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场超市柜台摊位租赁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协议附件:
甲方: (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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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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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 平等, 老实信用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事, 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物
1.1 租赁标物
本协议项下租赁标物包含: 位于 区 路 号 座、 层、 号房屋及隶属设施; 租赁标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协议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
1.2 租赁面积
本协议项下租赁标物面积为根据本协议附件2中《租赁标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范围内面积, 该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假如对该租赁面积有异议, 则以双方认可含有认证资质测量单位测量结果为准。假如测量结果在绝对值2%以内面积不予更改, 测量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假如测量结果超出绝对值2%则面积按测量结果计算, 测量所产生费用由甲方负担。
1.3 租赁标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根据本协议要求将租赁标物交付乙方。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验租赁标物移交情况, 并共同签署租赁标物交付确定书给予确定, 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相关交接证实文件; 租赁标物移交时条件、 情况证实及乙方在本协议租赁期限终止后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物标准见附减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付确定书之日为租赁标物交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标物用途
租赁标物仅供乙方用于营业执照所要求经营范围内, 而且仅供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确定商品种类、 服务类型或品牌、 业态; 即: 层 号经营 品牌 品种商品或服务。
2.2 用途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 不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 如乙方需继续租赁, 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二个月, 依据当初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运行调整租赁条件另行签署租赁协议。
假如甲乙双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签署相关续租租赁协议, 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租金
4.1 装修免租期
本协议要求装修免租期免为 天,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根据前述书面通知中所要求时间内完成装修, 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4.2 租金计算日期
租金从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假如因为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营业拖延, 则租金起始日顺延至乙方实际营业日。
租金计算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假如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因其她原因提前终止, 乙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限交付租赁标物, 则租金计算至租赁标物实际返还之日。
4.3 租金计算方法
租金包含固定租金和分成租金两种形式, 乙方实际支付租金以固定租金和分成租金取其高方法。
4.3.1 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确保基础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日向乙方收取固定数额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 第一年固定租金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甲乙双方同意, 固定租金按下列方法逐年增递(单位: 人民币) 。
4.3.2 分成租金
分成租金是指甲方依据乙方实际经营情况, 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不固定数额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分成租金收取标准为乙方每个月含税营业额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法在租赁标物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全部款项。
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全部交易统计保持完整、 真实而正确
统计和会计账簿。乙方应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后两年中, 保留全部此等统计。乙方有义务接收甲方委托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4 租金支付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 以固定租金标准付清首月(公历月)租金。从第二个月(公历月)起, 乙方每个月10日前按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缴款该通知付清本月固定租金。
乙方应按月(公历月)向甲方支付分成租金高于每个月固定租金部分。乙方应于每个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销售报表, 并附上月分成租金计算额。假如该分成租金高于上月固定租金, 则甲方在每个月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 乙方应在每个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差额部分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 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应该向甲方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租赁标物物业管理费。
5.2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 (元/月/㎡), 遇国家政策调整物业管理费按国家相关要求做对应调整。 物业管理费起始日从甲方要求试营业日开始。
物业管理费包含在项目整体推广费用, 但不包含公用设施费用、 本协议 下广告和标识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经营场所内采取分户计量方法, 包含水、 电。
5.3 物业管理费支付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交接之前, 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金额: (元/月/㎡),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于每个月二十五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
6.1 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计算
乙方应该依据公用设施供给部门或单位或物业管理人指定时限和方法, 缴付水费、 电费、 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
公用设施收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用百分之三(3%)费用, 以填补水、 电、 燃气等在项目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损耗。
除上述费用外, 乙方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支付其她应缴纳相关公用设施需缴纳任何税费。
