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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管辖法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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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管辖法院 【篇一: 建筑工程设计协议怎样确定管辖权】 建筑工程设计协议怎样确定管辖权 一、 基础案情 二、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来说, 在建筑工程设计协议纠纷中, 原被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都不会有争议, 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怎样确定协议推行地, 所以怎样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协议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怎样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问题。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 已经就“协议推行地”有部分较为明确要求, 但相关怎样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明文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这么两种见解, 第一个见解: 在协议推行地没有有明确约定情形下, 以设计项目建设地点为协议推行地。第二种见解, 根据特征推行地规则来确定协议推行地, 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持第一个见解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24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这实际上是将建设工程设计合相同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来处理。 笔者持第二种见解。依据《协议法》第269条要求: “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包 括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协议。”《协议法》第287条要求: “法律对建设工程协议没有尤其要求, 适使用方法律对承揽协议相关要求。”可见,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同属建设工程协议, 均是承揽协议一个特殊类型。不过二者又有所不一样, 施工协议承揽作业地是工地, 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 设计协议加工承揽地应该为设计单位所在地。依据特征推行地规则并不难判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 首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相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电话回复》要求, 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所以,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应该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其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0条要求“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地为协议推行地, 但协议中对推行地另有约定除外。”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加工行为”为出图、 晒图行为, 该行为推行地应为特征推行地。众所周知, 出图、 晒图需要人力、 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经营场所, 所以其特征推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故在协议对推行地没有另外约定情形下, 推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 《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要求: “推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 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 交付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 其她标,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纠纷, 义务人交付既不是货币, 也不是不动产, 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 属于《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要求“其她标”。所以,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总而言之,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 应该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 但协议中对推行地另有约定除外。可见, 本案中, 应该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 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 认为: 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协议推行地, 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 即使设计项目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 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协议在原告经营地推行, 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依据相关法律要求, 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所以裁定: 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管辖异议。 【篇二: 法院诉讼委托】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然 人 用) 委托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电话: 受委托人: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及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 作为委托方诉讼(仲裁)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署名): 年月日注: 1、 代理人明确填写授权范围, 即: 通常代理权限为起诉、 应诉、 辩论; 尤其代理权限为认可、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 代理人如是律师请将律师执业证号填写清楚。未取得律师资格代理人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方便出庭时查对。其她公民作为代理人必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并在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登记。 3、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由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一份。 【篇三: 担保协议管辖权主协议】 篇一: 借款协议管辖与实施网络 借款协议管辖与实施 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整理。 一、 诉讼管辖审查标准 (一)形式审查标准 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 应依据当事人提供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是否, 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 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能够依据案件具体情况, 经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诉讼材料、 问询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法进行, 不能认定“未正当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程序违法情形。 等级管辖异议程序审查并不一样于案件实体审理, 只要依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相关证据, 能够初步判定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有意规避等级管辖目即可, 无需对包含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事实作出认定。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包含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自认。 (二)管辖恒定标准 《民诉意见》34条: 案件受理后,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常常居住地变更影响。35条: 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交给变更后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 应视为其接收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等级管辖, 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标准通常表现。因为, 当事人完全能够不提起反诉, 而依据诉讼标额及对管辖利益考虑, 向其认为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 而是经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情况下, 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 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要求。 二、 协议管辖 (一)约定不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标准 1.法律要求 民诉意见24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协议无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确定管辖。 2.判例 协议管辖条款能够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 而对等级管辖不作约定, 待争议发生时, 由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等级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等级管辖没有进行约定, 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 “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约定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相关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怎样确定管辖问题复函》要求: “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 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违反相关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要求, 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约定“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户籍所在地, 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是山西省晋城市, 而非晋城市区, 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情形。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 则该管辖协议就是能够实施。 约定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等级管辖要求, 也应认为明确有效。 “可选择仲裁, 或者向协议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经过诉讼处理。”因上述协议约定了争议能够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法释〔〕7号)第七条要求, 该争议处理方法中相关仲裁约定应该认定无效, 但其中相关诉讼管辖条款约定符正当律要求, 仍然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 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常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 “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条文含义看, 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相关协议管辖要求。本案特殊性在于, 该《钢筋购销协议》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 不管是协议买方、 卖方或者担保方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协议当事人, 不管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协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4条要求, 协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协议无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确定管辖。