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发包商: 半坡饰族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苏州新宽度广告有限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半坡饰族景德路店面门头装修 工程交由乙方施工, 根据《中国协议法》和《建筑法》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互惠、 互利标准上, 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并同意按下述条款全方面推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半坡饰族景德路店面门头装修
2、 工程地点: 苏州市景德路31号
3、 承包范围: 店面门头装修
4、 开工、 完工日期: 依据甲方现场实际施工要求
5、 质量等级: ①全部材料必需符合图纸要求品牌、 规格、 工程优良; ②完工后质量必需符合设计效果图。
第二条: 协议价款
1、 暂定价: 元, 大写: , 数量按实结算, 单价中均含风险费。
2、 施工中如有工程量变更增减, 乙方必需遵照实施, 对应工程量按实调整。
第三条: 付款方法
1、 由甲方预先支付工程款 %工程, 工程全部完成, 经监理、 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 %。
2、 工程款在甲方按协议支付后, 乙方内部所发生任何资金纠纷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四条: 付款步骤
1、 乙方每次请款均需无条件按甲方之请款步骤办理, 因不按甲方步骤办理而延迟付款时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2、 请款步骤为: 乙方申报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现场责任人核实会签——甲方预算部——甲方主管——甲方财务核签——总经理——甲方财务支付。
第五条: 甲方拒绝付款权
1、 未按图纸、 结算单所列材料及要求进度施工;
2、 瑕疵未予补正、 整改不到位;
3、 不服从监理、 甲方代表及未按监理、 甲方安排工序施工;
4、 乙方责任人不适任, 经监理及甲方函达更换, 一周内未见实施者;
5、 乙方人员在工地滋事不受约束或与监理及甲方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者;
6、 甲方与工程相关第三者或乙方之劳工对乙方提出之赔偿请求未获处理者;
7、 乙方如违约或不推行因本合约所发生之任何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时, 不管该责任或损害赔偿额是否已确定。
第六条: 图纸说明
1、 图纸提供日期, 甲方在开工前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
2、 全部本工程图纸、 施工说明书、 招标文件及本协议相关文件等, 乙方认为完全明确, 即切实遵照实施;
3、 乙方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全部图纸, 对图纸疑义应于3日内提出, 不然所以而产生责任由乙方自己负担。
第七条: 甲方代表
1、 甲方指派 戴明林 工程师为甲方驻工地代表, 负责工程中一切事宜, 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
2、 发生乙方施工人员技能不能胜任、 管理混乱或不听指挥有权通知乙方更换施工人员。
第八条: 委托监理
1、 本工程甲方委托 半坡饰族 监理企业负责本工程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王红凯 工程师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2、 非经甲方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协议中乙方任何义务;
3、 在协议推行中, 发生影响甲、 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时, 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处理。
第九条: 乙方代表
1、 乙方须派工程师或富有工作经验技术人员为驻工地代表, 常驻工地督率工程, 负责施工中技术、 质量、 安全等一切施工中发生事宜; (包含资金分配)
2、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依据协议发生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
3、 乙方代表易人, 乙方应在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 后任继续推行协议文件约定前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工作
1、 提供施工所需场地,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 电等设施, 及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并确保乙方施工期间需要;
第十一条: 乙方工作
1、 负责协议推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 保质、 保量、 按期完成任务, 做好各项质量检验统计;
2、 乙方施工用登高器具及一切工具均由乙方自理,必需安全可靠;
3、 乙方必需遵守政府相关要求要求, 对违反要求造成之罚款或政府收取多种规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交纳;
4、 因乙方违反合约各项条款, 及不接收甲方指令或实施指令不利而受之罚款, 均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乙方无条件接收;
5、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交付, 全部甲方支出监理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 乙方则无条件接收;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及开工后第七天, 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乙方必需按同意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收甲方代表对进度检验、 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
1、 甲、 乙双方应立刻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检验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检时, 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检。若复检不合格, 其复检及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顺延;
2、 因为乙方材料, 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因为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 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期不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全部完工, 由监理组织甲、 乙双方进行初验, 验收时, 如发觉工程与设计图纸验收规范不符, 乙方应在监理指定时限内整改完善;
2、 工程全部完工后正式验收对须整改部位, 乙方必需主动配合, 按甲方及监理在指定时限内整改完善, 正式验收二次为限, 不然以逾期论, 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五条: 材料机具
1、 凡由乙方采购材料、 设备, 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 及对于设计、 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产品, 甲方代表应严禁使用, 须立刻迁出场外,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 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需经过试验才能使用材料, 不管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供给, 由乙方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不合格材料, 凡未采购即停止采购, 已购进现场立即迁出施工现场。所以造成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由采购方负担。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