6.2 中央空调
假如乙方要求在本协议要求营业时间内使用中央空调, 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书面申请, 并预付超时空调费(请写明计算标准)。
6.3 支付时间
乙方应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缴款通知单后于每个月十日前付清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各项公用设施费用。
第七条 履约确保金
7.1 履约确保金交付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确保金, 该确保金金额为三个月固定租金和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累计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未将确保金支付予甲方,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支票方法支付确保金者, 以此款项进入甲方账户时间为准; 以现金方法支付确保金者, 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7.2 履约确保金性质
该履约确保金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确保期如约推行本协议担保; 但不含有定金性质, 不适用定金罚则。
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任何时候, 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用履约确保金支付或冲抵其应付任何款项, 但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直接从履约确保金中扣款支付或冲抵乙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任何款项。
7.3 履约确保金补足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以履约确保金抵付乙方应付任何款项, 或者以履约确保金抵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损失后, 乙方必需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0.5‰滞纳金, 直到补齐为止; 不然视乙方组成重大违约,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在租赁期限内, 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 甲方有权要求对应调高履约确保金,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 不然, 乙方按前款负担违约责任。
7.4 履约确保金返还
在本协议终止而且乙方推行了协议要求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及支付已发生租金及全部费用)以后, 履约确保金将转自动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 赔偿及修理作出赔偿质量确保金。在履约确保金转为质量确保金三个月内, 假如没有消费者退货、 赔偿及修理作出赔偿, 则甲方在履约确保金转为质量确保金三个月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确保金; 不然, 甲方有权从该质量确保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法
8.1 付款币种
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 履约确保金、 装修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 公用设施费用和其她应付款项。
8.2 付款方法
乙方可经过现金( )、 支票( )、 电汇( )或银行转账付款( ), 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协议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证实时, 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假如甲方收款项目有改变, 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经营场所管理
9.1 租赁标物装修
9.1.1 装修申请
乙方对其承租租赁标物进行装修时, 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书面装修设计方案、 图纸、 设计资料和施工说明等, 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后, 应签定安全防火协议, 并交付甲方装修管理费、 确保金等相关费用后, 方可进行装修。
9.1.2 装修管理费、 装修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后, 乙方应该交纳装修免租期内装修管理费 元、 装修押金 元, 及公用设施费用。装修押金在双方对装修验收后, 如乙方未对甲方设备和设施造成破坏和影响, 甲方将返还装修押金。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二次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应不影响租金起始日起算及租金、 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支付。
9.1.3 装修保险
乙方在装修进场之前, 应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保险, 并指定甲方为受益人, 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实文件; 不然,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
9.1.4 装修监督
在装修过程中, 乙方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建设、 装饰、 消防等方面法律、 法规、 要求, 以及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相关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工作进行监督。未经甲方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修改已同意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同意, 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原状。
假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 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改建、 增建设备及装置, 由此所引发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在此情况下,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 受雇人员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其她使用者遭受损失时, 乙方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 乙方除确保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 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 还须赔偿甲方所以所产生一切费用。
9.2 设备、 设施维护、 维修
9.2.1 甲方义务
(1)租赁期限内, 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管理和维修, 中央机电系统、 公共空间以及相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时, 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方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工作人员因维修、 检验、 安装、 保安等需要, 进入乙方承租标物时, 应该在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 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 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立刻向乙方进行通报, 具体处理方法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物业管理相关要求。
