______条要求违约金在接获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内退付乙方(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 公证费、 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税费概不获退还), 但乙方将不得要求其她赔偿。如乙方在三十天内未以书面解除该协议及本协议, 则甲方每个月应照以上方法, 支付滞纳金予乙方。
11.甲方有权更改该商品房之图纸, 如更改后该商品房面积不多于或不少于原出售面积之10%, 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但该商品房售价则因面积多少而增减。如少于或多于原出售面积之10%, 乙方可选择接收新面积, 而售价亦因面积多少而增减或在收到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后七天内以书面提出取消该协议及本协议, 甲方将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四天内将乙方所交楼价款无息追还(但乙方已付之律师费、 公证费、 交易费及乙方已向政府缴纳税费概不获退还), 甲方亦能够将该商品房另卖予他人。相关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建筑设计、 装修规格以及设备均以房产执照载明为准。该商品房之图纸及计划如有更改, 以相关部门同意之图纸及计划为标准, 不再通知。乙方不可提出异议。
12.《房产执照》详列之面积与出售面积有差距, 差距在正负2%内时, 互不补/退差价, 超出正负2%之部分, 甲、 乙双方应该相互返补。
13.甲方须依据该协议第五条款负责保修该商品房, 但对因任何不可抗力或由乙方过失或其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改动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问题概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负保修之义务。如该商品房经乙方装修改变原状, 甲方亦无须负保修之义务。
14.乙方除按时缴付该协议及本协议要求之楼价款外, 并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及在接收该商品房之前, 按政府部门和甲方及大厦管理企业之要求缴清契税、 交易费及管理费、 确保金等应付之费用。
15.乙方在接收该商品房后, 须负担该商品房一切风险及负责支付该商品房一切税费及/或其她费用。
16.乙方使用该商品房时必需遵守中国国家法律、 法令和社会道德, 乙方所购商品房只可作附录所列用途使用, 并确定和遵守该大厦管理条约。乙方在使用期间未得该大厦管理人及责制市相关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 不得私自:
(1)改变该商品房外观及结构;
(2)改变使用功效;
(3)设置工场;
(4)储存任何违禁品;
(5)在该商品房内加建任何部分和上盖。
如确需改变, 乙方应取得设计之相关部门和房产管理之相关部门同意, 并办理对应手续, 且该商品房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因装修而影响该大厦整体观瞻, 甲方有权提议改变或终止乙方装修。因乙方私自改变该商品房外观及/或结构而损害了她人利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所引发法律及经济责任概由乙方完全负担。
17.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乙方或其承让人应按政府相关要求缴纳该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及其她一切应缴之费用及税项。
18.该商品房建成后乙方享受该商品房之房产权及相当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大厦总面积百分比土地使用权, 该大厦除甲方已售出房屋外全属甲方全部。甲方有权保留以下绝对权利而不需得到乙方同意:
(1)按政府要求制订大厦管理条约, 决定大厦管理人、 管理费用分摊及管理人酬金;
(2)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她已卖出单位外)改变为该大厦之公共部分, 及随时收回该部分归甲方全部;
(3)将该大厦任何部分(除该商品房及其她已卖出单位外)卖出或交还政府;
(4)有权更改该大厦或其中任何部分之名称及编号, 无须向业主负责任何所以而引发损失、 费用或开支。
19.乙方在转让该商品房时, 应于相关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立刻就使用改变情况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通知前乙方要负责该商品房应支付管理费用)。
20.该商品房于交付后, 由甲方委托之企业负责及实施统一管理。乙方了解并同意由甲方拟订该大厦之管理条约为该协议及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必需在签署该协议及本协议之同时, 与甲方签署该大厦之管理条约承诺书。乙方承让人必需签署该大厦管理条约之承诺书, 同意无条件严格遵守全部该大厦管理条约之条款、 要求及分担与管理该大厦相关一切费用和税项而不得提出异议。
21.乙方出租、 转让、 继承或抵押该商品房时, 必需向房管部门办妥正当手续。出租、 转让、 继承及/或抵押合约中必需载明受让人、 租用人、 继承人、 抵押权人应该无条件接收大厦管理条约。受让人、 租用人、 继承人必需在和该大厦管理人签署该大厦之管理条约承诺书后, 方可占用该商品房。受让人、 租用人、 继承人向管理人签署承诺书之前一切管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22.乙方及其承让人必需依据中国和当地相关法律及政令按时缴交应缴付地税及其她市政通讯、 水、 电费用。同时乙方及其承让人于入住时必需偿还甲方代垫付之水、 电力、 煤气、 电话等之开户费、 按金、 表费等支出。
23.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 必需以书面通知甲方。
24.甲方依据该协议及/或本协议发出通知书予乙方(包含交付使用通知书), 如甲方依据其统计之乙方最终通讯地址, 经邮局将通知书寄往乙方, 在寄出48小时后, 甲方可看成乙方已收到通知书处理。
25.本协议为该协议组成部分, 有相同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签订、 变更、 解除、 终止及诉讼均依据中国法律、 法令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 并受其制约。
27.本协议附录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写及印刷之文字均具相同效力。
28.甲、 乙双方如在推行协议中产生争议, 应立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双方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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