该条所要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应该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要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不应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要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深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问题, 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情形, 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选择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于4月7日所签《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企业营业部提供格式协议基础上签署, 该协议第十五条内容是: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能够经过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了管辖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企业选择管辖法院权利, 作为提供格式协议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方法提请对方注意, 不然格式条款无效。该协议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应借款人要求, 贷款人已经就本协议做了对应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协议条款含义及对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足了解。”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协议条款说明情况下, 应视为贷款人已推行了提请注意义务。故上诉人以该协议第十五条违反了协议法相关格式条款要求应为无效理由不成立。 (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 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把握标准关键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组成主从关系或者组成主从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要求: “主协议和担保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应该依据主协议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发生纠纷,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主协议和担保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一致, 应该依据主协议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要求: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担责任。”实际施工人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范围内, 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含有代位性质, 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约束。若只起诉转包人, 不受协议管辖约束。篇二: 确保担保协议 1 确保担保协议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确保人)身份证号: 为确保(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于年 月 日签署《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协议)推行, 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依主协议应向甲方负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提供担保。甲、 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经协商一致, 就确保担保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被确保主债权 本协议担保主债权为甲方依主协议对借款人所享受借款债权包含: 1、 本金: 人民币, 2、 按主协议约定利率(月)产生利息; 3、 其她主协议项下应由乙方负担费用。 乙方对借款协议内容全部知悉, 乙方在此基础上自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第二条 确保期间 确保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协议项下约定借款到期日届满之以后两年止。 主协议项下借款展期, 无需经乙方同意, 乙方继续负担连带担保责任, 确保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所确定推行期限届满之以后两年止。 第三条 确保方法 确保方法为连带责任确保担保。若借款人未按主协议约定推行起债务, 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负担连带确保责任。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发出《推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 若借款人未按主协议约定推行债务, 不管甲方对主协议项下债权是否拥有其她担保(包含但不限于确保、 抵押、 质押等担保方法), 甲方都有权首先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 各确保人之间担保不分前后, 均各自独立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四条 变更 借款人和甲方就主协议条款进行变更, 无需事先取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 乙方继续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并依本协议约定确保方法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主协议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五条 转让 1、 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乙方在原确保担保范围内继续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2 2、 甲方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 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其她约定 主债务推行期届满, 甲方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未受清偿,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本协议约定即组成违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协议借款本金百分之十违约金。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确保期间, 乙方或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 则甲方于主协议项下全部债权依主协议约定转为到期债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第九条 协议效力独立性 本协议效力独立于主协议, 主协议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效力。如主协议被确定为无效, 本协议担保之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协议无效而应负担全部债务。 第十条 协议争议处理 对本协议推行、 解释或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各方应经过协商方法处理; 协商不成, 应 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分数 本合一式份, 甲方 甲方(债权人): 乙方(确保人): 篇三: 担保协议 担 保 合 同 编号: _________ 确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名称: 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 甲方受乙方委托, 愿意为乙、 丙双方所签署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 _________号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以确保方法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 确定并同意甲方作为乙方还款确保人。甲、 乙、 丙三方经协商一致,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确保金额及期限 一、 依据主协议第_________条、 第_________条相关要求, 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 对应利息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 确保金额总额为 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二、 甲方提供确保具体期限和数额为: _________。 第二条 确保责任 一、 甲方确保乙方能够根据主协议要求就甲方确保金额内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乙方在主协议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 丙方必需首先要求乙方偿还, 只有当乙方不能偿还, 直至丙方对乙方财产申请并实施强制实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时, 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代为清偿, 甲方则应在确保金额范围内和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 就其不足部分代乙方向丙方给予清偿。 (二)乙方在主协议到期时未能偿还上述款项, 且确实无力清偿或无法清偿时, 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为偿还, 甲方则应在确保金额范围内和本协议约定时间内代为偿还。 二、 在甲方确保期内, 超出甲方确保金额与确保期限款项, 甲方不负担担保责任。 三、 本协议要求确保金额随乙方推行主协议义务准期偿还或甲方根据前述一款约定代为偿还, 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对应部分或全部扣减, 同时对应部分或全部解除甲方确保责任。 第三条 除甲方外, 若还有其她担保人为乙方债务提供担保, 甲方仅就其在本协议中约定确保金额负担按份确保责任, 同其她担保人之间, 不负连带责任。第四条 甲方求偿权和代位权 一、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 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 有权立刻 向乙方行使求偿权, 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甲方确保金额本金及自付款之日起利息(利率_________); (二)甲方其她费用及损失等。 二、 同时, 甲方有权在代为清偿范围内, 替换丙方地位行使对乙方 一切权利, 包含接管一切为丙方贷款债权设置担保物, 以及对其她为乙方担保 借款担保人求偿权。 第五条 乙方与丙方义务以下: 一、 丙方应严格推行主协议所要求义务, 包含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二、 丙方如要求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要求推行确保责任, 则应在有权要 求之日起30天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并应给予甲方60天清偿宽限期; 三、 未经甲方同意, 丙方不得将主协议与本确保协议转让给她人; 四、 乙、 丙方如需对主协议作出修改而要求本协议作对应变更时, 必需以书 面形式通知甲方, 并取得甲方同意; 五、 如丙方发觉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还款义务, 丙方应立刻采取补救措 施尽可能降低损失, 并应在5天以内通知甲方可能影响甲方利益相关情况; 六、 在下列情况下, 丙方能够决定提前收回借款, 但应在发觉情况后5天内 立刻书面通知甲方, 如丙方同时要求甲方推行确保责任, 则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120天清偿宽限期; (一)发觉乙方其她严重违约行为或其她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推行; (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提议; (三)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 (四)乙方被其她债权人起诉或法院已作出扣押其财产, 强制实施裁决; (五)乙方其她足以严重影响向丙方推行主协议还款债务事件。 七、 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要求, 甲方有权向乙方行使求偿权, 乙方则应在收 到甲方通知15天后, 即向甲方偿还全部应付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 丙方有 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 并可视情况按甲方确保金额 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 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 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所以造 成损失, 并解除甲方以后确保责任。 三、 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 则甲方全部确保责任自行解除, 本协议亦自行终止。 四、 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 则甲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担保 责任, 并要求丙方赔偿由此而造成全部损失。 五、 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三、 四、 五、 六款约定, 丙方应根据甲方保 证金额_________%,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填补甲方所以造成 损失, 还应由丙方赔偿其不足部分; 同时, 甲方亦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保 证责任, 部分或全部解除本确保协议。 六、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款和第八款约定, 甲方有权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 款或解除甲方部分或全部确保责任, 部分或全部终止本协议。 七、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 甲方除有权委托乙方开户金融机构扣除其应付款及对应违约金、 赔偿金外, 还有权通知丙方停发其未发放贷款, 并解除以后甲方确保责任。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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