9.2.2 乙方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设备、 设施由乙方负责保养、 维修或更新, 并负担对应费用。如乙方租赁场所内水、 电供给不足, 由甲方负责增容, 所需报批、 改造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2)乙方在经营期间, 妥善使用租赁标物及所附装置、 设备, 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及所附装置、 设备损坏、 失灵及异常情况立刻向甲方汇报。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标物、 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 设备任何损坏和损失, 乙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多种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处理, 属乙方非正常使用、 私自修改相关设施造成损坏、 所需维修费用及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由乙方负担。
第十条 商场管理
10.1 证照立案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 应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全部必需执照、 批文或许可证。在签署本协议时, 依据甲方要求, 乙方须提供各项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企业红章, 供甲方立案。
乙方必需确保该执照、 批文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 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 批文或许可证要求; 而且乙方必需确保在租赁场所经营活动不能违反包含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不得对甲方或其商场商业信誉、 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不然, 乙方将负担所以所造成一切责任, 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10.2 经营管理
10.2.1商业布局
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 但应服从甲方商场管理。甲方依据商场整体布局对乙方商品经营、 服务项目等布局所做出调整提议, 乙方应给予接收。
乙方商品存放、 摆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 不得在租赁标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害物质, 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 公共设施。
10.2.2多种检验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物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乙方在经营中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商品质量、 物价、 计量、 消防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乙方应主动主动地配合工商、 质检、 物价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检验。在检验中存在问题, 均由乙方负担; 因为乙方违法、 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声誉及经济损失,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 并负担违约金五万元。相关政府机关、 主管部门对乙方经营活动提出一些修正意见或做出处罚时,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要求, 依据该修正意见或处罚做出对应处理或决定, 乙方必需服从该决定或处理方法。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物销售商品商标, 质量, 价格, 产地及经营范围, 或提供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假如发觉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要求, 按摄影关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理, 乙方必需服从该处理决定。
10.2.3用户投诉
用户对乙方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相关要求, 对该投诉做出对应处理, 乙方应接收并服从该处理方法。
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物内购置商品或接收其服务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 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 乙方应该接收。
10.2.4营业时间
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营业时间, 不得私自停止营业。
10.3 标识管理
乙方于租赁场所展示自有商号、 广告或布告, 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自有商号、 广告或布告。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以任何目、 任何形式地使用甲方物业名号、 标志或商号图片、 申明或文字。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11.1 人员上岗
乙方自行提供营业人员, 并依据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交纳人员管理费; 其派驻、 更换或增减至甲方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乙方派驻甲方人员, 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 向甲方提供多种有效证件, 经面试、 培训合格以后, 方可上岗。
11.2 人员衣饰
乙方派驻人员应服从甲方管理, 根据甲方统一要求时间上、 下班, 穿着甲方统一工作制服或经营品牌统一服装、 佩带胸卡, 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11.3 人员薪酬
乙方所派服务人职员资、 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职员工资、 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 经其职员反应, 甲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扣留其所欠职员工资、 奖金等费用。
11.4 人员离岗
乙方派驻人员如有违规行为, 经甲方通知后, 乙方有义务立即撤换该人员; 因乙方相关人员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正当权益时, 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驻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 制服及其它应交物品, 则甲方有权自确保金中扣除对应费用。
11.5 赔偿责任
用户或其她人员如因乙方派驻人员、 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行为在商场受到人身、 财产等伤害, 乙方应负担一切责任, 并赔偿甲方所以所产生损失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收银系统
12.1 电脑收银机
乙方必需接收甲方有偿提供电脑收银机, 接收甲方电脑收银系统连接安排, 接收甲方硬件和软件购置、 安装、 维护; 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应于每个月十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元/月。
乙方确保其全部营业收入均经过与甲方相连收银系统收取。假如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经过前述与甲方相连收银系统收取情况, 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刻终止本协议, 并要求乙方按本协议要求负担违约责任。
12.2 银行刷卡机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银行刷卡机, 因乙方营业所发生信用卡、 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该由乙方负担。
12.3 收银员
租赁标物内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 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陈说和确保
13.1 甲方陈说和确保
甲方向乙方作以下陈说和确保:
(1)甲方确保作为购物中心开发单位系依法成立、 存续, 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主体资格。
(2)甲方确保其有权将租赁标出租给乙方, 而且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本协议约定其它费用。
(3)甲方确保租赁标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范性标准要求。
13.2 乙方陈说和确保
乙方向甲方作以下陈说和确保:
(1)乙方确保依法成立、 存续, 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主体资格。