1、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之权, 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 双方依据实际发生工程量, 参考本协议所订单价或甲方核定单价增减之。若因甲方变更计划或设计图纸, 乙方能够立刻废弃已完成工程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 甲方核试验收后参考本协议所订单价或比照订协议时料价计给之, 乙方需无条件接收;
2、 乙方未经甲方认可, 不得私自变更工程材料质量、 等级、 品牌、 规格及甲方按市场造价增减之价格;
3、 本工程如乙方未经甲方认可增加工程量, 其所增之工程款, 甲方不予支付增加之工程款, 如需增加工程量, 需由甲方代表、 监理工程师, 核实上报企业总经办认可。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
1、 乙方要按相关要求, 采取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方法, 并负担因为本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责任和所以而发生费用;
2、 施工用登高器具必需安全可靠, 并有专职安全员监护, 必需按安全规范施工。施工中因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引发一切安全事故, 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第十九条: 文明施工
1、 乙方必需遵照营造安全卫生设施之法令要求进行施工, 在施工期间, 乙方办公、 食宿、 医疗、 卫生及材料工具储存之库房等临设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处理, 其费用自行负担;
2、 乙方应对全部施工人员负管理之责, 并约束施工人员严守纪律, 如有越轨行为及触犯地方治安条例所引发纠葛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配合
1、 本工程进行期间, 如因配合进度或施工需要, 甲方及监理认为必需增加工人或需加开夜班时, 乙方应立刻照办, 不得推托拒绝, 并不得要求加价, 如乙方不服从现场监理及甲方管理, 甲方有权扣除进度款1-5万元人民币作处罚;
2、 与本工程相关之其它工程项目及临时装置如室外工程及其她配套设施工程, 经甲方交由其它承造人办理时, 乙方应与其它承造人相互帮助合作之义务, 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而致发生事故或延误工期或意外情况, 其一切损失, 乙方愿无条件接收甲方之裁定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完工验收
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 乙方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 向甲方提供完工图。甲方收到完工验收汇报后, 在7天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甲方在7天内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意见修改并负担由此而发生费用;
2、 完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需要甩项完工时, 双方签订甩项完工协议, 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完工结算
1、 完工汇报同意后, 乙方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汇报, 办理完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汇报后给予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2、 本工程若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 乙方除负担全部责任外, 决算工程款时将在工程总价款中增加下浮点(1%), 乙方无条件接收。
第二十三条: 保修期限
1、 保修期以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统计上签字之日起算起。在保修期内必需全部遵照《建筑工程保修责任书》中各项条款圆满完成;
第二十四条: 确保责任
1、 乙方必需确保所供原材料及设备、 货物等无任何瑕疵, 必需是优质材料及一流工艺制造, 必需崭新, 未曾使用过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在各方面与甲方认定品牌、 质量、 规格和性能相一致, 在工程正确安装, 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 乙方必需对本协议工程正常使用给予两年确保期, 此确保期从完工验收合格后, 项目部收到乙方《完工移交单》开始计算;
2、 乙方因推行本合约各项要求, 暨因解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 均连带负其全责, 并愿放弃先诉抗辩权;
3、 因为实施本协议而发生一切争吵, 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假如不能处理, 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 向协议预定单位或人员要求和解;
2、 向有管辖权经济协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 向有管辖人民法院起诉;
4、 仲裁机构裁决含有最终效力, 双方必需遵照实施。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仲裁机构另由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除争议部分之外协议其它条款;
5、 确保人应待本协议失效时, 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协议终止
甲方或监理认为本工程有终止必需时, 需解除协议全部或一部分, 经甲方律师通知乙方应立刻停止施工, 并于3日内负责遣散全部工人, 其已完成工程及已进场材料待遣散全部工人后30日内由甲方核实给价, 但乙方需无条件接收甲方核实之价款。逾期迁出, 每日按工程总造价1%在乙方确保金或未领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解除协议
1、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时, 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将全部或一部分工程改招她商承接, 或由甲方自办, 甲方因解约所受之一切损失, 乙方及其确保人应负赔偿之全责;
2、 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工程转让她人承包, 或将资质登记证转借她人承包工程; (经甲方查明情况属实者)
3、 乙方之下包商、 分包商、 材料供货商或其它债权人, 有对乙方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对本工地工程标物实施、 扣押或处分或强制实施等处分时;
4、 乙方不遵照甲方要求施工或不按相关施工规范或不能圆满完成工程之处。
第二十八条: 合约时效
1、 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同原协议有抵触时, 以补充协议为准, 自判定之日起生效, 至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保修期满并圆满实施合约后失效;
2、 本工程全部来往文件、 会议纪要以及本工程使用多种图纸及文件均视为协议组成部分, 同原协议具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如与原协议有不相同之处, 以本协议为准;
1、 甲方确定施工图。
2、 《工程预算清单》
以上作为协议附件。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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