(2)乙方应该依法经营, 依法纳税, 独立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租赁所需要承租人相关资料、 文件及签署本协议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4)乙方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应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物业管理人制订守则、 规章及各项管理要求。
(5)乙方不得将租赁标内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拍卖、 转让、 抵押或赠予第三方。
(6)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 如所以造成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扣除对应确保金以取得赔偿。
第十四条 商号、 商标和其她标识
14.1 正当性
乙方确保对其名称、 商号、 商标、 标志以及经营商品或服务品牌享受正当权利。
14.2 使用
在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声誉权, 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知识产权。乙方使用商号、 商标或其她标识等产生对第三方任何侵权责任, 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 商号、 商标、 标志以及乙方经营商品或服务品牌进行对外宣传; 因为甲方使用乙方名称、 商号、 商标、 标志以及其经营商品或服务品牌, 而遭受损失由乙方赔偿。
14.3 更改
若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 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相关文件、 确保乙方所改变商号或标识为其正当拥有或使用正当商号或标识,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给予更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
乙方应按相关要求自费购置租赁标内财产(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完成装饰装修、 乙方商品、 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设施设备)及其她可能发生多种风险保险, 和雇用职员基础保险。投保后, 将投保单等有效证实交给甲方作为投保依据。投保期限应与租赁期一致。
第十五条 促销及宣传
15.1 商场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商场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 甲方所提供各项促销宣传活动, 乙方应给予合作, 并分担经费, 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 所包含经费分担, 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在甲方店庆、 促销期间, 乙方应帮助甲方促销活动, 对所提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和促销金, 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各类优惠卡、 礼券、 信用卡等, 乙方应尽力配合, 接收使用。
15.2 自营商品促销及宣传
乙方如对自营商品进行部分宣传或搞促销活动时, 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分租和转租
16.1 分租和转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租赁标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法分租或转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成分租或转租目)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十七条 租赁标物返还
17.1 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协议因其她原因提前终止, 乙方应该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 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办理完成相关租赁标物返还事宜。
17.2 恢复原状
除非经甲方同意, 在本协议终止或本协议因其她原因提前终止时, 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 依据双方签署交接证实文件时租赁标物状态, 拆除所作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设备设施, 将租赁标物恢复原状后向甲方移交; 不然, 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其物品全部权, 甲方有权强行进入租赁标物, 单方面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标物内物品, 拆除乙方室内装修和增加设备设施, 所以产生费用及物品损毁、 灭失风险由乙方负责负担。
乙方在实施上述恢复租赁标物原状行为时, 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备、 装置, 并应使甲方原有设备、 装置保持良好、 清洁和可租状态; 不然, 甲方可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清洁、 修理或更换, 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对于甲方同意保留设备设施或装饰, 归甲方全部, 且甲方并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17.3 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各个部分使用钥匙, 而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签署移交确定证实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移交确定证实文件之日为租赁物返还日。假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要求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内将租赁标物返还甲方, 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 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物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相关末位淘汰制尤其约定
18.1 末位淘汰制
为保持项目整体竞争力, 实施末位淘汰制, 甲、 乙双方尤其约定,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表现进行评定, 做出排名, 若乙方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同类产品单位平方米销售后三名, 则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做合适调整或要求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保密条款
甲、 乙双方同意, 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资料, 任何一方不得对其雇员、 所属集团企业、 关联方以外任何实体或个人泄露本协议内容, 包含租赁条件和其她与销售、 财务汇报、 重大商业决议和敏感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不管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事件, 包含洪水、 台风、 地震、 战争或军事行动、 内乱或民众动乱、 恐怖主义行动、 火灾、 爆炸、 罢工(甲、 乙双方内部职员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天灾人祸以及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更改。
20.2 不可抗力应对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拖延推行, 双方可协商处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主动方法减轻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为采取主动方法造成损失扩大, 就扩大部分自行负担。
20.3 不可抗力通知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立刻通知对方。未立刻通知, 应就对方所以扩大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20.4 不可抗力证实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取得不可抗力相关证实, 并提交给对方。未取得上述证实, 视为未发生不可抗力。
20.5 不可抗力后果
不可抗力消失后, 本协议含有继续推行条件, 应立刻恢复推行; 不含有继续推行条件, 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中止推行。
第二十一条 协议终止
21.1 甲方解除协议
除本协议其她要求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推行部分固定租金总额20%赔偿金。
(1)乙方被采取查封, 冻结, 扣押等司法强制实施方法, 或乙方发生破产, 解散, 和解, 分立, 重组, 吞并等法人资格变更或资产重大调整,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应付费用并逾期三十日;
(3)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改变租赁标物用途;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所转租、 承包给第三方, 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
(5)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违法经营;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 或严重违反本协议要求义务。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协议时, 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清理并交回租赁标物, 结算一切费用(租金算至乙方返还租赁标物时), 并赔偿甲方所遭受一切损失。
21.2 双方解除协议
除本协议其她要求外,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或处于非正常经营情况、 停业情况时;
(2)一方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实施造成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为国家政策原所以使协议无法正常推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按期推行或无法推行。
21.3 协议终止后处理
协议终止后, 乙方有权收回其全部一切经营设备、 标识、 带标识物品; 乙方于营业场所内、 外设置其拥有正当权利图文标识,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继续使用。
协议终止后7天内, 乙方应将协议期间发生和其它所拖欠应付甲方费用全 部付清, 不然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确保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一切费用, 若确保金不足以偿付, 乙方应继续清偿所欠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变更租赁标物用途
乙方违反本协议要求私自变更租赁标物租赁用途, 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违约金。
22.2 拖延支付租金或其她费用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租金、 物业管理费、 公用设施费用或装修管理费等其她应该由乙方负担费用,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逾期1天, 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 同时, 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物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给或物业管理服务, 直至乙方推行完成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3 拖延支付履约确保金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交付或补足履约确保金, 则自逾期之日起, 每逾期1天, 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 同时, 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给或物业管理服务, 直至乙方推行完成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4 装修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私自对租赁标建筑物结构、 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100,000)违约金。
22.5 商场经营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在要求营业时间内全部或局部停业或提前闭店, 或者乙方私自停止租赁标内营业, 乙方应该就其违反上述要求期间向甲方每日支付每日固定租金十倍违约金。
假如乙方在租赁标内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给甲方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或所以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 并致使甲方同时受四处罚或负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对租赁标采取封店方法, 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因乙方前述行为而遭受直接或间接损失。
22.6 提前终止协议
因乙方原因造成提前终止协议, 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交租金, 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推行部分固定租金总额20%赔偿金。
22.7 数据违约
乙方有义务接收甲方委托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如在审计中出现与上报甲方相关数据不符,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十倍违约金。
22.8 其她费用
假如因违约方未立刻推行支付或其她协议约定义务而造成守约方采取必需法律手段时, 违约方还应负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 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通告及送达
23.1 方法
本协议要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或书面函件(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全部要约、 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汉字简体制作, 并经过以下方法送达对应一方:
(1)当面递交; 或
(2)专递信函; 或
(3)传真。
23.2 送达时间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假如以当面递交方法送达, 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她送达证实;
(2)假如是以专递信函方法送达, 为递交以后第5个工作日; 且
(3)假如是以传真方法送达, 为发送传真方传真机发送汇报确定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 未中止传真)上标识日期后下一个工作日。
23.3 送达地址
双方送达地址
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在租赁期限内, 一方可随时依据第23.1条要求方法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24.1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及其附件、 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签署、 推行、 解释、 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国法律。
24.2 争议处理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争议, 应该首先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能够向租赁标物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她要求
25.1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5.2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三份, 乙方执一份。
25.3 协议组成
本协议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5.4 协议标题
在本协议中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 对本协议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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